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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艺术学院考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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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艺术学院 考勤制度
艺术学院考勤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为了进一步加强校风校纪建设,落实学校党委,团委指示以及5月9日全体辅导员会议的精神。根据国家大学生守那么、同时,为了使艺术学院分团委的评优、评先进工作公开化,民主化,更进一步地调动各团支部校风校纪遵守的积极性,特制定以下条例。该条例主要作用在于使各个支部工作得到量化,有利于校风校纪建设,有利于在各支部间评出先进份子树立典范。制度如下: 成立考勤小组,由学院书记、院长为考勤小组组长。教学秘书以及辅导员为副组长,各个党员,预备党员,班干为组员。 常规考勤制度——连坐制。 其一,需要艺术学院18个班级,重新确定班级的人数名单。班长,党员,预备党员名单。 其二,在班级内部成立考勤小分队,班长和党员为队长,其余班干和预备党员为副队长。每次上课必须考勤。由班干来登记旷课,请假,迟到的人数和名单。交由班长审核。另外一分队,由党员负责,预备党员来登记人员名单,迟到,请假,旷课,早退名单,将人数交由党员审核。 其三,如果名单不一致时,由任课老师点名的名单为主,确定此节课的考勤情况。 最后,由班长,党员共同签名并上交学校。 所有监督人员,登记人员必须实行实名制制度,实行连坐制,人盯人。一级一级督查,一级一级上报,坚持从严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那么,不准弄虚作假。最终按照大学生守那么里的相应内容进行处分。 广阔学员有监督权力,可以随时对一些弄虚作假的班干,预备党员进行举报,撤销班干职务,取消其入党资格。实行连坐制考勤制度,务必做到不冤枉一个学生,同时也不包庇任何一个不合格的学生,为广财大的校园形象,以及校风建设尽绵薄之力。 艺术学院团委 2023.5.12 第二篇:美术学院会议考勤制度美术学院会议考勤制度 为加强管理,严肃纪律,标准考勤制度,经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如下: 一、每周星期二下午的例会,办公室在公示栏公布,学院不再另行通知。周二以外的会议由办公室临时通知。 二、对于每学期第一次会议,最后一次会议,年终考核的会议、考务工作会议,以及其它学院规定必须参加的会议,原那么上不能请假。请假须向学院主管行政的院长书面请假。 三、会议签到表由学院办公室带到会场以后,由各位老师在开会前签到,对于开会迟到和旷会的人员,由会议主持者在签到表上登记、注明,并经学院行政主管领导签字确认,以便存档。 四、开会迟到2023分钟记迟到一次,迟到超过2023分钟记旷工半天。迟到三次记旷工半天。旷工按照学校考勤管理制度和学校年终考核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篇:教育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教育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严格劳动纪律,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各项工作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凡我院教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离职守。凡确因病、事、婚、丧、探亲、生育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各单位严格考勤制度,坚持原那么,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出勤情况与经济效益挂钩,也是教职工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并做为调资、晋职、评选先进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考勤 第五条全院教职工(除各系的专任教师外)实行统一的上、下班制度,在八小时工作内一律考勤。 第六条各系专任教师实行工作量制度和考勤记录相结合的考勤制度,即教师除上课外还必须完成和参加院、系、教研室安排的工作或组织的各种会议,政治业务学习等集体活动,否那么按缺勤处理。 第七条各单位由专人负责考勤,并在报考勤记录同时附原始签到记录(教师周 一、周 三、党政部门附周 一、周 三、周五原始签到表)考勤表由单位审查签名加盖公章后于每月二十八日前报人事处。 第八条总务处等承包处室,根据学院的有关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 第九条学院成立由院人事处、院办、党办、教务处等有关人员组成的考勤监督小组,每月对各部门考勤情况进行两次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价部门出勤情况的依据。 第三章各种假期的规定 一、病假 第十条教职工因伤病不能正常工作,可请病假。病假在三天以内,由院卫生所出据病休证明;三天以上须持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出差或其它原因在外地时须持有县以上医院证明),经院卫生所审查盖章,填写请假单,按权限批准后休假。第十一条病假连续两个月以上,本人要求恢复工作的,须有原就诊医院的证明,院卫生所提出意见,经院人事处审批前方可上班。 第十二条连续两个月病假期满,恢复工作后,工作不满一个月又病休的,病假前后时间连续计算;满一个月以上,病假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病假连续五个月以上,恢复工作后二月内又因原病病休的,病假时间从第一次病假开始累计。 二、事假 第十四条教职工因事不能正常上班,可请事假。请事假时,无特殊情况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本人来不及亲自请假时,可委托他人办理。请事假必须填写统一的请假条。 三、婚假 第十五条男女双方到达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时给婚假3天。男女双方到达晚婚年龄结婚时(男25周岁,女23周岁)除法定 的婚假外,按女方年龄计算,满23周岁的增加7天。满24周岁增加17天,满25周岁以上的增加27天。婚假一般应在举行婚礼时休,如确因工作离不开,经批准可推后休假,但不应超过本学年。 四、产假 第十六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婚晚育者,产假增加15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增加30天。 第十七条符合方案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的,产假与第一胎相同。 第十八条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的给予产假42天。 第十九条产前假和产后假应分开休,如因提前生育,前前休假缺乏15天的可与产后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女教职工在寒暑假生育的,产假时间可相应顺延。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方案生育外或违反方案生育有关规定的,按方案生育有关规定处理。 