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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浅论
非法
证据
排除
规则
我国
公安
边防
执法
中的
适用
改革方案
下周
宣布
浅论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在我国公安边防执法中的适用:边防改革方案下周宣布
作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应当确立的一条重要的证据规那么,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在其涵义、范围、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等方面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着不同的争议。文章从比较法的视野就该规那么在当前边防执法的实践运用问题进行解读,并围绕公安边防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非法证据人权法治公安边防部队执法理念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
applicationofexclusionaryruleinchina"spublic
securityborderenforcement
yuzhaosong
(luoyangbordercheckstation,luoyang,he"nan47202300)
abstractasamoderndemocraticruleoflaw,shouldestablishanimportantruleofevidence,theexclusionaryruleinitsmeaning,scope,legislativeandjudicialpracticeinthespecificapplication,etc.intheworldthereisadifferentdebate.thisarticlefromacomparativelawperspectiveontherulesofpracticeintheuseofthecurrentissueofborderenforcementtointerpretandlawenforcementpracticesaroundtheborderpublicsecurityissuesthatexistinsomeoftheirownideasandproposals.
keywordsillegalevidence;humanrights;thrruleoflaw;borderpolice;conceptoflawenforcement
1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的涵义
在中外法学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的涵义并没有统一的认定,根据对非法证据范围界定的不同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简而言之,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采纳其作为定案根据的一项证据制度。
2非法证据的涵义
对于非法证据的涵义,在理论界和实践界是存在争议的,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指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人员或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证据资料。包括四种情形:(1)证据内容不合法;(2)证据表现形式不合法;(3)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人员不合法;(4)收集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手段不合法。只要具有这四种情形之一就是非法证据。狭义说仅指第四种情形,即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另外,根据证据资料表现形式的不同,又可以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3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的意义
3.1保障人权
人权的主要含义是指人基于其为人的属性而应享有的权利和待遇。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当今,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根本的道义原那么,一国法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已经成为该国法治文明开展程度的集中表达。那么,司法机关在其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在案件的侦查取证阶段,有可能因为限制或者剥夺违法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采取专门的调查手段或相关的强制性措施,这些行为都可能侵犯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的适用,一方面,使那些非法取得的对违法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予以排除,降低其被非法定罪或定重罪的可能;另一方面,该规那么也是对相关非法取证行为的否认,从法律和道义上对该行为予以否认评价,既有效地遏制了取证违法现象的发生,同时又使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
3.2维护法治尊严
法治包含两个局部:一是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二是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等治国方式和制度,而实质意义上的法治是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法律主治〞等价值和原那么。亚里斯多德曾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良好的法律。〞因此,一国欲确立法治,就要既制定完善的立法,同时,也要强调国民对法律的遵守和执行。这个原那么运用到司法、执法领域里,为了保障人权,在立法上就应该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地标准和制约,使其不至于在运行时因侵犯公民人权而与法治的初衷相悖。在此种情形下,通过在司法、执法领域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消除违法取证的动机,从而杜绝违法取证行为,有助于维护一国法治的尊严。
3.3促进发现案件实体真实
法学理论界普遍认为,与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相比,非法取得的证据不真实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因为在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下,违法嫌疑人很有可能为了防止遭受刑讯或折磨而编造谎话或是嫁祸他人,从而导致案情复杂化,使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处理。然而,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将这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律程序之外,在很大程度上会防止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根据虚假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认定,从而使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得到公正的对待,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促进案件实体真实及时发现。
4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的比较法考察
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分公约第15条指出:“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从世界范围来观察,出于对于“人权〞的尊重和对于“法治〞的重视,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和地区根本都在立法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有所表达。然而,因受文化传统、价值取向和犯罪形势等因素的影响,各国立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的运用还存在差异,比较分析如下:
4.1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裁量排除,即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自由裁量是否将该证据排除。二是自动排除,即但凡能够证明为非法言词证据的,就必须无条件地排除在诉讼之外,而无需法官进行裁量。
4.2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那么不同,各国立法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裁量排除;二是自动排除;三是自动排除加例外。第一种方式主要为德国、日本、等所采用;第二种方式主要为法国、俄罗斯等所采用;第三种方式那么为美国所采用。
5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在我国立法上的表达
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同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维护和保障。宪法和法律对保障人权、禁止非法取证行为等也作了相应的原那么性规定,设置了具体制度措施。例如,宪法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又如,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与之相应,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对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该项规定,在作为公安边防执法依据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也有表达,例如,该法第24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执法过程中有关人员违法取证行为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还对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6我国公安边防执法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的设想
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潮流和衡量一国民主法治进程的风向标。如前所述,该证据规那么确实立和适用对于保障人权、维护法治尊严以及促进发现案件实体真实都存在着重要意义。并且,考虑到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三大政治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公安边防部队在其执法活动中应当正确、合理地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层面入手:
6.1选择适当的非法证据排除方式
如前所述,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均设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但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却不尽相同。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衡量不同的诉讼价值,结合其他国家、地区立法上的经验、教训,作出自己正确的选择。笔者认为,在我国,公安边防执法主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实行自动排除。对非法言词证据实行自动排除,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原因:一是有助于最大程度地发挥此项证据规那么的价值与功能;二是此种模式同时也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认可。
(2)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应当实行裁量排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实行裁量排除,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原因:一方面由实物证据的性质所决定,采纳该证据有助于发现案件实体真实。另一方面,考虑到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取证能力还很有限,如果完全排除非法实物证据,那么将会致使我们大多数案件侦破不了,使司法机关的工作陷于被动。考虑到目前我国现阶段司法机关的取证能力和社会治安局势,综合权衡比较秩序与自由这两个法的根本价值之后,笔者认为,现阶段,在秩序与自由这个法的价值天平上,立法者以及司法者应中选择适当地向法的秩序价值倾斜。并且,笔者认为,在不久的将来,在我国司法、执法活动中实行彻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一定会是法治与历史的必然选择。
6.2建立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
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的真正确立,还要求建立起与之相应的相关机制,从而保障该规那么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与执行。笔者认为,为了能够合理地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应当建立边防部队内部的执法监督机制。通过对边防执法活动的日常监督,对那些由于非法手段、非法程序等各种违法方法得到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使其作为对当事人裁判的根据。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执法监督机制。由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对其部门的执法民警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对于执法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做到及时纠正,如果查明执法民警所掌握的证据确系非法证据,就应当予以排除。
(2)建立实名点评通报制度。对存在严重执法问题的个案由执法部门及时开展点评通报,使办案民警能从中吸取教训,及时改正自己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如果违法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实行跟踪督办制度。对一些重要案件(如容易引发信访投诉的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等)应对民警的办案过程实行跟踪监督,确保执法民警能够做到依法执法办案。
6.3加强执法主体建设
随着时代的开展,公安边防执法任务日益繁重,执法职责日趋明确,对民警执法能力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公安边防执法主体能否正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并进而公正、合法地执法办案,与执法主体的能力素质息息相关。因此,在公安边防部队大力加强执法标准化建设的今天,大力加强执法主体建设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为了确保公安边防执法的质量,杜绝违法取证、执法犯法行为的发生,应当建立民警执法上岗制度。民警是否能够取得执法上岗的资格,应当与现行的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