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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留古寺法庭人民调解室工作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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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留古寺 法庭 人民 调解 工作总结
留古寺法庭人民调解室工作总结 2023年上半年,留古寺法庭积极响应院党组的号召,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进程。通过建立人民调解室,加大了调解力度,壮大了调解力量,有效的化解了矛盾和纠纷,维护了基层的团结和稳定。 一、健全调解机制,设立人民调解室 2023年初,我庭在上级法院、院党组和调解庭的指导下,在辖区五个乡镇分别设立了五个人民调解室,深入开展调解工作。 1、确定了人民调解员20名。对人民调解员重新登记,保存联系方式,建立花名册,以便随时开展调解工作。 2、设立人民调解室工作台帐。所有案件信息填写清楚,每一件案件都按要求装订卷宗,并备案保存。将台帐信息随时报送,保持信息畅通。 3、各驻乡法官与社会法庭和人民调解室随时保持联络,定期会面。各驻乡法官每周至少两次到人民调解室参与调解,与人民调解员密切配合,严把矛盾纠纷排查关。 4、为增强调解工作的实效性,我庭采取双向联络制的方式。在辖区的各个人民调解室设立一名联络员,负责定时向法庭报送信息、反响问题,对一些特殊案件随时联络,保持人民调解室与法庭工作的经常性联系。 二、提高调解水平,宣传法律知识 1、加强调解员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人民调解员按时参加我院与司法局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了法律知识水平,为有效开展调解工作提供了保障。 2、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庭审。有的人民调解员也是人民陪审员,邀请他们出席庭审或者参加旁听,有利于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的调解,提高受理案件的调解率,同时也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 3、通过调解个案,在调解过程中开展直观的法制宣传,把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转变成法制教育过程,既解决了矛盾,又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群、影响一片的效果。 三、人民调解有效开展,调解工作卓见成效 人民调解室的工作开展以来,有效的解决了各种民间纠纷。周楼村村民孙九苓与朱培武、朱路宽、孙国富排除阻碍纠纷一案经我院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到中院。村人民调解员李秀琴得知双方的矛盾,将化解群众纠纷放在第一位,几次三番奔波于当事人和法院之间。为了调解矛盾,自费往返中院数次,当事人看到李秀琴为自己的矛盾如此奔波,不再僵持不放,主动找到李秀琴表示愿意调解和好,最后,被告撤回了上诉,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和解意见。在调解工作过程中,人民调解员也不断总结出了各种调解方法并与法2 庭人员互通有无,交流经验。冢耳村人民调解员张天寿总结的趁热打铁法,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他曾在一天内解决村里的三起民事纠纷。留古寺的人民调解员还总结出了情理交融法,有效的解决了村里高中俊与高军义父子长达四年的矛盾纠纷。有的人民调解员为了调解工作废寝忘食,积极的工作态度和调解热情感染着在场的每一位村民。202223年12月26日上午,西村乡东诗经村75岁的赵某在同村村民孙某的承包地中放羊时被孙某的旧搅拌机砸伤,经抢救无效于27日凌晨死亡。死者亲属因此情绪冲动,双方矛盾一触即发。这时,村人民调解员孙志国赶紧出面,着手调解工作,经过三天三夜的不间断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防止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群众都感谢地说:真是咱们的好调解员。 半年来,人民调解室在我院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我辖区的人民调解室共受理各种民事纠纷62件,调处54件,受到了辖区百姓的交口称赞。人民调解室的设立,节约了审判资源,减少了群众诉累,降低了群众诉讼本钱,群众得到了最大的实惠。今后,我庭将继续开展人民调解室工作,加大指导人民调解室的工作力度,为全面实现大调解工作格局,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奉献力量。 第二篇:人民法庭调解室工作经验介绍能动司法创特色全程调解促和谐 ——xx县法院民事调解工作情况介绍 近年来,随着群众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和经济社会开展变革的不断深化,诉至法院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多,群众对法院的期盼越来越高,审判、执行和涉诉信访工作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挑战与日俱增。如何妥善化解民事纠纷,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成为摆在法院面前的重要课题。xx县法院从202223年开始,积极探索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拓展民事纠纷调解范围,创新民事纠纷调解方式,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四年来,共指导或参与诉前调解案件八百多件,调处民事诉讼案件两千多件,民事诉讼案件调撤率由202223年的63.55%上升到2023年的78.30%,平息了大量的矛盾纠纷,赢得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赞誉,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逐年提高。现将我院开展民事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转变观念,树立能动司法、超前效劳新理念。传统司法理念认为,法院工作坚持“不告不理〞,只能被动等待当事人起诉。实践证明,这种被动司法的观念,已经影响和制约法院的审判工作。当很多纠纷起诉到法院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已经十分锋利,化解的难度加大,加上群众的诉讼法律知识不多,证据意识不强,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或者证据灭失,原本“有理〞的官司也不一定能打赢,而简单裁判下去,极易引起当事人缠诉、缠访。如果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到法院打官司之前,既减轻群众诉累,也有利于减少执行难案,还有利于缓解涉诉信访压力。为此,我院及时更新理念,变被动等案为能动司法,变“冷面判官〞为超前效劳,主动承接矛盾化解的责任,把工作着力点前移,做在矛盾纠纷的初发期,做在起诉到法院之前,使诉前调解工作成为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的有效途径,尽可能减少当事人之间对抗,防止矛盾积累激化,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搭建平台,创设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新模式。当前,法院工作与群众司法需求不相适应的方面,主要表现为:1 到法院打官司的程序比较复杂,耗时费钱,群众诉讼负担较重;有的官司打赢后,难以执行到位;当事人对裁判不服,反复申诉信访。对于这些问题,如果不妥善加以解决,就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为此,我院及时向县委汇报,提出构建诉前调解工作机制设想。