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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司
一般
安全
环保
事故隐患
判定
标准
公司一般平安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及其平安附件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或已失效仍继续使用。
2.起重机械制动、限位、限载、驾驶室联锁等功能缺失。
3.起重机械登车平台与司机室的水平间隙超过15cm。
4.起重机械缺少载荷标识或标识不清晰。
5.起重机械电源滑线未安装信号灯或信号灯损坏。
6.室外龙门吊使用完毕未采取地锚、夹轨器等防风固定措施。
7.吊索具到达报废条件未进行报废处理。
8.压力容器(钢瓶)外表锈蚀严重,外观颜色剥落,连接部位不牢固,存在泄漏缺陷。
9.乙炔气瓶未安装回火防止器。
2023.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未到达5米,气瓶与明火的距离未到达2023米。
11.天然气管线或阀门存在严重腐蚀或泄漏,室内燃气管线缺少有效报警装置。
12.电梯轿厢内报警装置失效。
13.厂内机动车辆的灯光、制动及附属平安装置失效。
14.变配电室能够进入蛇、鼠、鸟等小动物的通道未设置防护装置。
15.电器线路有破损、挤压,对横跨道路并有车辆通行的临时用电线路,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16.使用一个电源开关控制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
17.配电箱(柜)电源开关缺少控制标识,带电部位缺少可靠防护。
18.机床设备、配电箱(柜)缺少有效接地保护。
19.手持式电开工具未接在漏电保护器上使用。
20.电焊机的一次线接线处没有防护罩,一次电源线超过5米,焊把钳绝缘破损。
21.每月未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一次检查。
22.消防设施或器材挪作他用。
23.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缺少化学品平安说明书(msds),或说明书中缺少危害性、应急措施等内容。
24.设备维修过程中电源开关无人监控且未上锁挂签。
25.未对承包方进行风险告知和作业检查。
26.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监护的,或作业许可申请人、审批人、监护人、监督人等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或作业许可票证上非本人签字。
27.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所采取的能量隔离措施不完善、存在明显隐患。
28.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超出规定要求的,或作业人员对应急处置知识不掌握。
29.违章指挥作业,或违反操作规程、hse作业指导书作业。
30.正常生产时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产品)、新材料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或未对操作规程、hse作业指导书修订,或未开展使用和应急培训。
31.设备超过检修期或带病、超范围运行,以及存在明显缺陷不采取有效措施监控,或未按规定和设计要求,配备、使用平安防护设施和检测仪器。
32.重点岗位(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未持岗位应急处置卡上岗,或对应急处置卡的内容不掌握。
33.未按规定对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进行妥善安置,或未给岗位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4.未按规定与承租方、承借方等签订有效的“平安环保合同〞,或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将设备、设施租借给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销售的单位或个人,或未按规定与承包方签订“平安环保合同〞同意施工。
35.挪用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或不能保证平安环保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存在较大平安环保隐患。
36.未按规定在环境敏感区范围内开展施工作业,或随意排放污染物。
37.建设工程、平安环保事故隐患工程、工艺设备变更工程、停车检维修工程在投入正式生产前未开展启动前平安检查。
38.未按规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平安环保设施、监控设施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仍继续使用。
39.未按规定将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处理等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或未按规定建设、引进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
40.对公司检查发现的平安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员工上报的较大及以上隐患未及时整改。
第二篇: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
一、重大事故隐患可通过直接判定法、综合判定法、专家论证法和专项评估法等进行判定。
二、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车站、码头,未按规定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平安地带;
2、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与住宅、宿舍、人员密集场所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3、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储罐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4、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储罐、容器、管道等泄露;
5、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或虽设置有关系统,但不能正常使用;
6、建筑物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面积超过规定50%;
7、人员密集场所的平安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或数量不符合规定;
8、容易引起火灾等重大事故的生产车间、经营场所、仓库与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9、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用房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2023、同一企业有两类以上特种设备、设施未按规定检测、检验,或有两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三、具备以下三种以上情形(含本数),可综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缺乏或被占用;
2、疏散通道上放置物品,影响人员疏散;
3、禁令、警示标志数量缺乏或损坏;
4、消防器材数量缺乏或选型不正确或过期、损坏;
5、特种设备、设施或机械冲压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6、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7、有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换气设施、或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品;
8、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
9、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相应防爆开关和设备;
2023、在有防雷、防静电要求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11、在公共场所,违反规定使用可燃材料装修,或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
12、建筑工地的脚手架,防护栏搭设不符合平安要求或各类孔洞、井道口防护措施不严密;
13、高危行业的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违规上岗;
14、违规用火用电或现场管理混乱。
第三篇:重大平安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23)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根据平安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平安生产领域改革开展的意见,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
2023年9月1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一)平安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穿。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XX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平安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平安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平安技术措施。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五)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存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六)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八)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2023%以上。
(十)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十一)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十二)危险级排土场。
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一)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二)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三)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四)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六)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八)平安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九)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十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