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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资
证券
体育产业
融资
中的
法律问题
研究
资产证券化在体育产业融资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内容:在当今我国体育改革进程中,投资缺乏问题已成为关系到各级体育组织及运开工程生存、开展和制约体育产业向更高层次梯度迈进的“瓶颈〞。而体育产业投资证券化是快速实现体育产业融资的必经之路,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推进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开展,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增强银行资产的活动性,推进体育市场的开展,优化体育产业的资本结构。由于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处于缺失或者不完善的状态,本文通过分析国外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保障制度,提出我国体育产业实行资产证券化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和障碍。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体育产业 融资 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体育产业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金融创新将体育产业投融资与资本市场衔接,把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作为开展我国体育产业投融资的切入点,推动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投融资的开展(胡永红,2023)。在体育产业商业化的背景下,体育资产融资方式也在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由于受到其他相关行业的影响,资产证券化融资不仅能够缓解和解决当前体育产业化的融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融资方式可以促进体育产业化的持续开展。体育资产证券化融资,首先就是将一些资产诸如:座位的永久性许可、停车位、广告权、门票收入、体彩收入等融合到商业行为中,使之产生经济学效能。其次就是利用社会资本对体育资产进行标准化管理,推动体育产业的延伸。再次就是对目前现有的体育场馆进行股份制改造,试行“债转股〞。国有体育场馆负债率高、财务本钱过大,实施债转股,相当于为国有体育场馆注入一笔资金,降低了财务费用,可以有较多的资金和积累对场馆进行管理和维护等,从而有利于国有体育场馆摆脱困境(周宝龙,2023)。目前国内大型体育场馆的前期投资建设根本上都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这种投资方式给中央和地方财政带来巨大压力。
因此,建立多种体育场馆的投融资模式,是当前中国体育场馆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体育场馆建设是一项资本高度集中的投资,建设本钱因结构设置、规模、地点、建设质量以及所需配套根底设施而有很大差异。在国外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的大量资金通常是私人资本和公共资本的组合,在场馆建设资金筹集过程中,采取多种融资途径,如银行贷款、资产债券化、股票等。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资产处理方式和融资工具,目前已成为全球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最主要的融资方式,并迅速成为全球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开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但是要注意的是,对于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的中国体育产业来说,在体育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一些潜在的法律冲突和法律缺失问题值得关注,为了体育资产证券化健康、快速的成长,应当尽快确立法律上可操作的可证券化资产的法定标准,有效实现风险隔离的证券化资产的转移模式,以及税收、监管等法律问题。
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类型及特点
资产证券化融资简称ABS融资模式,而体育场馆ABS融资是指以体育场馆设施的未来收益为根底,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化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和买卖的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在此方式中,通常由发起人将目标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SPV将资产重组成资产池并运作发起,并且通过证券承销商销售资产支持证券,取得发行收入后,再按照合同规定,把发行收入扣除佣金支付给体育场馆工程所有者,最后用资产池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证券的本息。
按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资产证券化主要可分为三类:通常将以抵押贷款(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等)为根底资产发行的证券称为抵押支撑证券;以资产的未来收益或其他担保形式为根底资产发行的证券称为资产支持证券(例如以体育场馆门票收入、电视转播、广告、冠名、高速公路收费、租金收入等)作为根底资产发行的证券就属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撑商业票据,是指发行的票据或者公司债券受到一些政策上的优惠,主要是政府为了提高从事体育产业的公司融资能力而设计的(陈海,2023)。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聚集起来形成资产池,通过把不同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而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自由买卖的有价证券的行为。
资产证券化融资具有以下的特点:证券化通常是将多个原始权益人所需融资的资产集中成一个资产池,将资产重组后进行证券化,由于资产的多样性而使得融资风险小、本钱低;由于真实出售,所以它是一种不表达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融资方式,由于在不改变资本的情况下降低了资产的库存,原始权益人资产负债率得到改善;由于设立单独的专业受托机构作为特别目的信托,而信托制度的特点就会使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不再属于委托人而属于受托人,同时又与受托人的其他财产相隔离,这一机制就满足了资产证券化所要求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而高等级担保公司的介入使投资者的风险大为降低;资产证券化应用范围广,融资本钱低、效率高,容易实现双赢的局面,对参与各方都具有很强的吸引力。这些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一般特点与优势,正是由于以上原因,体育场馆的运营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开展ABS融资是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同时这一融资方式也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开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资产证券化在体育场产业融资中的模式选择及建议
资产证券化是以资产未来的收益产生的现金流为发行根底,将这些现金流打包,进行信用评级、增级后,由承销机构销售给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投资者即可获得指定的未来的现金流收入。资产证券化作为新兴的融资形式,其发行不受发行主体本身的信用水平和资产规模的限制。
