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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科学
发展观
法学
思考
论文
2023年科学进展观法学思考论文
:历史和现实造就了国土意义的科学进展观,即一种“人本关心〞兼容“和谐有序〞的社会进展范式。从法社会学视角讲,科学进展观的实践起点在于具体制度的构建。首先,“以人为本〞应当铲除人治而迎合法治;其次,“社会和谐〞需要弥补“法律真空〞,寻求法律与道德协调整合的秩序机制;再次,“可持续进展〞要求摒弃权力法律观,推演权利法律观与生态法律观的优化嫁接。
关键词:科学进展观法治秩序法律观
Abstract:Thehistoryandrealityhavebroughtupscientificdevelopmentviewofterritorymeaning,whichisinsistingonpeoplefirst,establishingoverall,coordinate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view.Speakingfromtheaspectofthelawpracticalsystemofsociologyofvisualanglepeoplefirstmusteliminaterulesbymenandcaterforrulesbylaw;thesocialharmonyshouldremedythelegalvacuum,seektheordermechanismcombinedwiththemoralandlaw;sustainabledevelopmentdemandstorepelthelegalviewofthepower,buildthegraftingbetweenlegalviewoftherightandegalviewoftheecology.
KeyWords:thescientificdevelopmentviewrulesbylaworderthelegalview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科学进展观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进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进展。客观地讲,科学进展观之降生,是半世纪来施之“吃祖宗饭、断子孙路〞的“GTP中心〞单项突进模式极限到徒步困难的边缘时,不得不回应现实场景对“人本关心〞兼容“和谐有序〞社会的期求而做出的战略调整。这个意义上讲,科学进展观已不能再是一种虚浮于政治层面的口号,而是一种需要予以具体制度化的实践支配。有鉴于此,本文将从法社会学视角多维度探究这一问题。
一、“以人为本〞的“法治〞选择
所谓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核心、以人为根底、以促进人的全面进展为最终目的。提及“以人为本〞,百姓惯常的心理寄望是“亲民皇帝〞、“亲民总理〞、“亲民官员〞等等,这是长期以来集权主义“官文化〞过度扩张的结果,在“人治〞社会前提下,几乎把该社会场景的一切都交与“掌权者〞处置,民众无法获得以制度约束权力的权利空间,以至阻却了“亲民制度〞观念的普遍生成。事实上,无论何等规律起点的文字假说,都解脱不了“人治〞阴影对个体人性的愚弄与封锁。前些时日,于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嘉禾大事〞就是经典的现实反思材料。在湖南嘉禾县多数民众眼中,周余武是个百里挑一的“好书记〞,好在这位县委书记雷厉风行、“为转变嘉禾的面貌〞而不遗余力,为官清廉,素有“盒饭书记〞之称。然而,最好的书记却因强拆“珠泉商贸城〞大事被沦落为“最失败的共产党员〞。原由是在强拆“珠泉商贸城〞时,置国法不顾暴力阻挡新闻报道、任凭拘捕“拒拆者〞、株连无辜工作人员等等,甚至放言:“谁影响嘉禾进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终获“滥用权力、违规违法、损害群众〞之定性而引咎辞职,直至被撤消职务。周余武于?我的反省书?中自言道:“……权力用得不好那么会损害群众,甚至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为此,政府必需转变职能,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我在嘉禾县的成果宽敞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使我的威望越来越高,我对自己的决策力量也就越来越自信。在这种自信念的驱使下,我对调查争辩有所无视,对群众路线有所忘却,把信任凌驾于群众之上,把决策建立在热忱之上,以至在争辩珠泉商贸城工作中消逝很多违规的‘激情决策’。〔1〕〞周余武的反省表白已经略略透析了该大事的症结所在,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的是,由此折射的“把握论〞和“进展观〞的另一个认知哲理:“以人为本〞的进展观,从根本上讲是排斥“贤人专制〞为着眼点的潜伏着本性固有而无法克制的无预期风险的这种治理模式的。
早在20多年前邓小平就提出:“政治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就是民主与法治相结合。〞〔2〕2023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2023年,法治入宪,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宪法修正案规定:“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见,新中国的“法治〞探求之路由来已久,铲除“人治〞而迎合“法治〞并非追宠潮流,实为或必将为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现代化过程的客观选择。由于法治靠的是法律这种公共权威,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标准,而非人格权威、特权威猛及亲情,在调整社会向高层次进展中,能自动地排解或抵抗偶然性、任意性及特权的侵害,使社会在严密的标准化、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法治的终极追求,是对人的自由与尊严的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确定的权力,不依靠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拘束的布满人性关心的生活模型。这个意义而言,法治是社会进展走向“以人为本〞的制度前提。
二、“社会和谐〞的秩序根底
社会和谐,是指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的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最终促成全面进展。从社会学角度讲,社会系统中各要素或子系统之间的互动协调是迈向统一进展目标的动力机制。可以确定的是,一切形态下的社会系统均由经济、政治、文化三大根本领域构成,终极意义上,这“三大领域〞又是由特定的经济制度、道德制度、法律制度、宗教制度等等共同维系的结果。由此,假设某种现代化模式要求该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全面推动,其实质是维系“三领域〞的经济、道德、法律、宗教等等具体制度的现代化过程。所以得出结论,确定阶段的各类具体制度〔体系化〕的均衡互动,是促成该社会全面、协调进展的现实根底和深层保证。
