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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民
调解委员会
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例会制度
调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交流年度工作,研究布置下年度工作,年会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主要是交流工作中好的做法,查找工作中薄弱环节,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特点,会诊重大疑难纠纷。
2、学习、培训制度
建立人民调解员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年度培训制度。岗前培训主要是帮助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学习、掌握各专业知识、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方法,使人民调解员具备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业务素质和要求。
3、考核制度
调委会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半年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政治、专业学习,调解成功率、协议签订率等。
4、登记制度
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对于排查中主动发现的、群众反映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进行调解。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统计制度
调解委员要全面、及时地对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人民调解员调解每一件纠纷,都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期填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按规定时间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6、回访制度
调解委员会对已调结的纠纷适时进行回访,及时掌握协议执行情况和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并填写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催促其履行。发现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不当的,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再次进行调解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7、案例讨论制度
发生重大、复杂专业纠纷,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案情分析会,由调委会集体拿出分析意见,供调解员参考、讨论、协商,达成共识后形成调处意见。
8、档案管理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调解卷宗主要包括人民调解申请书或者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调解、回访)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或者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等。人民调解委员会档案按照时间、年度有关要求装订,要分年、
分类保管,保管年限为三年。人民调解档案卷宗由内勤专人管理,如遇人事变化应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为防止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或商业秘密,查阅档案须经调解委员会主任同意前方可办理查阅档案手续,并在规定地点查阅,不得将档案带出。
第二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调解各类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发生。
3、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节工作情况。
4、指导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
1、支持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
2、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3、传达、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知识、要求及工作安排部署等。
4、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调解水平。
5、指导村级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6、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提出正确、合理的工作建议和思路,履行好助手的职责
2、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3、协助主任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总结交流典型经验,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
4、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民调解工作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1、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时人户籍所在地活着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手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协商手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当时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活着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
3、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纠纷,以及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处理过,当时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4、对未经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应当劝说当事人先通过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
5、法律、法规、法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申请处理。
6、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处理终结,特别复杂疑难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7、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终止处理。
8、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六、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那么;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
七、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1、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2、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委员的领导下,具体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3、人民调解员服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4、主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工作,反映纠纷情况。
5、积极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及要求
1、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分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2、要求
人民调解员应当坚持原那么,爱岗敬业,热情效劳,老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调解的技能。
九、人民调解员学习、培训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半月组织一次学习,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及政策、法律、法规。
2、认真开展普法培训,每年组织村(居)调解组织人员培训2-4次。
3、根据各村(居)在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重点培训,提高依法调解水平。
4、对国家新公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进行培训。
5、每年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1-2次。
6、组织人民调解观摩法庭庭审,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技能。
十、人民调解员回避制度
调解人员有以下情形,应当回避:
1、调解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调解人员与乙方或双方当事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纠纷工作解决的;
3、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其他合理要求需要回避的。
十一、档案管理制度
1、由专人对文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障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2、严格执行文件借阅制度,不得私自翻印、抄录档案资料。
3、认真履行档案保密制度,研究将文件私自借阅或将文件资料携带外出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4、对正常借阅档案要做好登记,收回档案要及时详细检查清理,做好收回时间、卷数记录。
5、档案管理员要加强档案管理,做好防潮、防蛀、防盗、防火工作。
十二、纠纷信息传递与反响制度
1、为科学预测、预防、疏导、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各村(居)调解主任是各村(居)的纠纷传递与反响信息员。
3、信息的传递分口头、书面、 等形式,由各村(居)信息员向调解委员会传递。
4、对获取的信息,认真分析整理后,按矛盾纠纷的性质、xx缓急进行处理:
(1)对一般纠纷,调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时反响给基层信息员进行处理,把矛盾激化在萌芽状态;
(2)对带有普遍性、规律性、多发性的纠纷,调委会要有正对性的参与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3)对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群体纠纷、群众性械斗及时疏导,在稳定事态的根底上,报告乡镇党委、政府防止不稳定因素发生。
十三、回访制度
1、为及时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确保调处纠纷的社会效果,更好地表达司法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2、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各类纠纷,由承办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回访;
3、一般要求每年回访一次,具体时间由承办人自行安排;
4、回访要有记录,内容包括社会效果、当事人对调委会的做风、调解意见是否满意、承办人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
5、回访完毕,承办人要在七日内作出书面总结;
6、承办人已回访的各类纠纷,由乡(镇)调委会根据类别随即抽样进行再次回访,回访率不得少于2023%。
十四、会议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是各调解组织集体议事的主要形式,会议主要讨论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
2、会议形式:
(1)纠纷排查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由乡(镇)调委会主任组织召开,
调委会委员、调解员及各村调委会主任参加;
(2)人民调解工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乡(镇)分管领导组织召开,调委会委员、调解员、各村调委会主任及受表彰的调解员参加;
(3)疑难案件研讨会。根据情况随时召开,由调委会主任主持,调委会委员、调解员参加,邀请法庭、派出所负责人指导;
3、召开会议的有关资料由乡镇调委会主任提前两天提交分管领导审核;
4、各村居委会调解组织接到通知要准时参加会议,特殊情况须向分管领导请假。
十五、统计制度
1、统计工作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完成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统计,为调解工作提供准确数据,便于司法工作决策、部署,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统计月报、季报、年报报表的上报工作。
3、统计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状态认真完成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迟报,统计数据必须要准确及时。
4、统计数据、资料要妥为保持,为经司法行政部门的许可,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阅、咨询。
第三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人民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