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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安监局
行政
执法
职能
安监局行政执法职能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许可种类: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处分〔共99项〕
一、承当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处分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当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2.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第六十一条。承当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尚不够刑事处分的
处分种类: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平安费用的,未按规定进行平安评价的,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规定保持平安距离的,未按规定交纳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处分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xx省平安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平安费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平安评价的;
〔三〕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的;
〔四〕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规定保持平安距离的;
〔五〕未按规定交纳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尚不够刑事处分的
处分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分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四〕未催促、检查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事故隐患的;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xx省平安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分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
2.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
3.xx省平安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
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分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xx省平安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平安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及保障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分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xx市劳动平安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及保障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平安生产事项的
处分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平安生产事项的;
2.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3.xx省平安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的;
4.xx市劳动平安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二〕未按照规定对入厂新职工、换岗职工进行三级平安教育培训,即分配上岗作业的;
九、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处分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3.xx省平安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