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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高
新技术
企业
培育
工作
实施方案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xx委、xx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和开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xx发(2023)9号)要求,大力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开展
重点在软件互联网、数控机床与机器人、集成电路、大型装备制造、高端轴承、新能源与节能、催化材料、生物与医药、现代农业等领域,逐步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集群,促进我x产业转型升级,为稳增长、调结构作出更大奉献。(责任单位:x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x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库
今后3年,每年入库培育企业数量到达500家以上,保证每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00家以上。其中,将集成电路、智能制造、互联网+等企业全领域纳入培育范围。对进入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库的企业和每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在当年x、区两级科技方案工程中优先予以扶持。(责任单位:x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x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23)172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23)362号)精神,简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不设立除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限制条件和工作程序。(责任单位:x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x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审工作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吸收更多了解企业、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专家入库。维护专家评审工作的权威性,行政部门不得干预专家评审工作或随意否决专家评审意见。(责任单位:x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五、在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有研发活动的企业中全面落实企业研发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方法(试行)(国税发(2023)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70号)要求,形成统一、明确的申报流程和提交材料清单,并做到公开透明。通过政策培训、指导,使企业切实掌握政策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工程有异议的,企业可向x科技局提出鉴定申请,由x科技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鉴定意见书。(责任单位:x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
六、实施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券制度
今后3年,每年安排创新券补助资金。每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等科技活动情况,分等级发放一定额度的创新券。企业向中介机构购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等咨询效劳,可补助30%;参加相关政策培训,可补助100%。(责任单位:x科技局、财政局)
七、建立和完善面向企业的公共科技效劳系统
进一步建设和完善x科技创新资源与效劳平台——科技指南针,建立科技创新企业和科技效劳企业登记系统,为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孵化、科技金融、技术交易、知识产权、大型仪器共享、招商合作、协同创新和政策咨询等多方面效劳。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搭建为科技企业创业和开展效劳的专业化平台。(责任单位:x科技局,各区x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八、鼓励科技创新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体系
在高新技术企业和预备企业,应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研发费用单独归集制度,按照不同开发工程分别归集研究开发费用。鼓励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实验室,支持企业人才团队建设,并按相应政策给予财政支持。(责任单位:x科技局、开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x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九、鼓励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支持财税、知识产权、科技咨询、行业协会等效劳机构单独或合作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链条、个性化效劳。同时,要建立中介机构的效劳记录制度,奖励诚信,惩戒弄虚作假行为。(责任单位:x科技局、财政局)
十、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领导
成立由x政府领导任组长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各部门间统筹协调,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对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报x政府。将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和认定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责任单位:x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x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一、技术先进型效劳企业的培育和认定工作参照本方案实施
(责任单位:x科技局、开展改革委、财政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各区x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内容总结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xx委、xx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和开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xx发(2023)9号)要求,大力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2)维护专家评审工作的权威性,行政部门不得干预专家评审工作或随意否决专家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