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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
费用
提取
使用
管理办法
平安消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和按照)为了建立我矿平安消费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平安消费费用治理,保障平安消费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按照财政部、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结合制定的企业平安消费费用提取和使用治理方法(财企[2023]16号),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公司依法进展招投标的公路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撤除、加固等建立工程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治理原那么)公路工程平安消费费用治理应当遵照标准计取,科学方案,合理使用的原那么。
第二章 费用的组成
第四条(费用计取)发包人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合理确定工程所需的平安消费费用,对提取投标价的1%作为本工程的平安消费费“同时在清单中予以单列。
第五条(费用使用范围)公路工程平安消费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平安防护设备、设备费用。主要包括:
1、警示、照明等灯具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警示、照明灯具主要指施工车辆、船舶、机械、构造物的示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施工区域内夜间警示灯、照明灯等灯具。
2、警示标志、标牌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警示标志、标牌主要
指各类警告、提示、指示等标志、标牌。
3、平安用电防护设备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平安用电防护设备主要指各种用电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与插座外装防水箱、高压平安器具、漏电保护等设备。
4、施工机械、设备平安检测费用。主要指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后定期的平安检测。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后的初次平安检测、标定等费用不在此列。
5、施工现场围护设备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施工现场围护设备主要指改、扩建工程施工围档;施工现场高压电塔、杆围护;施工现场光缆的围护等。对施工围档有特别要求路段的围档费用不在此列。
6、施工现场平安防护设备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施工现场平安防护设备主要指临边、洞口等危险部位防坠、防滑设备;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而设的平安网、棚等。
7、其它平安防护设备与设备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指未包括在以上范围之内的,但发包人与监理人认为应计入平安消费费的其它平安防护设备与设备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
(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物品装备费用。主要包括:
1、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装备费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主要指灭火器、消防斧等小型消防器材;急救箱、急救药品、救生衣、救生圈、应急灯具、救援梯、救援绳等小型救生器材与设备。救生船、消防车、抢救车等大型救援设备不在此列。
2、现场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物品装备费用。现场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物品主要指为保护施工人员平安与身体健康,按照有关规定在日常施工中必须装备的平安帽、平安绳(带)、手套、雨鞋、工作服、口罩、防毒面具、防护药膏等平安防护物品。
(三)平安消费检查与评价费用。主要包括:
1、日常平安检查费。指承包人专职平安员日常平安巡视所发生的车辆、照相、摄影器材使用费。车辆与器材的购置费用不在此列。
2、专项平安检查费。指承包人聘请专业平安机构或专家对工程平安消费过程中的特别部位、特别工艺、特别设备的施工平安进展检查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3、平安评价费。指承包人聘请专业平安机构或专家对工程平安施工专项方案进展讨论、论证、评估、评价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四)严峻危险源、严峻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主要包括:
1、严峻危险源、严峻事故隐患的评估费。指发包人、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或者施工单位委托专业平安评估单位对工程严峻危险源、严峻事故隐患进展评估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严峻事故隐患的整改费。指按照发包人、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平安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对工程严峻事故隐患进展整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3、严峻危险源的监控费。指对工程严峻危险源进展日常监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施工过程监控不在此列。
(五)平安技能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费用。主要包括:
1、平安技能培训费用。包括承包人对施工人员进展平安技术交底、平安操作规程培训、平安知识教育等支出的课时费;平安报纸、杂志订阅或购置费;平安知识竞赛、技能竞赛、平安专题会议等活动费用;平安经历交流、现场观摩等费用;平安标语、条幅制造费等费用。
2、应急救援演练费用。指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按照应急预案,模拟应对突发事件组织的应急救援活动中应由承包人分担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局部或全部费用。
(六)其它直截了当用于平安消费的费用。指不在以上范围内,由承包人按照工程实际情况,在投标书中列支的相关平安消费费用。
其它平安消费费用由承包人按照工程实际情况,在投标书中从以下范围内列支:
1、办公用品费。专指专职平安员办公用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办公设备装备费用。