202223年4月,县委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批准我院关于设立人民法庭调解室的请示,对调解室的编制、办公条件、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作出明确规定,在党政领导的积极推动下,202223年6月,我院在全县2023个乡镇设立了2023个人民法庭调解室,选任了25名人民陪审员兼做调解员,并经过培训上岗,使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三位一体〞,真正实现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我院还积极推进司法协理网络建设,将司法效劳网络延伸到村组,在每个行政村设立司法联络点,共聘请126名司法协理员,司法协理员又是纠纷调解员,从而形成一个法院主导下的基层非诉讼调解司法效劳网络,连接着辖区每个村组,覆盖着辖区每个角落,增强了矛盾纠纷处理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为农村群众就近解决纠纷开辟了方便快捷经济的效劳渠道。 三、创新机制,探索诉调对接新举措。为使诉调对接有序运行,我院建立完善了五项机制。一是案前劝导机制,就是法院在接待咨询起诉、审查立案时,对未经人民法庭调解室调解的简易民事纠纷,向当事人送达“诉前调解告知书〞,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法庭调解室进行调解。二是诉前调处机制,是对当事人选择由人民法庭调解室调解的纠纷,指定两名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经调解达成协议能及时履行的,不作为诉讼案件处理;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纷争。三是诉中联动机制,因人民法庭调解室调解员也是人民陪审员,我院重视吸收调解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视情况,也可将案件交由人民陪审员主持调解,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联合调解,将人民调解员“情况熟〞与法官调解“业务精〞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调解员人缘、地缘优势,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有利于促成调解。四是司法确认机制,是对经人民法庭调解室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司法确认,或者协议具有履行内容的,经司法确认后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 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是业务指导机制,即法庭调解室业务受法院领导,并由辖区内人民法庭负责具体指导,通过开展集中培训、座谈交流、庭审观摩等形式,提高调解员的法律专业水平,法庭在巡回审理中及时跟踪调解室的工作情况,对遇到的难题加强个案指导,帮助释明法律,传授调解技能。 四、全员参与,实现民事案件诉讼过程调解全覆盖。为了有效化解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千方百计做到案结事了,我院注重调动全院干警参与民事案件调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求干警从立案到审判之行的每个环节都要竭力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息访工作。一是大力做好庭前调解工作。传统司法理念认为,法官就是要“坐堂〞问案。实践中我们发现,案件在起诉到了法院后,如果当事人一开始就“对簿公堂〞、“撕破脸皮〞,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因此,我院把工作重心前移,成立调解中心,专门从事民事案件的庭前调解工作。我们针对不同案件具体情况,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法。努力使民事纠纷化解在开庭审判之前。近年来,我院约有50%的民事案件未经开庭,就以调解或当事人撤诉方式结案。二是注重做好判前调解工作。局部民事案件进入庭审后,通过开庭举证、质证,摆事实、讲法律,在裁判之前再次组织调解,又有一局部当事人接受调解。近五年来,我院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分别达63.55%、66.62%、69.85%、77.96%和78.30%,每年均比全省平均水平高出2023个百分点以上。调解案件的增多,致使判决案件下降,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下降,上访申诉压力缓解,社会效果得以明显表达。。三是把调解扩展到其他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全方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重视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通过做好被告人及其家属、亲友的思想工作,尽可能地为被害人争取赔偿。对赔偿到位、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在刑事处分时,作为量刑情节给予充分考虑。这样既让被告人在法律幅度内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制裁,又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充分救助,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近年来,我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率始终保持在85%以上。注重做好行政纠纷协调工作,有60%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是以协调撤诉方式结案,较好地协调了官民关系,促进了党群干群关系的改善。加大执行和解工作力度,要求干警对有和解可 能的执行案件都要尽力做好调处工作,力促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尽量少用强制措施。近年来,我院有15.%左右的执行案件以和解的方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此外,我院还十分重视调解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形成了较为实用的"调解十法",一是"全程调解法"。将调解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坚持庭前、庭中、庭后全程调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二是"冷处理调解法"。对当事人一时激愤或者双方矛盾比较锋利的案件,先缓和双方矛盾,再选择适当时机进行调解。三是"追根溯源调解法"。对相邻纠纷、权属纠纷,深入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找出引发纠纷的症结所在,力求从源头上化解纠纷。四是"背靠背调解法"。对性格比较冲动的当事人,为防止双方发生正面冲突,将当事人分开,分别进行教育、引导,使双方当事人意见渐趋一致。五是"换位思考调解法"。引导当事人互换立场设身处地考虑问题,将心比心增进心理相容,消除隔膜。六是"舆论引导调解法"。对于追索"三费"(抚养费、赡养费、哺育费)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深入案发地,就地开庭审理,弘扬"和为贵"、"家和万事兴"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运用道德和舆论的力量,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七是"求同存异调解法"。对一时难以完全查明案件事实并分清责任的民事案件,不纠缠细枝未节,着眼于化解主要矛盾,使纠纷得以平息。八是"案例启示调解法"。在调解过程中,选择相同类型的典型案例进行教育、疏导,使当事人在心理上有了参照,更愿意自觉接受调解。九是"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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