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乡镇
司法
规范化
建设
工作
思考
范文
乡镇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工作思考
乡镇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司法行政职能在基层的延伸。基层司法所是直接为基层人民群众效劳,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窗口和效劳平台。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指导法律效劳等重要职责,在推动基层民主与法制、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发挥着根底性、预防性和超前性的作用。随着基层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不断深入,司法所的社会价值也日益彰显。基层司法所在标准化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在司法所标准化建设中仍存在着不少的困难和问题,现就司法所标准化建设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司法所建设现状
(一)根本情况
乡位于县东南部,是县的中高山区。全乡共有7个人民调解委员会,7个调解办公室,64名调解员,幅员面积44.2平方公里,年降水量728毫米,年平均气温16℃,平均海拔1450米。辖新塘、、白玉、铁厂、马落、大林6个村,50个村民小组,192023户,共6317人。
(二)司法所工作人员现状
近几年来,全所司法助理员综合素质、年龄结构、人员结构、专业及学历结构等得到了明显优化和改善,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目前,全所共有人员3人,其中专职司法助理员1人,兼职司法所工作人员2人;平均年龄为46岁;从文化结构看,本科以及以上文凭人员1人,大专文凭人员1人,高中文凭人员1人,3人都为非法律专业人员。
(三)根底建设以及办公条件情况
目前,我所完成了司法所建设任务,同时,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司法所建设,充分改善乡镇司法所建设。与以前司法所办公用房面积狭小相比,现司法所建设发生了根本变化。如今司法所配备了办公桌椅、文件柜、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配备了等硬件设施,办公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为司法所开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管理体制的双重性,影响了基层司法行政业务的深入开展
当前,全国大多数地区都按照中央要求,实现了司法所机构独立,编制单列,实行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而我县司法所虽然实行司法局和乡镇政府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但在实际操作中,乡镇党委、政府往往把司法所当作内设机构,把基层司法助理员当作乡镇的行政管理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同乡镇干部一样分片包村,协助、指导各项村工作以及开展乡镇政府的其它中心工作,甚至局部乡镇的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在乡政府的安排下,本末倒置,司法行政本职工作倒成了“副业〞。
(二)司法所人员少,编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职能过于繁琐
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原那么上每个司法所每所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中心乡镇和任务重的司法所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司法所虽说有3人,但实际上另外兼职的2人因年龄、文化等因素根本不参与司法所工作。所以,仅靠“1人司法所〞是很难正常开展工作的,光是应对面上的工作就已经困难,更不要谈工作创新。
(三)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抑制了司法行政工作水平的提高。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承当着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法律效劳等与法律密切相关的工作职能,要求基层行政干部队伍必须是一支精通法律知识的队伍。目前,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的实际状况却是令人堪忧。人员数量少,流动性大,特别是专业性欠缺削弱了部门职能的法律优势。主要表现:一是司法所直接担当或参与乡镇的涉法事务处理,尤其是遇突发群体性事件时,往往和派出所一样,都是第一时间到现场参与稳控处置的。日常如信访案件的矛盾调处、征地拆迁环境治理过程可能涉及的家庭财产分割、相邻关系的处置等等,都是司法所的工作内容。但因法律素养不够,尤其是遇复杂法律关系时,分析处置的能力和水平就会有所局限。二是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狭窄。农村基层人民调工作的范围主要集中在邻里纠纷、婚姻、劳务关系、债权债务、宅基地、继承、赡养抚养、赔偿等方面,而区域性、行业性调解还没有开展起来,普法宣传工作的社会覆盖面较窄,工作效率较低。三是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素质不高。目前,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高中学历的村级人民调解员不到20%,大专以上学历的调解员就更少了,队伍文化层次和法律专业水平相对较低。虽然对村级调解员经常培训,但限于其文化素质不高,工作学习松散拖沓现象普遍,村调委会在深入开展调解工作时感到困难就不难理解了。
(四)基层司法助理员的根本素质急需提高,有待建立根本素质教育培训制度
当前,各级党委、政府对司法所标准化建设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支持,司法所的开展正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期。显然,时代赋予司法所的职责更重,使命更高。因此,司法行政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干部的素质教育也应与时俱进,并不断地适应市场经济开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开展的需要。人力资源的配置、整合在司法所标准化建设中极其重要,尤其对基层司法工作人员配置、补充,必将以高素质、专业化法律人才的运用为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所“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行〞,而“高质量运行〞的司法效能理念必然要求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增长,各种社会关系也日趋复杂,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呈现出多样性、突发性、反复性的特点,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标准也日益提高.虽然我县基层司法助理员的素质普遍较高,但还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基层司法助理员的主观世界尚需进一步培养改造。为了适应未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需要,应将司法肋理员培养成一支有理想、有政治素质、有法律素养和文化底蕴的全面开展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三、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和各乡(镇)政府沟通协调。
进一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减少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担任其他职务,做到专人专用,使司法所能够加强自身职能,更好的完成自身工作。当然司法所建设要想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我们还是要“打铁还需自身硬〞,自身要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为基层党委政府分忧,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要充当一线力量。只有先有为,而后才要位。
(二)加强司法所人员编制建设,想方设法解决好司法所的人员缺乏的问题。
要按照“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标准〞的要求,积极做好司法所人员充实工作,通过“招考〞、“调入〞等形式,按照每所3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要求,及时协调编办、人事部门,制定招录方案,在编制范围内统招统考录用补充,逐步建立司法所人员流动的长效机制,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长远开展打下良好的人才根底。
(三)提高司法所工作队伍专业化程度,加强人员配置。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法律专业素质。建议多渠道采取集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围绕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工作和社区矫正、法治建设等内容进行业务培训。如调解业务中人民调解案件的受理、调处技巧、卷宗归档整理、调解协议的起草与生效等与业务直接相关知识作为培训重点。二是将基层经验丰富的事业编制人员吸纳入司法所队伍,有利于以老带新,弥补年轻公务员理论根底扎实但缺乏实际工作经验的缺点。三是充实队伍力量,把好准入关,在编制范围内通过统招、统考、录用,选拔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年轻人充实队伍力量。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培训交流,通过培训让现有的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熟悉业务规定、工作流程,丰富工作认识,力争使每一名工作人员能做到专职专能、一人多能,提高个人工作能力。
(四)强化队伍建设,着力打造高素质队伍
按照分级培训原那么,积极组织举办业务工作培训班,加大对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律效劳工作者的培训力度;扎实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持续提升群众满意度〞活动,增强司法行政干部的纪律意识,进一步改良工作作风,切实提升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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