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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商局行政调解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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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商局 行政 调解 工作 意见
工商局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一、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工商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为法规科、注册科、外资科、监管科、市场合同科、经检大队、消保科、消保委及基层分局主要负责人,按工商系统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和各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行政调解的具体业务工作。 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科,负责行政调解行为标准、文书统一及牵头组织调解人员培训,收集调解工作有关信息,并负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衔接工作,负责向工商局、当地政府上报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统计口径为每月21日至下月20日)。 调解人员由相关科室、基层分局派出人员组成。调解人员负责调解各相关业务范围内的行政调解工作,各科室及分局法制员应于每月的25日前将行政调解工作信息、台帐报市局法规科。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结合工商机关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等职责,充分发挥工商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最大程度减少群访群诉事件,促进工商系统及社会和谐稳定。 三、目标任务 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级工商机关行政调解组织机构和网络。通过行政调解,及时化解争议纠纷,维护公平交易、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预防行政责任过错,遏制侵权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渠道反映诉求,化解与工商管理有关的群体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调解原那么 1.自愿原那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2.合法原那么。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平等原那么。尊重争议各方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平等地协商解决利益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4.优先原那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和争议纠纷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根底上,优先选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5.便捷原那么。行政调解应当简便、快捷、高效,鼓励采取既灵活多样又诚信标准的方式方法化解矛盾。 五、行政调解的主要内容、要求 (一)执法监管争议调解 主要内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假设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案件,当事人与被侵害人因损害赔偿产生的纠纷,及时组织开展工商行政调解。 调解要求: 1.在市场监管过程中,执法人员要充分运用建议、提示、辅导、警示、回访等行政指导方式,标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行为,做到防患于未然,减少行政纠纷的产生。 2.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已发生损害赔偿纠纷的,要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以及各方利益的连接点,充分保障争议双方的陈述权、申辩权,采纳争议双方的合理化意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争取达成调解协议。 (二)商标侵权赔偿调解 主要内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商标法第53条、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7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2023条规定,对于当事人与被侵害人因损害赔偿产生的纠纷,及时组织开展工商行政调解。 调解要求。在商标侵权执法过程中,对于已发生损害赔偿纠纷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立足商标监管,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通过教育、说服、引导等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三)合同争议调解 主要内容。工商机关根据合同法第128条的规定,对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调解要求: 1.工商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对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受理。 2.受理合同争议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调解员一至二人进行调解。简单的合同争议案件,可以派调解员就地进行调解。 3.调解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签署调解协议或者签订新的合同。 4.合同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调解终结。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行政许可争议调解 主要内容:根据公司法、行政许可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在实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争议、企业登记核准(包括:企业开业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股权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董事成员变更、经营场地登记等环节)、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工程审批等行政许可中,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人就许可事项提出异议,产生行政争议的,可通过组织协商、座谈、约见或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解决行政许可申请人和重大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民事争议。 调解要求: 1.一般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协商、座谈、约见等方式,对当事人相关行政许可争议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 2.听证程序调解。在工商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当行政许可事项的其他重大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时,应当按行政许可法规定,及时制发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和相关重大利害关系人,并及时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听证过程中,工商机关可以积极组织行政调解,促进社会和谐。 (五)消费争议调解 主要内容。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方法第7条规定,对消费者申诉属于民事争议的案件,及时组织开展调解。 调解要求: 1.工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诉人是否受理并将是否受理情况书面通知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五日内提交辩论书和有关证据。 2.调解时,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一人主持,一人记录。 3.在调查核实的根底上,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申诉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工商机关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六)行政复议调解 主要内容。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的,或是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依法进行行政调解。 调解要求: 1.复议受理前调解,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主动与当事人、被申请人沟通,力争达成和解,定纷止争; 2.复议受理后调解,根据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中的一方提出的申请,经各方同意,可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申请人应当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 (七)行政强制执行调解 主要内容。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2条规定,工商机关在申请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就如何执行,以及是否予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进行行政调解。 调解要求: 1.在申请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中,由当事人主动向工商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相关强制执行内容进行协商、调解; 2.执行达成执行协议的,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3.工商机关应当催促当事人及时履行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违反调解协议的,及时恢复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六、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及一般要求 各科室、分局要充分发挥专业知识优势,遵循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原那么精神,适时灵活地向当事人采取约见商谈、案例剖析、行政指导等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膜,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争议纠纷的协议。 (一)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如下: 1.行政调解的启动。行政调解启动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工商机关依职权提出。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是复议案件的,恢复复议程序;是其他纠纷的,恢复其他处理程序。 2.行政调解的受理。调解申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应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3.行政调解的实施。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采取约见商谈、多方协商、案例剖析、行政指导、法规宣传等方式,及时组织开展调解。 4.调解协议的签订。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一般应当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得对各方当事人增设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5.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再由行政机关加盖印章后,即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当事人各执一份,行政机关留存一份备案。 6.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经行政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由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和调解员盖章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 7.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处理。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行政机关应当终结调解,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含裁决)。一方当事人为促成调解所作出的不利陈述,不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 8.调解结果的回访。行政机关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及时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的结果进行回访,稳固调解成果,注意发现问题,催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二)行政调解工作一般要求如下: 1.认真仔细地制作调解协议书。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主要载明以下事项:争议双方的根本情况;纠纷概况、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和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争议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机关或调解机构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争议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2.建立行政调解记录和档案制度。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调解机构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申请、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3.各科室、基层分局在行政调解工作中,发现可能引发重大群体事件的争议纠纷,要积极介入,制定周密的处置工作预案。对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报告,严防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七、工作保障 各科室、基层分局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调解机构应选配1名以上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实际经验,擅长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作为专(或兼)职行政调解员,从事具体的行政调解工作。定期安排组织行政调解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档案,明确行政调解工作责任,落实办公场所、设施及必要的行政调解经费,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能够正常进行并取得实效。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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