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XX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XX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23年3月28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效劳与安全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农业机械化促进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那么,加强市场监管、公共效劳,促进农业机械化开展。第二章扶持措施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不断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逐年提高农业机械化财政专项资金。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和金融扶持等措施,鼓励省内外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伙、股份制等投资方式,从事农业机械科研、生产、销售和维修等各项效劳事业。第六条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对购置列入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目录的产品,省、市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建立、完善受益直接、操作简便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制度。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等内容,应当及时公布。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农业机械化第2页共6页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财政补贴具体方法,实施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财政补贴。第八条专门从事农事作业的拖拉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公路养路费,其他农用拖拉机的公路养路费依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征收优惠。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根底设施建设和维护纳入地方年度根底设施方案项目,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化根底设施水平。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开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组织制定本省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方案。科技、财政部门应当在资金安排、项目组织、创新奖励等方面支持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的技术攻关。鼓励和支持开发节能、环保、安全、低耗、高效的农业机械化新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