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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问责的理论与实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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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 问责 理论 实践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 行政问责的理论与实践 学号 姓 名 学院 远程教育学院 指导教师 (暂不填写) 专业 论文成绩 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Graduation Thesis / Design Title Administration accountability theory and practice Department / School Distance Education Specialty(choose one)International Trade / Finance / Law Author of Thesis/Design Student ID No. Thesis Advisor Grade 202209 Date 目 录 一、行政问责的根本含义 1 二、行政问责的根本制度 1 三、食品平安问责的根本框架 1 四、食品平安问责制度运行的现实分析 2 (一)行政问责法律体系不健全 2 (二)行政问责主体缺位 3 (三)社会问责文化的缺失 4 五、完善食品平安问责制度的对策建议 5 (一)健全和完善食品平安管理行政问责制法律体系 5 (二)明确食品平安管理行政问责运行机制 5 (三)构建全社会性的行政问责文化 6 参考文献 7 摘 要 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行政问责法制建设还存在一些缺陷。针对这些缺陷和问题,本文主要针对食品行政问责制的一些问题进行阐述,并以此为契机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借鉴。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 食品 问题 完善 Abstract At present, 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construction both in theory and in practice to obtain certain result,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legal system still has some defects. Aiming at these defects and problems, this paper is mainly for the food administration accountability system some problems, and take this as an opportunity to present some reference.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food problems “三鹿问题奶粉〞“双汇瘦肉精〞“水泥核桃〞 ,“染色馒头〞等食品平安问题,近几年时常的频发,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稳定。食品平安问题出现后,随后就引发全国性的行政问责风暴,这使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深入思考食品平安中的行政问责问题。这次的行政问责风暴,大批官员因重大食品平安事故被免职。 一、行政问责的根本含义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成心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责任是近代国家责任政治的产物,是“主权在民〞及“权力分野〞原那么的必然要求。在政府管理中,行政与责任从来是一对孪生兄弟,有权力必须有责任制度约束。行政问责制是在行政责任根底之上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内涵,有许多不同的释义。 二、行政问责的根本制度 韩剑琴认为,行政问责制就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成心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1] 行政问责制其中包括十种情形是:(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创新,出台了行政问责方法和效劳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四项制度 三、食品平安问责的根本框架 2023年下半年以来,随着“三鹿奶粉事件〞浮出水面,各类食品平安恶性事件陆续曝光,受害者数量众多,恶劣影响令全国震惊。食品平安事故的频发有诸多原因,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对食品平安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模糊与缺失。建立食品平安管理行政问责制度,旨在使行政问责制在食品平安的管理方面做到程序化、标准化和系统化。所谓食品平安管理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以及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由于成心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责任以致造成食品平安事故的情况,要求其承担否认性后果的一种标准。食品平安管理行政问责作为行政问责在食品平安领域的具体运用,对于行政问责的理论根底和分析方法是根本适用的。 关于实行食品平安问责的暂行规定建构起问责制度的根本框架,文字不长,但内涵丰富、要点明确,需要深刻领会、坚决执行。第一,明确标准了问责的范围,这就是包括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和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第二,明确标准了问责的原那么,这就是,“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第三,明确标准了问责的内容,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七种行为进行问责。第四,明确标准了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抱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第五,明确标准了受问责的领导干部重新任用的原那么,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第六,明确标准了实行问责的一系列程序。 四、食品平安问责制度运行的现实分析 (一)行政问责法律体系不健全 从全国整体来看,中共中央己出台一些有关行政问责的规定,2023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通过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列出了对县级以上领导干部适用的问责情形、方式以及问责的程序等,但该“暂行规定〞问责客体范围过于狭窄。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并不是专门针对行政问责进行的立法。在食品平安管理和监督方面,食品平安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食品平安管理和监督方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承担形式,但并没有细致的管理和监督人员问责的具体制度安排。 一方面,绩效评估制度设计不科学,主要表达在:缺乏国家统一的绩效规那么;已有的绩效评估制度设计太过笼统与模糊;没有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绩效评估程序的公开性较差等。另一方面,缺少食品平安管理和监督责任人惩罚后的行政救济条例。我国食品平安管理和监督责任人被问责后,对于正确问责的救济途径的规定并不明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法等相关制度都没有对此予以规定。 (二)行政问责主体缺位 在我国,行政问责主体是谁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作出了明确的答复:“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但具体到每一个官员的问责操作上,我国的行政问责具体形式的主体主要由党委或上级政府来启动,以同体问责为主,属于典型的“自上而下〞的问责体制运作。但在我国上级官员承担连带责任体系下,此种上级追究下级责任的问责机制显然会导致行政问责制失去公平性和公正性。此外,从我国各地的行政问责的实施情况来看,各地方承担问责权利的主体行政机关十分混乱,有的地方由监察部门承担,有的地方由立法部门承担,有的地方直接由行政首长担任,这不仅造成了各个行政部门之间的权能不清,职责不明,同时行政问责制难以实现具体操作,不能发挥出行政问责制应有的成效[2]。 根据法律规定,问责的决策应当由人大做出,问责的执行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根据党政规定,问责的决策与执行都由党政机关进行。在效力上,法律大于党政规定,但在国家权力层次上,政党规定等于法律,这样结果是党组织与人大拥有同样决策和执行问责的权力,通常会出现的情况是党组织责令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官员辞职,这样看来,问责主体之间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分配各自问责决策的权限,致使问责主体的权限相互矛盾。 2023年6月实施的食品平安法设置了一个能起到统领作用的食品平安管理和监督机关——食品平安委员会,并且重新界定了卫生部门、食品药品平安管理和监督局、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各自的职责,力求防止“八个部门管不了一头猪〞的情况。但是,“分段管理和监督为主,品种管理和监督为辅〞导致权责上交叉或空缺的弊端将很难推进食品平安管理和监督行政部门问责制的有效进行。 因为各个地方、部门、企业都有各自制定地方、部门、企业食品标准的权力,而地方、部门、企业间缺少资源共享的意识,这样就造成通常在国内一个标准,国外一个标准,国家一个标准,地方一个标准,部门一个标准,企业一个标准的局面。行政问责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或其他标准性标准,只能够按照法律法规、中央文件或主观经验来进行实践的处理,而这样行政官员却在承担了行政责任的追究结果之外承担了政治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使得行政问责的界限与程度变的混乱与模糊。 在异体问责上,人大是主要的问责主体,但是人大的问责程序的规定比较笼统,而已有的行政问责方法中的程序规定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问责程序主要包括三个环节:提起、答复、处理。在问责的启动上,主要由行政首长提起,比方说阜阳奶粉事件中,安徽省长两次进行批示与嘱咐,温家宝也屡次进行批示。但在问责答复与处理上,具体由哪个主体行使调查权、哪一主体行使决策权还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 (三)社会问责文化的缺失 我国公民、政府缺乏问责意识,主要原因是缺乏问责文化。一方面,政府与行政官员的“官本位〞观念根深蒂固。这种惟上是从、惟权至尊的观念古已有之,即使在当前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之时,依旧顽固不化。在这种观念下,政府只听命于上级,却无视了执政的根本目的就是以人为本;公民视政府与行政官员为权力支配者,而非权益代言人,怕政府、畏惧权势,逐渐埋没了政府与公民的问责意识。这个问题主要存在于异体问责主体间。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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