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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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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基层党组织 换届选举 工作 中的 一些 具体 问题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1.委员候选人的条件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那么提名。 2.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组成名额 基层党的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由5至11人组成,不设候补委员。如设立常委会,常委会5至7人组成,其中书记、副书记各1人。 基层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由3至5人组成。 依习惯做法和工作方便,委员会组成名额一般应为单数。 3.委员的产生方法 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⑵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①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4.书记、副书记的产生方法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5.常委的产生方法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6.选举结果的处理方法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7.委员的补选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8.选举会议主持人确实定 ⑴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 ⑵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⑶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⑷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中选的委员主持。 9.候选人情况介绍问题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做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做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答复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2023.监票人、计票人的产生及职责 ⑴选举设监票、计票人,共同对投票人数和选票的票数加以核对,监票人还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包括对计票人的工作进行监督,计票人(一般分设唱票人和计票人)负责记录被选举人的具体得票数量。监票、计票人数可视具体情况决定。 ⑵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工作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计票人在不是候选人的代表或会议工作人员中指定。 ⑶委员会选举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通过。 11.选举方式和投票要求 ⑴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⑵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⑶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⑷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 ⑸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⑹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12.选票的统计和宣布 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中选人名单。 13.中选人确实定 ⑴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中选。 ⑵中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中选。 ⑶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中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中选。 ⑷中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缺乏的名额另行选举。 ⑸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14.选举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举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选举单位应根据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那么,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15.民主选举的要求 ⑴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提出,并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 ⑵选举人有权了解候选人的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⑷个别有特殊情况的人,需要由组织推荐入选的,也必须确实取得多数选举人的同意。 ⑸选举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实行差额选举。 ⑹选举中严禁派别活动和非组织活动,不允许追查选票、虚报票数以及打击报复等行为。 ⑺选举中如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级党组织在调查核实后,应做出选举无效的决定,或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16.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认定 ⑴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⑵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和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处分的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⑶受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在留党观察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⑷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⑸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在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17.填写选票和投票应注意什么 党内进行选举,党员或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选候选人名单以外的人。填写选票应持慎重态度,考虑成熟后再填写。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应与应选名额相符或少于应选名额。填写选票,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18.候选人名单可否由上级领导指定 根据党章和准那么的规定,党内选举必须充分表达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候选人。个别有特殊情况需要由组织推荐的党员,也必须在说明情况之后,确实取得多数选举人的同意,方能列入候选人名单,但是候选人名单须经上级党委的原那么同意。 19.候选人和中选人名单的顺序怎样排列 候选人名单,以及选举后中选的代表、委员,分别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后中选的党的委员会候补委员名单,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得票相等的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党的委员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分别按上级党委批准的排列名次排列。 20.那些情况下可暂缓改选 ⑴领导班子软弱松散,思想路线不端正,不执行甚至抵抗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⑵该单位组织不纯,派性严重。 ⑶领导以权谋私,不正之风严重。 ⑷党组织正要集中一段时间完成某项重要任务。 ⑸多数领导成员被派遣外出工作。 ⑹新建立的单位,正在进行筹备工作。 ⑺其他不具备民主选举条件的。 暂缓改选的单位,一般应由上级党组织确定。其领导人是否变动,也由上级党组织确定。 21.基层党组织的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届次排列 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时,但凡按照党章规定任期届满,需要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的,都要排列届次,在委员会任期内召开的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可不排列届次。 22.怎样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为了给代表大会审查代表资格作好准备,在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各级党委可责成有关部门对代表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手续或代表不符合代表资格的,应及时建议原选举单位撤换。原选举单位来不及或不同意撤换时,应提交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交代表大会审查决定。对暂时查不清的,代表大会闭会后仍可责成有关部门继续审查。如确有问题,不够代表资格的,要做出取消代表资格的决定。撤销代表资格,要经原选举单位决定,并报上级批准。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听取有关部门对代表先前和代表资格初步审查情况后,进行正式审查,然后向大会报告,提请大会审查通过。 23.党的关系在地方而业务上又以部门领导为主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换届时的审批问题 党的关系在地方、业务上以部门领导为主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换届审批应由地方党委负责。具体要求是: ⑴地方党委在确定厂党委负责人人选时,应充分考虑主管部门的行业特点和企业党政领导班子的整体结构,认真听取和尊重他们的意见。 ⑵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期后一般不要调动。确因工作需要,需在系统内或党政之间进行交流的,主管部门可以向地方党委提出建议,经协商后进行调整,其党内职务由地方党委任免。 24.书记、副书记的产生是否必须实行差额选举 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一般可采用提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选举的方法;委员会人数较少的,经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把所有委员都作为候选人,经充分酝酿后,直接选举。 25.召开党员大会还是代表大会的条件 ⑴在指导思想上,为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人数缺乏500名,或虽然超过500名,但驻地比较集中,又便于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直接选举。 ⑵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人数超过500名因驻地分散等其他因素,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难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⑶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人数虽缺乏500名,但其所辖党组织相当分散,例如农村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或生产连续性很强,工作班次难于调整的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及其他确实不便召开党员大会的,报经上经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26.议事表决和选举对到会人数规定的区别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中选〞。这两条规定,是根据党基层组织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只适用于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党内重要问题的议事表决,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按过去的规定执行。即: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要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才能开会;议事表决时,必须得到应到会有表决权的人数的半数以上的同意始得通过。 27.党员数量少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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