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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民
工作
问题
实施方案
农民工作问题实施方案
一、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工资偏低问题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认真实施x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方法,严格标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加大对拖欠工资用人单位的处分力度,对恶意拖欠、情况严重的企业,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由工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监控手段,采取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重点监控农民工相对集中行业的企业和曾有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各地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管理工作。逐步扩大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其他特殊行业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未按规定预交保证金的施工企业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要强制其在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各级政府应建立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责任制度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及时有效地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同时,将按时足额发放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按规定支付超时加班加点工资列为开展创立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重点内容之一,适时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认真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各用人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农民工正常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压低农民工工资水平。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应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价报酬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不得以农民工自愿加班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增长的作用,调节和指导各类企业适时增加职工工资,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促进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二、依法标准农民工劳动管理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各级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开展包括劳动合同内容在内的劳动用工情况大检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制定并启动实施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方案,重点解决农民工集中行业企业和规模以下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问题,到202223年底将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到90%以上。对用工较多、流动性较大、平安生产要求较高的行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适合行业用工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进一步标准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研究建立企业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实行对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的动态管理,推动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对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纠正并予以处分。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平安卫生权益。各地要加强对企业执行平安生产法规、国家职业平安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平安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建立工伤事故查处机制,落实工伤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催促企业按规定配备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平安卫生的主体责任,加强农民工平安生产、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增强农民工平安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及时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要进行专门培训,到达要求后持证上岗。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平安卫生权益,开展对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和监督检查,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和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支付。
(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依法落实妇女劳动就业权益和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止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并接受监督检查,确保落实未成年工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保护措施等方面的特殊保护。严禁违法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罚。
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效劳和培训
(六)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实行城乡就业统筹管理。进一步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清理有关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政策,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收费和不合理限制。农民工进城务工和从事经营活动,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即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和办理各种相关手续。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与农民工进城就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登记等工程。
(七)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效劳工作。强化和完善公共就业效劳,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功能完全、效劳优良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共就业效劳网络,实行城乡劳动者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效劳的制度。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高公共就业效劳质量和效率。标准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就业效劳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加强农民工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注重培训质量,切实提高农民的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引导农民工积极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创业培训。要针对农民工特点,大力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工作,争取使大多数接受培训的农民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建立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支持、个人自愿、社会参与的培训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平安生产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农民工素质。培训经费采取“个人拿一点、企业出一点、政府补一点〞的方式筹措解决,推广“培训券〞等直接补贴方法,减轻农民工培训经费负担。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财政支持力度,鼓励用工企业加大培训投入,用好用足职工培训经费及相关的政策。各地应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等方法,从当地符合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中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的农民工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的组织管理、催促检查等工作。
(九)大力开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六个月到一年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初级或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实施“扶困助学行动方案〞,扩大资助中等职业学校中农村困难学生规模,通过设立助学金、奖学金,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实施“县级骨干职业学校建设行动方案〞,全省每个县(市)要重点建设好1—2所骨干职业学校。
四、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
(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制定并实施农民工“平安方案〞,用三年左右时间将与所有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农民工均纳入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必须及时申报,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对建筑、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实行施工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高风险用人单位,发证管理机关在颁发相关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证明,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用人单位,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
(十一)切实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障工作。各地要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标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根本医疗保险。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可以先参加根本医疗保险,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的原那么,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保障方式。农民工参加根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可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农民工参加根本医疗保险后,其住院或规定病种医疗费用按根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跨地区转移时,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农民工也可根据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二)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方法。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为其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允许农民工按照“双低〞的方法参保缴费,退休时享受相应的根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各地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转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得以各种理由设置转移接续条件。
五、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效劳
(十三)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开展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学校教职工编制按学校实际在校生数进行核定,公用经费按照实际在校学生数和公用经费拨款定额拨付。从2023年秋季入学起,在我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免除学杂费。经批准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规定仍可收取学费,但在学生注册报到时,根据价格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按当地公办学校免费标准作相应扣减。各地要加强对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管理,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十四)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完善公共卫生效劳体系,建立农民工公共卫生效劳网络,将农民工预防保健工作纳入城乡社区卫生效劳范围。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落实重大传染病的属地管理措施,开展对农民工传染病监测效劳和监督管理,对农民工肺结核、血吸虫病提供免费检查和抗结核、病原治疗及归口管理效劳,对防治艾滋病实行“四免一关心〞政策。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在农民工聚居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有效预防重大传染病发生。落实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免疫工作,使居住三个月以上外来儿童建卡(建证)率到达95%以上,外来儿童预防接种“五苗〞单苗接种率到达85%,并享受和当地儿童同等免疫预防待遇。
(十五)进一步搞好农民工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建立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效劳体制。输入地要将农民工的方案生育管理效劳纳入当地社区、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经常性工作,免费向农民工提供方案生育宣传教育、国家规定的根本工程的技术效劳和生殖健康效劳。农民工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经费纳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方案生育相关管理效劳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方案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效劳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员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进一步加强全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信息交流平台的推广使用,加快全省流动人口方案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各县(市、区)和农民工集中的乡镇、街道要加强农民工方案生育信息管理。
(十六)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是农民工住房问题的责任主体,要重视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农民工宿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