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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深入开展
农村土地
综合
整治
工作
实施
意见
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委[202223]2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2223)1号)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型城市化为主导进一步加强城乡区域统筹开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2223)17号)精神,现就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本内涵和重大意义
(一)根本内涵。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指以土地开发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整合各类涉农资金,采取综合措施,对农村“田、水、路、林、村、房〞实施全面整治,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有良方、土地节约集约有增量、农民安居乐业有保障、城乡统筹开展有希望〞的目标。
(二)重大意义。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统筹城乡区域开展工作的一项战略性任务。组织实施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改善农村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粮食平安的重大举措;是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大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是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破解土地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是统筹城乡区域开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平台。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抓住机遇,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根本原那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按照城乡区域统筹开展的要求,以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抓手,统筹规划、综合整治,不断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努力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提升耕地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开展。
(二)根本原那么。
1、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由政府统筹安排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鼓励引入企业、个人参与,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建立利益平衡机制。
2、统筹规划、集聚要素。按照城乡区域统筹开展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科学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整体开发建设,促进农村人口向中心镇、中心村集中,居住向规划安置点集中,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主体集中。
3、坚守红线、节约土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通过整治,确保耕地、根本农田和标准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农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
4、改革创新、有序推进。正确处理好依法依规与改革创新、当前与长远、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关系,在局部先行先试的根底上,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成果,强化示范带动,实现有序推进。
5、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充分尊重和依靠农民,发挥农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考虑集体经济和农民群众的承受能力。认真处理好整治过程中涉及土地权属关系调整的问题,依法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
6、注重特色、保护生态。注重保存当地传统农耕文化、民俗文化的特色和风貌,妥善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住宅和村庄。科学处理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决制止因片面追求用地指标,违背自然规律搞过度整治开发,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等行为的发生。
三、目标任务
围绕“规划科学、村容整洁、设施配套、效劳齐全、生活舒适、管理民主〞的目标,对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未利用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进行开发整理复垦,加强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全面推进农村住房改造、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建设,积极引导人口集聚,加快中心镇、中心村的培育开展。到2023年实现如下工作目标:
(一)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村庄到达300个以上。其中202223年,启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村庄到达56个(含省示范村庄14个),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各启动8个村庄(各含省示范村庄2个)。到2023年,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村庄到达150个(含省示范村庄33个)以上。
(二)建设中心镇(含六大组团,下同)27个,中心村200个,其中五县(市)建设中心镇20个,中心村150个。围绕市委(202223)17号文件提出的五县(市)XX县区及中心镇人口规划目标,积极引导农村人口向县城(含萧山、临平副城,下同)、中心镇和中心村集聚,努力提高人口集聚度。
(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面积25万亩以上,其中建设用地复垦2023万亩以上。
(四)改造农村住房27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县城改造1200万平方米以上,中心镇改造900万平方米以上,中心村改造600万平方米以上。
四、扶持政策
(一)保障资金,拓宽融资渠道
1、明确指标分配。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以下简称复垦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下简称占补平衡指标)全部归乡镇所有,由区、县(市)负责按乡镇建立账册。复垦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优先满足本乡镇农村建设用地需要,节余局部可申请区、县(市)回购或在全市范围内自行调剂,符合市有关条件的工程获取的节余指标可申请市本级回购,回购价格由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统一制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经批准立项后,市和区、县(市)在与工程所在乡镇政府签订回购协议的根底上,预先支付50%回购资金,作为工程启动资金。回购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足额到位。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土地综合整治基金,专项用于土地综合整治和指标回购。
2、明确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中心镇土地出让获取的收益,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和省局部外,剩余局部全额返还给中心镇,重点用于农民身份转换的社会保障支出、农民生活补贴以及公共效劳设施和根底设施建设等。其他乡镇土地出让收益按一定比例返还,首先用于弥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的缺乏,具体返还比例由区、县(市)政府制定。
