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制毒
化学品
管理
责任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书
为提高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企业的责任意识,切实加强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平安管理,有效防止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同时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秩序,根据国家和XX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精神,现就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储存企业在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事项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经营的负责人作为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管理等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责任目标
(一)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完善,监督机制健全、有效,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合法、标准;
(二)服从并积极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自觉与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有效防止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三、责任内容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和责任层级。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经营的负责人,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确定一名部门经理以上的行政管理人员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企业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企业的登记、备案和办证制度;建立和完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有关信息报送制度。
(三)积极做好核查和信息上报工作。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企业应建立信息员制度,专门负责可疑信息或线索的上报工作。对重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品种,在采购过程中,应当对供应方各类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经办人身份以及委托购置情况等进行认真核查,发现可疑情况,应当立即上报当地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查处。发生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丧失、被盗、被抢或可能存在被用于制毒(制爆)危险或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加强监督检查。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存储、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除日常监督外,每年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并将情况上报市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五)主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部门组织的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召开会议等各项管理活动,如实填写统计报表及申请表格等材料,并做到服从管理、按时上报。重点经营企业应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六)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培训。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企业应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单位从业人员尤其是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禁毒意识。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学习班。
四、责任追究
(一)违规经营的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采购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采购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采购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货值2023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缺乏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
2、违反规定采购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规管理的法律责任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采购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撤消相应的许可证:
(1)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平安管理制度的;
(2)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采购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
(4)使用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情况的;
(5)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丧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6)除个人合法购置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易制爆)学品交易的;
(7)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8)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采购和库存等情况的。
(三)不依法核查和上报信息的法律责任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企业不依法核查或上报信息的,除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以及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情况责令改正或限期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撤消相应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涉嫌包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丁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2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