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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困难
企业
退休
人员
医疗保险
实施
意见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范围
已改制的困难企业改制前退休人员。
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待遇
1、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享受根本医疗保险中的住院医疗和特殊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待遇。
2、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后,住院期间待遇标准按x县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法中规定的退休人员相关政策执行。
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费用解决方法
1、为减轻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依照有关政策,采取个人、医保、财政三方面筹集的方法解决。具体分担比例为个人45%、医保经办机构25%、财政30%。
2、20x年1月1日以后改制的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参保,保费由改制单位从资产变现中解决。
3、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保费的医保承担局部,在个人缴费时由医保结余基金同期记入缴费,财政承担局部由财政分期拨付。
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缴费标准
1、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平均余命(73周岁为平均寿命)计算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平均余命缺乏5年和已超过平均寿命的退休人员按5年的缴费标准缴纳,对平均余命超过12年以上(含12年)的,按12年缴费,所需费用由国有破产、改制企业资产变现解决,缺乏局部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2、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以不同年龄退休人员缴费标准(缴纳标准表省略)计算为依据,其计算公式为:一次性缴费额=上年参保退休职工平均医疗费(每年递增2023%)×距平均寿命年限(73-当年年龄)。
五、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缴费规定
1、对于参保的退休人员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个人承担局部5000元以下一次性缴清;5000元以上局部在半年内缴足,在分段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内不收滞纳金,并从缴费下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分期缴费期间参保的退休人员,在未缴足保险费之前发生疾病住院时,应在结算报销医疗费之前缴足剩余局部保险费,或从医疗保险待遇补偿中扣减,冲抵保费。
2、分期缴费参保的退休人员,不能按规定期限缴足保费的,逾期后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按弃保对待,首次缴费不予退还。
3、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其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由个人承担,按现行标准每人每年70元,一次性交足至平均寿命的保费。
4、缴费时间。自202223年1月1日开始至202223年6月30日结束。逾期不缴视为弃保,不再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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