3、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鼓励区、县(市)或乡镇政府注册成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公司,积极向金融机构融资。鼓励乡镇政府与专业力量强、综合素质高、经验丰富、资金雄厚的国有企业合作,引入社会资本,共同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升农居环境,彰显地方特色。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获取的复垦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收益,以及土地出让收益,由各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相关协议进行合理分配。
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杭各金融机构特别是杭州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要积极完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金融效劳体系,充分发挥优势,确保满足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合理融资需求,并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交流,增强金融支持和政策扶持的协同性。各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贷款,计入涉农贷款。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补充耕地指标收益抵押贷款和农民建房贷款,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二)保障用地,标准农村土地管理
1、保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用地空间。各地在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过程中,要做好与县(市)域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充分预留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用地空间。对近期难以定位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要通过多划定根本农田并在规划文本中明确整治工程的方法,预留用地空间。
2、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XX县区块要尽量不占用耕地,少占用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积极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城镇安置集聚农民所需的住宅用地,应以国有土地划拨方式供地,集中建设公寓式住房,规划居住点人均用地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中心村和特色村安置集聚农民的住房,提倡建设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建设独立式住宅。建设联立式住宅的,规划居住点人均用地面积一般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最多不超过20230平方米。
3、保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建XX县区块用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XX县区块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满足工程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条件下,随工程实行整体审批,不再办理农转用手续。涉及征收土地的,同步报送土地征收方案。
4、建立农村建设用地规模缩减补偿机制。以行政村为单位,整治后村庄建设用地总面积缩减50亩以上,或建设用地规模缩减20%以上,且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的,按缩减面积的2023%核拨村级集体经济开展留用地指标,但核拨指标总面积除以整治后户籍在册农业人口和转移农业人口数不得超过人均2023平方米。核拨的经济开展留用地指标按照当地征地留用地政策进行管理,用于开展三产,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获取的开展留用地指标,可在本区、县(市)范围内调剂使用。假设今后因城镇开展需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村庄列入撤村建居范围的,核拨的开展留用地指标按1∶1计入征地留用地指标,不重复计算。
5、标准农村宅基地管理。今后农民建房要全部向规划居住区集中,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除危旧房改造和抢险救灾外,停止规划区外审批宅基地。对跨村安置建房的,可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平等协商的根底上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发生置换和经济补偿后,应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权属变更。要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制定相关政策,积极开展农村“一户多宅〞和“建新不拆旧〞的专项整治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超占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超占宅基地有偿使用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自行制定。
(三)积极引导,鼓励农村人口向城镇、中心村集聚
1、加快中心镇、中心村开展。各地要尽快明确中心镇、中心村建设目标,树立“做地、做环境〞意识,完善规划体系,加快根底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效劳能力,提升中心镇、中心村的品位和承载力,促进人口集中和产业集聚,加快中心镇向小城市转型升级。要大力实施中心镇、中心村培育建设工程,优先鼓励在中心镇、中心村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各区、县(市)要把中心镇、中心村土地利用年度方案指标分配与其接纳异地农村人口和农村住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五县(市)放弃宅基地到中心镇、中心村安置落户的农户,要享受相应的补助政策。要深化体制改革、强化政策支持,积极推进扩权强镇、扩权强村改革,增强中心镇、中心村的开展能力,适应开展需要。
2、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纳入市农村住房集中改造建设“二选一〞试点工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对自愿放弃宅基地到城镇安置落户的农户,符合接纳地政府有关条件的,可凭退出证明,享受在县城和中心镇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本区、县(市)内跨乡镇转移的,人口迁出地乡镇政府应将一定数量的复垦指标无条件转让给迁入地乡镇或区、县(市)政府,并承担相应数量的根本农田保护任务,具体政策由各区、县(市)政府自行制定。
3、落实好农民后续保障。各地要根据农村转移人口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田(地)的具体情况,认真做好转移人口的户籍、教育、社会保险、就业等保障和效劳工作,充分保障转移人口的权益,确保其应有待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乡镇土地流转效劳中心,土地银行或土地信托中心等各类农用地流转效劳组织,要按照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意见(市委(202223)13号)要求,加大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涉及农用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效劳和支持力度,促进规模经营,土地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各地要根据当地
二、三产业开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力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帮助农民劳动力转岗转业。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部门联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新农村建设目标任务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单位,对未完成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