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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县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长效管理实施方案
2023
年县区
基层
防汛
体系
长效
管理
实施方案
XX县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长效管理实施方案
我省出台XX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管理暂行方法
【本站12月31日讯】
当前,我省1480个乡镇(街道)、30598个村(社区)根本完成了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任务,并开展了考核验收。建成后的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在防御今年梅雨、台风、持续阴雨和屡次局地强降雨过程中经受了考验,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进一步建立基层防汛防台体系长效管理机制,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起草出台了XX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管理方法,并确定在苍南等15个县(市、区)先行开展基层防汛防台体系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同时要求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不断稳固和完善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进一步提高基层防灾减灾能力。附:XX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基层防汛防台能力,稳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在防汛防台工作中的作用,根据XX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和关于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23)131号)、XX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浙防指(2023)39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中的基层防汛防台体系是指在各县(市、区)辖区内,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以自然村、居民区、企事业单位、水库山塘、堤防海塘、山洪与地质灾害易发区、危房、公路危险区、船只、避灾安置场所等责任区为网格,建立起来的防汛防台组织责任体系、应急预案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平安避险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等五大非工程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开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以避为先的方针,注重基层、注重实效、注重责任落实、注重能力提升,确保基层防汛防台体系长效运行、高效运行。
第四条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管理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建立“动态管理〞、“运行保障〞、“宣传培训〞、“督查考核〞等机制,努力实现“组织健全、责任落实、预案实用、预警及时、响应迅速、全民参与、救援有效、保障有力〞的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运行目标,不断提升基层防汛组织开展“乡自为战〞、“村自为战〞的实战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洪涝台灾害损失。
第五条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分级分部门落实责任制。省、市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市防指)负责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维护管理和运行的监督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所辖区域的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维护管理和运行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级防指)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的维护管理和运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指(以下简称乡级防指)、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的日常维护管理和运行。
第二章动态管理
第六条县级防指应组织乡级防指建立健全基层防汛防台组织责任、应急预案、监测预警、平安避险和应急救援等体系的动态管理制度。
第七条建立组织责任体系动态管理制度。县级防指应按照“组织健全〞的要求,根据所辖区域乡(镇、街道)、行政村行政区划变化和上年度防汛防台工作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网格设置不合理等情况,组织乡级防指及时、合理地调整基层防汛防台组织设置,并报市防指备案。每年汛前,市防指将所辖区各类防汛防台组织变化情况报省防指备案。每年汛前,县级防指应按照“责任落实〞的要求,根据基层防汛防台组织中各类责任人的变化和责任到位情况及时调整责任人数据库,并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层层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各岗位职责,在媒体公告并在当地张榜公布,接受监督。上级防指要不定期组织开展抽查工作。每年汛期,各类责任人必须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实行定格、定人、定责监管,切实做到分片包干。重点要落实好监测预警信息传播责任制、危险地段人员转移责任制、山洪与地质灾害巡查预警责任制、工程保安责任制、船只平安避险责任制等。同时,县级防指要根据当地实际,明确各类责任人的相应待遇标准。
第八条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动态管理制度。县级防指应按照“预案实用〞的要求,每年组织基层各级防汛防台组织开展预案的全面演练或专项演练,科学评估预案的可操作性与实效性,及时修订完善预案,使预案通俗、简练、有效、可操作。经修编批准的预案须报上一级防指备案。
第九条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动态管理制度。各级防指要按照“预警及时〞的要求,利用并整合水利、气象、海洋、国土等部门预警系统资源,健全防汛防台预警信息发布共享机制和平台,并制定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县级防指要不断完善基层防汛防台各类监测预警设施,针对监测预警网络薄弱环节,及时补充监测预警点,并落实管护措施,确保设施完好。每年汛前,县级防指应组织乡级防指对监测预警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条建立平安避险体系动态管理制度。各级防指要做好各类避险转移工程的动态管理工作。每年汛前,县级防指要加强对防指平安避险的指导,根据各项避险、转移责任制的内容,做好各类避险转移工程的检查和落实工作;组织民政、建设等部门对避灾场所进行鉴定,确保避灾场所平安;组织乡级防指、村级防汛工作组对平安区、警戒区和危险区进行巡检和排查,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平安区、警戒区和危险区的区划,并按照就近、平安的原那么调整确定群众的转移路线,补充完善转移标识标牌,明确转移的人员、预警方式、转移路线、避灾场所和转移负责人,并将确定的转移路线、避灾场所和平安区、警戒区、危险区的区划在村里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动态管理制度。各级防指要按照“救援有效〞的要求,加强防汛防台抢险队伍建设和抢险物资设备的储藏管理。乡级防指要不断加强防汛防台抢险队伍建设,科学整合基层派出所、民兵预备役、消防队、城管队伍、森林防火队、治安巡逻队、企业应急小分队等力量,要及时补充防汛物资,并建立台账制度,对可调用的抢险队伍和物资进行登记造册。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要落实专人,保管好防汛防台抢险物资,并不断完善以青壮年为主体的防汛抢险小分队。县级防指要及时掌握辖区内防汛防台抢险队伍和防汛物资储藏情况,建立大型防汛抢险设备和物资调用机制。县乡两级防指均应建立防汛防台抢险队伍和物资储藏数据库,并及时更新。每年汛前,县级防指要组织乡级防指、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对防汛防台抢险队伍的完整性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队伍整齐、素质优良、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对基层防汛物资(设备)储藏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查账、查实、查标准,对未按标准储藏的,要及时催促补充到位,并将统计资料及时报上级防指。
