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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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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突发 环境 事件 调查 处理 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方法 部令第32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方法已于2023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方法 第一条为标准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照核与辐射平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那么,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监察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平安监管、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假设干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工作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确定。 第六条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不得与被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利害关系。 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并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恪尽职守,保守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同意,不得擅自发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八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勘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取样监测、拍照、录像、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二)进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相关单位或者工作场所,调取和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 (三)根据调查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或者询问,不得少于两人。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依法配合调查工作,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并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相关复印件、复制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签名。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作调查案卷,并由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归档保存。 第九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以下情况: (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根本情况; (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 (三)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 (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日常监管和事件应对情况; (五)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 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报告或者结论是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以下情况: (一)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的情况; (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及运行的情况; (三)定期排查环境平安隐患并及时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 (四)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管理及实施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信息报告或者通报情况; (六)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并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的情况; (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按要求采取预防、处置措施的情况; (八)生产平安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预防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措施的情况; (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是否存在伪造、成心破坏事发现场,或者销毁证据阻碍调查的情况。 第十二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管理方面的以下情况: (一)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和对预案进行评估、备案、演练等的情况,以及按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备案管理的情况; (二)按规定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的情况; (三)按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的情况; (四)按职责向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或者信息发布建议的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时,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相邻行政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报情况; (六)接到相邻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规定调查了解并报告的情况; (七)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的情况。 第十三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收集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建设工程立项、审批、验收、执法等日常监管过程中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等环节履职情况的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根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概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经过; (二)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 (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对环境风险的防范、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情况; (五)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情况; (六)责任认定和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七)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八)其他有必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六十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三十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十八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向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事发单位及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发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九条对于连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调查报告,对下级人民政府、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催促落实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有关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督办通知,并明确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 接到督办通知的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送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方法解读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方法解读 (2023年12月24日)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已于2023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以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印发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方法是一部标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程序性规章,对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程序的适用范围、事件调查组的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报告以及后续处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为什么要制定方法。 (一)标准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程序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2223"73号)的规定,环境保护部具有“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的职责,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 1第六条第 (四)项也赋予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职责。然而,当前我国环境应急管理方面的立法还不健全,尚没有一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方面的法规或规章,急需明确调查程序,标准事件调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有效履行职责。 (二)方法明确了企业和环保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中的职责 由于我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起步较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过程中的职责还没有明确系统的规定,导致后续责任追究工作难以顺利开展。方法分别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环保部门在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一方面按照“事件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件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那么,为依法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也为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了履职依据,只要依法履职,工作到位,就能够免于责任追究,从而实现对依法履职者的保护。 (三)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是落实责任追究的重要前置程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工作,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第十二个五年规 2划纲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都明确要求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严格问责。在实践中,近年来环境保护部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中石油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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