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宜采用资产支持证券(ABS)模式。ABS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模式,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量的资产聚集成资产池,通过结构重组,转化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ABS是一种资产支持证券,具有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提前变现,解决流动性风险,融通资金的重要功能。ABS的根本方式是将拟实行证券化交易的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完全剥离,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过户给特设信托机构(SPV),特设信托机构对资产进行重新组合,形成资产池,再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后,以其为根底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通过承销商出售给相应的证券投资者,投资者购置的是证券化的资产,对被证券化的资产所产生的收益享有在规定的期限收取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最后SPV将证券销售所得按合同要求转付发起人(梁钧,2000)。
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设立建议。由于(spv)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SPT)两种主要表现形式。尤其在我国现阶段已有特殊目的信托模式推行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所以在体育场馆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特别目的载体适宜采用特殊目的信托(SPT)。由于SPV的特点就会使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不再属于委托人而属于受托人,同时又与受托人的其他财产相隔离,这一机制就满足了资产证券化所要求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原始权益人破产清算时,被证券化的资产不在其破产财产范围之内,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按证券化交易契约规定支付给投资者。同时,这种信托方式一般采用发起人设立特殊目的信托,所以可以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了体育场馆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本钱。
评级和增级建议。为了获得更高的资信级别,保证投资者对本息的按时归还有充分的信心,几乎所有公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都采用某种形式的信用提高。信用增级分为外部增级和内部增级两种形式,前者是指由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后者是指利用根底资产产生的局部现金流来实现自我担保。外部信用增级是指第三方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金融担保,从而增加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通过信用增级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是吸引外资、改善发行条件,顺利实现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环节,绝大多数的证券化交易都利用了外部和内部增级相结合的方式(母小君,2023)。
资产证券化在体育场产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就是发起人将特定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即在法律的视野下,发起人将合格的资产转让给 SPV,实现该资产与发起人的隔离。在发起人破产时,该资产非破产财产,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资产证券化通过破产风险隔离制度切断破产企业与证券化资产的联系,使得当企业破产时已经转移给SPV的资产免于列入破产财产,从而躲避了破产法律对担保物权行使的障碍(王昆江,2023)。
中国证监会关注资产证券化中的根底资产是否已经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历史记录,对于证券化的资产要求应当有独立、真实、稳定的现金流量历史记录并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述要求是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但是体育产业中的很多要建和在建的体育场馆,其资产不可能存在稳定的现金流,而不能完全是未来债权,这就需要中国证监会考虑体育场馆建设具有公共属性的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意义,应对该规那么进行相应的突破(张露,2022)。
在信用提高方面,担保作为信用提高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各国被广泛采用,以美国为例,美国三大抵押贷款证券公司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NMA)、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NMA)和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FHLMC)在成立之初都具有政府背景或暗示,这些准政府机构为住宅消费提供抵押担保并购置住宅贷款抵押权。而从国外的经验看,各国在证卷化初期或多或少引入了政府担保。当然,为了防止滥用政府信用,还应对政府担保的范围、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加强监管力度,有效控制信用规模。我国担保法所作的国家机关不能充任担保人的禁止性规定,使政府为体育场馆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支持存在实质性的障碍,因此,担保法的欠缺以及权威担保机构的缺位必定会制约资产证券化的开展(马金良,2004)。
权威社会中介机构存在缺位。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离不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估公司以及资产评估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和参与,但在我国却存在权威社会中介机构的缺位现象,致使相关工作很难开展。资产支持证券的顺利发行,关键在于信用提高技术能被投资者所认可。由于资信评级行业在我国还属于新兴行业,资信评级机构数目少,信誉及其独立性差,缺乏一套完整而严密的法律标准框架,难以制定和实行科学、统一的行业标准管理体系,无论是评级机构的体系和组织形式,还是运作都存在很大的不标准性,并最终导致评级结果对投资者缺乏足够的影响力(孙奉军,2023),资信评级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限制了体育场馆资产证券化的成功实施。
参考文献:
1.胡永红.对我国体育产业证券化融资的研究[J].第三届全国体育产业学术会议,2023
2.周宝龙.体育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2023
3.陈海.高校建设资产证券化融资问题研究[D].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3
4.梁钧.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应用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0
5.母小君.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自然科学版),2023
6.王昆江.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J].传承(学术理论版),2023
7.张露.上海世博会资产证券化融资可行性探索[J].特区经济,2022
8.马金良.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与投资管理研究[D].厦门大学博士后学位论文,2004
9.孙奉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思考与路径选择[J].财经研究,20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