第三章运行保障
第十二条县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的完善和管理,把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纳入根本公共效劳体系,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省、市防指要加强对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监督指导,各县(市、区)防指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基层防汛防台体系长效管理的具体方法,并报省、市防指备案。
第十三条县级防指及其办公室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基层防汛防台工作的组织指挥,检查催促、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汛防台工作。水利部门做好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洪水预测预报,做好水库、屋顶山塘、堤防海塘等水利工程平安的监督与管理,催促指导基层组织落实水利工程保安、山洪灾害预警责任人和巡查员、预警员。气象部门做好灾害性天气特别是短时强降雨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及时向本级防指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并逐级向基层组织发布预警信息。海洋与渔业部门做好风暴潮和灾害性海浪监测预报,及时向本级防指报告风暴潮和灾害性海浪预报,并逐级向基层组织发布预警信息,做好渔船防台避风和避风渔港平安监管,催促指导基层组织落实渔船平安责任人。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明确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责任主体、预警标准、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置,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调查,做好可能出现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催促指导基层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巡查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交通根底设施防汛防台平安管理工作,做好县道以上非收费公路、桥梁等的巡查和隐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催促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做好有关公路、桥梁的防汛防台保畅通工作,催促指导基层组织排查乡村公路汛期平安隐患和预警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城乡住房防汛防台和城镇排涝等组织指导工作,加强城乡房屋规划建设管理和质量监管工作,指导避灾场所建设和管理。教育部门做好师生和校舍平安监管,并做好师生防灾宣传教育。旅游部门指导基层组织做好旅游景点和旅游设施的防汛防台工作,在洪涝台影响期间,指导做好游客疏散保安工作。民政部门做好灾情核查、自然灾害救助等工作,催促指导基层组织加强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为基层组织防汛防台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效劳。
第十四条多渠道筹集经费,确保基层防汛防台资金落实。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和长效管理经费应列入市、县及乡级财政预算,以保障基层防汛防台体系正常运行;对遭遇洪涝灾害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支持基层修复水毁工程设施和抢险救灾。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基层防汛防台体系长效管理等给予支持,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基层组织要积极自筹防汛防台经费。第四章宣传培训第十五条加强基层防汛防台减灾知识宣传。各级防指要从“全民参与〞的要求出发,通过发放宣传册、明白卡,张贴宣传图、宣传标语,播放宣传片,举办专题讲座等多种方式,普及防汛防台减灾法律法规和防灾避灾知识,最大限度地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培训群众,切实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第十六条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人员培训。建立基层各类责任人培训制度,在每年汛期前,县级防指要对新参加防汛防台工作的乡级防指及防指办负责人、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责任人进行岗位培训;县级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海洋与渔业、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乡级防指,对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责任人、各网格责任人等进行培训。所有巡查员、预警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挂牌上岗。各级防指举办专题培训班,及时更新各类防汛防台减灾知识。在业务培训中,要注重立足当地实际,突出防汛防台工作重点,抓住防灾减灾关键环节,善于运用防汛防台典型事例和经验教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七条各级防指要及时总结基层防汛防台工作,收集、剖析典型案例,推广先进经验,警示违法违规行为。第五章督查考核
第十八条各级防指要建立健全基层防汛防台工作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各级防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进行督查。各级防指重点督查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纪检监察部门重点督查基层防汛防台纪律执行和工作效能情况。第二十条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把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运行及防汛防台工作成效纳入到对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具体考核方法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订
第二十一条建立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年度考核评估制度。每年汛后,省防指组织对全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逐级考核评估,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平安浙江〞和省政府“大禹杯〞评比考核内容,凡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考核评估未到达优秀的市、县(市、区)不得参加“大禹杯〞评比。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考核评估方法由省防指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建立奖惩制度。各级防指要及时收集基层防汛防台工作中先进事迹和人物,通过基层推荐、层层筛选、社会公示、组织审核等程序,每年评选出一批防汛防台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基层组织和个人,并给予表彰奖励。对在防汛防台中令行不止、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由省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