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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某市
危险
化学品
道路
运输
安全管理
办法
学海无涯
某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平安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平安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 、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 和江苏省平安消费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等活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停放、清洗、维修等效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恪守本方法。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平安施行监视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消费企业、运营企业、储存企业的平安监视治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平安技术检验及行驶、停放的平安监视治理。
(三)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平安监视治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单位、维修单位和停车场地的平安监视治理。
(四)质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配载的罐车及其他容器质量、平安的监视治理。
(五)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视治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本市重点地区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平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所涉及的消费、运营、储存等各个环节施行有效的监视治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的,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运营者在本市设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务机构的,必须到市交通运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严禁个体、挂靠车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运营活动。
第八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道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运营单位和购置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第九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修理的汽车维修企业必须获得市交通维修治理机构的行政许可,获得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资质,并具备以下条 件:
(一)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二)残液处置、废水、废气处理到达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平安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平安治理人员及专业维修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平安消费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建立必须具备以下条 件:
(一)依法履行建立工程环境保护报批手续,并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立工程环境阻碍报告书;
(二)按危险废物运营许可证治理方法办理危险废物搜集、储存许可证;
(三)具备相应的运营范围、规模和专业人员;
(四)具备完善的消防、劳动防护等平安设备;
(五)具有完备的罐车清洗熏蒸设备和防爆检测仪器;
(六)残液处置与废水、废气处理到达环境保护标准;
(七)具有健全的平安消费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立必须获得规划许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自设停车场的,须经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整改或者禁止停放。
第十二条 罐车平安技术治理要求:
(一)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消费企业定点消费。
(二)承压罐车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质监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罐车的明显位置。
(三)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罐车进展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对平安附件、平安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展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四)罐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罐车平安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设计文件、产质量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材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情况记录,罐车及其平安附件、平安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转缺点和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 车辆治理要求:
(一)凡在本市重点地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应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物资运输从业人员资历证、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平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备案。凭备案信息卡进入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危险化学品运输平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企业、专用停车场。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物资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品种、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络;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紧密,可以承受正常运输条 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行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装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平安治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认真查验车辆备案信息卡,登记建档。对未持有备案信息卡的车辆,不得装卸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治理人员、押运人员进展有关平安知识培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必须理解所载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对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总分值,或者有2次以上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平安隐患的驾驶人员,运输企业必须予以辞退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三)发货单必须标明所要提取的物资品名、数量、车辆皮重、栈台号、车号。发货时应当认真核对,并由发货人、驾驶员、押运员签字确认。严禁超装、超载。
第十五条 运转平安治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运营者应当为危险物资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