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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乡开展山林权属纠纷大调处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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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全乡 开展 山林 权属 纠纷 调处 方案
全乡开展山林权属纠纷大调处方案 为保障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乡林业开展,加快现代化林业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省森林条例、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方法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全县集中开展山林权属纠纷大调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绳,以突出抓好山林权属纠纷调处为重点,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各类林权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广阔林农造林育林的积极性,为建设山水、幸福麟潭营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根本原那么 (一)坚持调解为主、突出重点的原那么。凡出现的山林权属纠纷尽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调解成功的应签订书面调解协议。特别是要调处以下四类案件:影响城乡规划和重点工程工程建设的重大案件;矛盾已经激化的案件;久拖未决的案件;涉及面广,易发生群体事件的重大纠纷案件。 (二)坚持依法处理、权责一致的原那么。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积极履行职责,稳妥调处,做到依法调处、合情合理、证据充分、处理有据。 (三)坚持保护森林资源的原那么。处理林权纠纷要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 (四)坚持维护稳定的原那么。山林权属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报告。纠纷未处理前,不得确权颁证,不得进行流转,不得审批采伐,不得在林地上从事根本建设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严防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确保林区社会秩序稳定。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山林权属纠纷大调处,处置一批久拖不决的山林权属纠纷积案。4月底前,通过排查摸底,建立完善我乡林权纠纷台账,制定调处方案,落实包案调处责任,全面开展林权纠纷集中大调处;在6月底前完成2起全乡重点林权纠纷案的调处;8月底根本调解完已排查出的山林纠纷。积极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维护林区秩序稳定,促进林业持续开展。 四、调处程序 (一)先易后难,先内后外,先急后缓。集中力量解决本辖区范围内较易解决或矛盾已经激化、急需调处的纠纷,再逐步解决调处难度大、案情复杂的纠纷。 (二)积极引导双方协商化解争议。要深入山林权属争议发生地,做好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教育引导工作,广泛开展政策法规教育,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理解遵守争议调处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有序开展林权纠纷调处。 (三)依法有序裁决争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争议,村调处小组和乡调处委员会要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那么,以书面形式将争议的起因、历史和现状,争议地点、四至、面积等根本情况,附上相关图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当事人对乡政府下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时间内可向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当事人对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依法处理。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生效的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 五、实施步骤 (一)发动部署。4月20日乡政府召开会议对全乡山林纠纷大调处进行全面部署。4月10日前成立乡两级调处委员会,抽调人员到位,对全乡开展纠纷大调处的调处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印发林权纠纷调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二)摸调并举。4月20日前,各村对辖区内的山林纠纷再次进行调查摸底,摸底情况表(附件)于4月22日前报乡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委员会。 (三)攻坚调处。从4月底起,乡调处委员会和村调处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有序进行调处,8月底根本调解完已排查出的山林纠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网络。 1.成立乡林权纠纷调处委员会。为了加强领导,按照县里要求,4月10日前,抽调相应的人员成立乡林权纠纷调处委员会。 2.成立村级调处小组。由办事公正、群众信任、在当地有一定威望且对山林历史比较熟悉的老同志组成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小组。各村调处小组人员名单于4月18日前报乡调委会。 (二)制定方案,有序推进。4月20日前乡政府制定本辖区集中开展林权纠纷大调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 (三)全面排查,落实责任。一是要落实排查责任,由乡村两级和挂点驻村干部负责对辖区内林权纠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二是落实调处责任,对乡内所有山林权属纠纷实行县、乡、村三级受理调处机制,乡(镇)与乡(镇)之间山林纠纷由挂点县领导和乡党委副书记负责,林业部门协调配合;村与村之间山林纠纷由乡分管领导负责;村组与村组之间的山林纠纷由乡驻村班子成员负责,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确保村内纠纷不出村,乡纠纷不出乡。 (四)分级负责,分类调处。一是各村管辖区内发生的山林权属纠纷,由各村依法调解处理。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争议的,由乡(镇)政府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对不服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县法制办依法调处;属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政府将调查材料及书面处理意见报送县山纠办审核。假设调查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准确、处理结果恰当的,由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假设程序不合法、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错误的,退回所调处的乡政府重新调查。二是各乡管辖区内,因山林流转发生的合同纠纷,由乡政府负责调处。调解无效的,依据调查的事实,按照林改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书面意见,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三是乡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等权属纠纷,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县山纠办依法调处。县山纠办调解无效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四是村、组集体或个人对林改中由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所登记的内容有疑问的,由持证人所在地的乡政府负责调查核实。核实无误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持证人;确实有误的,按照申办林权证的程序逐级向县林改办提出撤销或变更申请,并连同调查材料及调查报告一并报送,由县林改办进行审核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五)严格考核,注重实效 1.从2023年4月开始,各村山林纠纷小组在每月的7日、17日、27日以书面形式向乡调处委员会报告本村调处工作进展情况,由乡调委会汇总后,向乡人民政府报告全乡的工作推进情况。 2.乡调处委员会不定期组织全乡的调处工作检查,对措施到位、调处及时、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处置不当,致使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各村调处工作落实情况将列入村年度综合考评。 内容总结 (1)全乡开展山林权属纠纷大调处方案 为保障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乡林业开展,加快现代化林业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省森林条例、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方法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全县集中开展山林权属纠纷大调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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