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公布施行(全文)2023年03月11日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已经2023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五日土地复垦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根本国策,标准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到达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那么,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那么。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第2页共9页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土地复垦数据信息。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