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浅论司法良知生成的制度选择浅论司法良知生成的制度选择序言法官是一种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崇高职业,守护社会正义是法官的神圣使命。法官的审判活动应当始终贯穿一种神圣的道德责任感,在纷繁复杂的案情中,法官应当正确把握法情理之间内在联系,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判。而公正裁判不仅需要良善的法律,而且需要法官自身高尚的司法良知。目前,加速制度建设和提升法官良知水平已是树立良好司法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与保障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而一个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法官遴选考核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法官监督教育制度,涵盖了法官成长、成熟、成才的全过程,对司法良知的生成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笔者尝试着从这四个方面探析司法良知生成的制度制约,在此根底上提出制度改良与重构的选择方向,并阐释由此对司法良知培育的重要效用。一、司法良知的含义与现状分析"良知是’被圣灵充满’的优良之知。如’人皆有之’、’非由外铄’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这是传统意义上的群众良知。而司法良知,是一种职业良知,是良知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表达。(一)司法良知的含义。从字面上理解,这种良知具有司法属性的,且良知的主体为法官。1、司法良知的内涵。司法界学者型法官刘峥认为。"司法良知是建立在对世俗人情深刻的把握和对人性深入的洞察根底上的,是对人们生活中普遍认可的’常识、常情、常理’的一种自知和认同,是基于对法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认识与理解以及对自己所经历的法律生活的体验和反思而产生的一种善与恶、正与误的判断。"这里,"常识、常情、常理"的自知和认同,表达了司法良知包含了群众良知的根本内容;而法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认识及善恶、正误的判断,那么表达了司法良知的职业特征。2、司法良知的外延。司法良知是一种职业良知,内容要求第2页共12页应当高于群众良知。司法良知外延包括很多方面,笔者认为最核心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个人品德方面,法官应当具备正义的品质。法官是一种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职业,守护社会正义是法官的神圣使命。因此,正义的品质,对于一名普通公民来说或许是较高的要求,而对于法官来说应是最根本的品质要求,因为法官的身上流淌着正义的血液。二是精神信仰方面,法官应当信仰法律。伯尔曼说:"在法的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那么它将形同虚设。"在法律的帝国里,法官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别的上司。因此,信仰法律应当成为法官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