与西方自由主义的宗教哲学背景不一样,中华民族早在公元前26世纪之前就把道德教化作为政治斗争的必要手段,用以融合、同化其他集团,到达稳定人心、稳固统一的目的。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统治者们始终以明德、亲民、止于至善以及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儒家思想为教育目的,至今教育的这种痕迹还格外明显。不过,深刻的社会变迁特殊是市场经济确实立,促使了社会价值主体的分化和多元化,千百年来以家庭伦理为核心的单一社会利益主体结构快速分化,而以成认个体利益合理性为前提的多元利益主体结构在社会中国快速形成。由此,秩序构建的基点:从身份关系向契约关系转移,利益单一性原那么的儒家宗法制在绵延两千多后不得不退出博弈社会的主战场,取而代之的是能理顺简洁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可见,历史和现实并没有让西方的“基督文明〞融入中国社会,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行为标准中,惟有道德和法律获得了确定生存空间。
但是,当我们今日毫无疑义地畅谈“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时,必需指出,法律并不是市场经济的“救命稻草〞,单凭“法制手段〞根本无法做到抱负化的一包天下。首先,法律具有迟滞性。法律只能呆板地调整既已消逝的利益冲突,不能做到随机应变。其次,法律具有封闭性。法律条文只能规制已录述的行为,对未列络行为无从涉及。再次,法律具有依靠性。法律标准的效能依托于司法、执法、守法及立法的完善,一旦某一环节缺损,法律力量就会形同虚设。最终,法律具有僵硬性。法律只能漠然地干预人的外在行为,无法顾及人们五彩缤纷的内心世界,包括动机和思想。因此,法律不行能掩盖市场经济活动中全部的利益关系和冲突,并且,由法律本性功能缺损引发的而又相应地成为法律调控绊脚石的乱局,依靠法律本身是无法化解的,自然 地存在着对能补己之过的法律外力量的依靠。
“法律缺位〞的了断问题,有名学者张曙光先生认为:“法律制裁〔他律〕和道德自律的全都和结合才是最有效的。〞〔3〕张先生的制度经济学视野的法律与道德互动关系及秩序观,至少供给了这样的启示,我们完全有理由从法社会学的立场找到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连接点,为“法律真空〞的弥补寻求道德契机。
所谓道德,就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耀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那么和标准的总和。道德标准奉行的是自尊、自觉、自律和教化约束,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传统习惯来维系,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它要求人们动机高尚、和蔼,提倡一种“圣人〞标准,对人们的行为心里进行内在性的影响。道德的这种影响力一旦形成,就会特殊的稳固而深远。但是,由于道德标准缺乏明确的统一标准,当人们对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发生争吵,乃至严峻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时,道德就只能责怪而不能制裁,格外突出地表现出了约束弱化这一固症。因此,道德也面临着满载君子标准而难以径行的无奈,并且道德的这一天性弱点,依靠道德本身是不能弥补的,同样存在着对能创生硬性威慑效果的道德外的力量之渴求。
事实上,于“法律〞而言,制定的严格过程性及高本钱,确定了法律标准是永不能触及全部社会生活的,法律的缺陷是其本性固有,通过法律自身是无法弥补的,可以确定,面对瞬息万变的时代韵律,等待法律的自身完善来彻底解决社会关系的“调控〞冲突,永久只是一个梦想。于道德而言,随机应变恰恰是其追赶时代弄潮儿的看家本领,作用力弱化又经常让道德站在时空的最前沿而无能去铲除玷污和侵吞新事物的恶魔。正是由于“强制性〞有余而“灵敏性〞缺乏的法律标准,与“灵敏性〞有余而“强制性〞缺乏的道德标准之间的这种自然 性的互引需求,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很简洁构架起与法律、道德相关联又明显区分于法律、道德的第三种力量,并且,此“第三力〞一旦创制,它就会游历于法律和道德之间,一方面,乐观供给法律标准的“灵敏性〞需要;另一方面,全力弥补道德标准的“强制力〞缺乏。此“第三力〞之实质,是法律为获求道德“灵敏性〞弥补而依据自身的需要对道德予以的授权性“强制力〞让渡。“第三力〞既非纯法律力量,也非纯道德力量。它是法律作用于道德后的整合力,即法律强制力经授权性让渡后“硬〞化了的道德强制力,是法律与道德两种资源于确定控度上的契合。可见,“法律真空〞这一大隐痛的彻底解决,必需依靠“法律〞与“道德〞这两种调控手段予以资源上的整合。假设把问题的层面再提高一点,经济制度、道德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协调与否,莫非不正是“和谐社会〞实践构建的具体起点吗?
三、“可持续进展〞的法律观之构
何为“可持续进展〞,联合国文件?我们共同的将来?将之定义成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力量构成危害的进展。〞可持续进展的核心是人与自然、人与人自身的普适性协调问题,本文不想过多地停留于概念、由来等相关内容,仅就“可持续进展〞法律观的构建略表看法。
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制度得以产生和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在我看来,凡人类经阅之法律观,大致有三类:一是传统型权力法律观;二是近现代型权利法律观;三是〔后〕现代型生态法律观。
传统中国社会由于权利观念的极端贫乏和狂热的皇权崇拜,权力本位和义务本位成为法律文化内容的两项核心。于是,权大于法,法律听从于权力的观念规律从思想到实践自然被演绎得淋漓尽致,我们谓之“权力法律观〞。权力法律观的利弊得失大有人论之,本文勿庸多言。值得确定的是,受市场经济内生力、西方法治思想、权利意识等因素影响,权力法律观在遭世人诘问后不得不走向最终的宿命。
权利法律观的对应语就是现代法治观。“法治意味着权利制度受到保障和社会自由原那么确实立。〞〔4〕近代中国社会始入法治的观念“启蒙〞,接下就是该让权利为生命的现代法治观如何发扬光大起来了。更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国人来说,权利法律观之“翅〞还羽翼未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