五、探亲假 第二十二条凡工令满一年的教职工(含合同工制工人)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二十三条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原那么上每年一次,假期二十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假期二十天。本院教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经批准探亲的,往返路费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和外出进修一年以内者,不享受探亲假,利用法定节假日可以探亲以及家居西安地区的不享受探亲假。 六、丧假 第二十五条直系亲属死亡给假七天。如期满还需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七、其它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参加脱产进修学习,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各种假期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请事假,一月以内工资照发,从第二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事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作(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资(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80%。 请事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事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只发给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50%;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只发给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60%。 第二十八条病假在二个月肭的工资照发,从第三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资(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80%;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资(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90%。 病假超过六个月者,从第七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作(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资(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80%。 第二十九条二十 四、二十五条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模范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可适当提高。 第三十条教职工病、事假或病事假合计超过半年的,扣减一年工龄,同时考核不能合格,且不能正常升工资。 第三十一条每月事假五天(除休息天外)或病假十天,或病、事假合计十五天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0%。每月事假十天或病假十五天或病事假合计二十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相邻两月病事假连续到达以上时间者,也按以上标准扣发。半年内事假累计二十天、病假累计三十天或病事假累计二十五天者,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按国家及我院规定休婚、产、丧、探亲假的,工资、岗位津贴、奖金照发。 第三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而擅离职守者; 2、请假期满,逾期不归,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3、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和调动,不完成组织分配工作者。 第三十四条旷工不满一天者,给予批评教育,本人检查;旷工一天以上者,按天扣发工资并扣发当月岗位津贴;旷工三天以上者,除按扣发工资并扣发半年岗位津贴,并在全院通报批评;旷工十天以上者,按天扣发工资并扣发全年岗位津贴,报院给予纪律处分;旷工一月以上者,开除公职;因旷工发生事故造成损失者,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追查责任,赔偿损失,必要时给予经济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第五章请假手续和批假权限 一、请假手续 第三十五条凡教职工请假,一律填写请假条。并出示证明(加盖本院卫生所章子的病假条、产假通知等)按批准权限批准前方可离开,请假条交考勤员收存,月底随考勤表一并报人事处。 第三十六条凡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应在假期前提出申请。外地以发电函的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十七条因病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可托人持证明代办,代办人必须在请假单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连续请假者,应连续交验指定公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加盖本卫生所公章),不得一次请假,长期超假休息。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假满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否那么后果自负。 二、批假权限 第四十条教师请假十天以内系领导批准,十天以上由系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其他教职工凡请假三天以内的,经所在单位(科、组)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经年在系、处、部、室领导审批。凡事请假在十天以上或全年事假累积超过二十天还需请假者,由系、处、部、室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二十天以上由人事处批准。 第四十一条婚假、产假、丧假按制度规定的假期由系、处、部、室领导批准, 在此期间以外需要请假者,按第四 十、四十一条办理。 第四十二条院领导请假上级规定执行。系、处、级干部请假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需经上一级领导批准。 第六章其它 第四十三条教师工作量考核,按学院教师管理方法有关规定执行,我院专任教师二年审验一次助教资格,凡一年无课又不参加集体活动者,取消其教师任职资格。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考勤方法与之配套的奖惩方法,对出满勤,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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