2、奖励费。指对专职平安员工资以外的平安目的考核奖励所支出的费用。
3、雇工费。指为保障施工平安,对施工现场进出口部位进展交通管制而雇佣交通协管人员进展看护所支出的人工费用。
4、其它费用。指在招投标时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与监理人认可,可在平安消费费中列支的其它与平安消费直截了当相关的费用。
第六条(其他平安费用)除第五条所规定的平安消费费用以外,承包人应当将其他用于平安消费方面的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应综合单价
中,不得在平安消费费用中计取。
第七条(特别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属于平安消费费用范围,但单项金额较大的工程工程,发包人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将该项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可以不受平安消费费用比例限制。
第三章 治理职责
第八条(使用原那么)平安消费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挤占或者挪用。
第九条(承包人职责)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工程平安消费费用治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平安消费费用治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承包人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合理使用平安消费费用,严禁采纳虚报手段套取平安消费费用。
第十条(监理人职责)监理人应当对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平安消费费用使用情况进展监理。
监理人觉察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存在平安隐患或者未落实平安消费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的,监理人可临时停顿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第十一条(发包人职责)发包人应当定期对承包人的平安消费费用使用情况进展监视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同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四章 费用的使用
第十二条(计量支付原那么)平安消费费用的计量与支付应当采纳以现场计量为主,现场计量与总额包干相结合的方式进展。关于可以以详细单
位数量进展计量的平安消费费用,应当采纳现场计量、按实支付的方式进展计量与支付。关于无法以详细单位数量进展计量的,或者采纳详细单位数量计量难度较大的平安消费费用,可以采纳总额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进展计量与支付。
第十三条(使用方案)承包人进场后,应当在施工组织方案中明确本工程的平安消费技术措施及平安消费费用的详细使用方案,并报监理审核。 第十四条(承包人申报)工程施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平安消费费用使用方案,按照实际情况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平安消费费用使用报表和计量申请表,并报送下月平安消费费用使用方案,经工程经理签字并盖章后与当月工程计量支付申请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核。
采纳现场计量的平安消费费用计量凭证可为平安器材采购、培训教育等发票、平安防护等临时工程结算单、设备台班结算单、设备租赁合同等。所有凭证都必须通过承包人专职平安员签字验收,工程经理审核,平安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采纳总额包干的平安消费费用计量由承包人提供当事人签字、影像材料等材料,由承包人专职平安员签字,工程经理审核,平安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监理审核)监理人收到平安消费费用使用报表和平安消费费用的计量申请表后,应当在7日内对承包人的平安消费费用使用报表和平安消费费用的计量申请表进展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出具支付证书。
第十六条(业主支付)发包人对经监理人签字确认的平安消费费用使
用报表和监理人出具的支付证书审核确认后,与当月工程款同时支付给承包人。
第十七条(使用摊销)关于采纳现场计量、按实支付方式进展计量与支付的平安消费材料或者可以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设备,可以重复使用的,应当仅计列摊销费用,详细摊销次数按照合同确定。合同中没有商定的,由监理人按照实际情况进展确定或者扣除残值后计列。
第十八条(超支处理)承包人平安消费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平安消费费用总额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或按照合同商定处理。
第十九条(余额处理)平安消费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平安消费费用总额,同时经监理人核实,承包人确实已按相关规定落实平安消费措施的,发包人不得支付余额局部的平安消费费用。
第二十条(分包情况)承包人依法将工程进展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由分包人施行的平安措施、分包工程平安消费费用及支付等条款。 第二十一条(劳务合作)承包人存在劳务合作的,劳务人员在本工程所发生的平安消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五章 监视治理
第二十二条(监视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施行治理的公路工程建立工程平安消费费用计取、支付、使用进展监视治理与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关于检查中觉察的征询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发包人与监理人催促整改,并在整改完毕后进展复查。
第二十三条(违规受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施行管
理的公路工程建立工程平安消费费用计取与使用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罚那么)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违犯本方法相关条款规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施行治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判、警告以及罚款等处分。
第六章 附那么
第二十五条(方法制定)本方法由西南交通建立集团股份制定,用于本公司下的各工程部。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