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气瓶平安监管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效劳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市气瓶平安监管改革,保障民生用气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XX省气瓶平安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气瓶平安监管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3)134号)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思路以明确气瓶使用管理人为改革核心,以液化石油气钢瓶为切入点,以气瓶充装及检验工作为改革重点,转变以强化行政手段为主的传统监管理念和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入社会监管因素,扩大社会监管范围,努力营造自我约束、优胜劣汰的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全面理顺气瓶充装、检验、监管等各环节的权责关系,建立健全我市气瓶平安监管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二、总体目标从2023年开始,积极推行气瓶平安监管改革工作,到2023年根本建立以气瓶使用管理人平安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气体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根底,保险救济和社会救助为保障,质量检测和风险评估为技术支撑,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重要补充,政府依法监管的气瓶平安监管体系,形成气瓶使用管理人平安责任和守法经营意识到位、社会救助及时、各方监督有力的气瓶平安运行机制,推动我市气瓶平安监管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三、改革措施(一)改革气瓶使用登记方式,变登记气瓶为登记单位,构建以气瓶使用管理人为责任主体的气瓶管理制度。气瓶使用管理人是指将气体充装在气瓶内并对气瓶使用平安承担管理义务者。依照相关法规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是法定的气瓶使用管理人。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那么(tsg08-2023)的要求,向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气瓶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证只载明允许使用的气瓶品种,具体的气瓶台账由气瓶使用管理人自主登记、管理,其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的种类、制造信息、检验信息和每只气瓶唯一识别编号。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在每只经登记的气瓶上标识气瓶唯一识别编号(有唯一识别的制造出厂编号钢印的应直接采用),并在瓶体的显著位置涂敷可识别的使用管理人的使用登记标志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志,包括使用管理人的名称或注册商标、应急救援和下次检验日期等,具体涂敷内容参照XX省质监局关于的实施意见(粤质监(2023)71号)执行。使用登记标志和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