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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浅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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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浅谈 安全生产 行政 执法 存在 问题 对策
浅谈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全国各地随着市、县、乡镇三级平安监察执法网络逐步建立,行政执法工作迫切地摆在各级安监组织面前。各地虽然对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有益的尝试,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在工作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影响了行政执法标准运行。 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开展与平安的矛盾使行政执法难以到位。近年来,有些地方政府把开展作为第一要务,大刀阔斧上工程,一心一意谋开展,采取各种措施,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来投资。在一局部领导同志头脑中“重开展、轻平安〞思想明显存在,主要表现为:一是担忧平安检查多了、要求严了,影响软环境,怕留不住客商,影响投资热情,所以人为限制各种平安执法检查;二是一味追求速度,不按程序办事,怂恿投资商“先上车、后买票〞,甚至“只上车、不买票〞,造成“先天性〞平安隐患;三是为违法违规者说情,有的甚至直接干预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处分;四是给执法部门领导加压,要求采取各种变通手段,确保工程顺利推进等等,致使执法人员在履行平安检查、调查处理、行政处分等职责时很难到位。 二、法制建设滞后,给行政执法带来困难。一是目前的平安生产的立法和细那么滞后于实际工作。二是带有方案经济色彩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及时修改。随着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如何监管缺乏具体法规。三是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法律条款过于原那么,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有法难依〞现象时有发生,比方“三同时〞如何具体实施没有配套规定。四是法律、法规规定与现实存在一定差距。许多法规、规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刀切〞的问题,造成了有的地方执行起来容易,而有的地方执行起来困难。 三、平安监管力量缺乏制约了执法工作的开展。一是随着烟花爆竹和职业危害监管职能列入安监部门,各级安监机构的监管范围越来越大,而各级安监执法机构力量非常薄弱。执法装备落后,不仅人员数量不能满足面广量大的执法工作需要,而且新招录的执法人员由于刚进入安监队伍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又未经过专业培训,在进行执法、处理案件时必然会遇到困难,加上基层安监部门有的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或懂法律的专职人员,没有对日常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指导与监督,使基层行政执法工作难免出现疏漏。 四、综合监管无抓手、影响了安监部门的权威。安监部门负责对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但如何实施综合监管、没有具体的规定,监管缺乏必要措施和手段,导致与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或脱节现象,造成某些领域的平安管理不协调、不到位,影响了安监部门执法的权威性。 根据以上的问题,如何做好平安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几点对策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民的平安法制观念。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最根本、最重要的是要靠宣传教育。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宣传形式,加大平安生产法、XX省平安生产条例、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和企业法人代表中确立平安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营造一种从学习平安知识、人人关心平安生产、人人遵守平安法规、人人保护生命健康的社会气氛。 二、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出台地方性配套法规。随着经济快速开展,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特别是地方性法规、规定急需加以补充完善。如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条款多数适用于生产企业,对批发和零售经营单位的处分条款规定的不够全面。在我们经济兴旺的沿XX县区,没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但是有烟花爆竹批发和大量的零售经营单位,条例对经营单位在民宅内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批发过程中违规操作扰乱市场等条款并没有详尽的规定。使我们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查处或有群众举报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分,从而无法从根源上去除事故的隐患,更无法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建议抓紧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同时,抓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方法。 三、明确监管重点,正确履行综合监管职能。作为平安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综合监管方面,主要精力应放在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上,放在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放在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的督查考核上,放在重点行业的专项整治上,放在地方性法规、政策的调查研究上,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执法力量,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标准执法行为。一是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证行政执法的人员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及时到位。二正确处理好执法监察支队(大队)与安监局内设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形成监管合力,提高安监部门的整体监察效能。三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通过严格执法检查,促使企业自觉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四是加强培训教育。着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廉、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平安执法专业队伍。五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执法监察制度和规程,严格依法行政,标准执法程序,标准自由裁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防止执法主体错位、执法程序违规和乱作为的现象,真正做到程序、实体合法,努力实现公开、公正、公平执法,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总之,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等多个部门和环节,涉及面广,需要在政府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才能到达标本兼治的目的。(XX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二篇: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平安生产行政执法是安监部门的重要职能,贯穿于平安生产监管工作的全方位和全过程之中,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平安监管水平,消除平安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提高全社会平安保障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被省委、省政府列入加强平安生产的三项行动之一。市平安监管局十分重视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各级安监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平安生产执法机构逐步建立,执法队伍素质稳步提高,行政许可全面展开,专项整治不断深入,方案执法有序推进,事故查处不断标准,对促进我市平安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通过近几年的实践,行政执法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我市平安生产行政执法水平与执法能力仍然不能适应平安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亟待进一步探索和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法强度不高。一是执法数量偏少,不能满足平安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全市今年安监系统方案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2764个,市局今年直接检查的企业仅69个,全市还有大量重点企业和存在隐患的企业未纳入执法检查范围,特别是渣土车、物流运输车辆企业和危险物品经营小门店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微小型企业尤为突出,几乎是空白状态。二是执法监察的覆盖率不高,全市工商注册现有生产经营单位37894户,今年1—11月,全市实际检查只有1202337户,监管监察的覆盖率28.9%,其中直管三大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4969户,实际检查4478户,覆盖率只有90.1%,未到达全覆盖的 目标。三是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次数不多,处分力度不大。1-11月,全市各级安监部门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分1975次,实施经济处分216次、罚款额度343.26万元(包括事故处分万元)、实际到位218.8万元,市局全年实施行政处分8次。四是局部领域如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根本上还处于起步阶段。现有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达2022余家,涉及30余个行业,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达20余万人,职业危害职业危害申报率缺乏60%。 2.执法水平不高。一是执法检查质量不高,催促整改效果不佳。由于局部执法人员嫌执法程序严密、检查内容具体,到生产现场去的少,检查流于形式,为检查而检查;局部安监人员即使去了现场查也查不出隐患,查出了隐患却改不了,有的隐患常查常在,屡查不改。二是行政处分办案质量不高,惩戒效果欠佳。从市政府法制办对我局开展的行政执法质量进行抽查和案卷评审看,在立案、调查、取证、陈述、听证、送达等程序上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区县局在行政处分过程中,有的没有严格执行送达程序,有的案件没有按照规定时限结案,有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主观随意性过大、不能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具体的行政处分幅度选择的过程中,一律按法律规定的下限或者上限处分,没有做到按违法情节轻重区别对待,行政处分显失公正,有的失之于宽,而有的又失之于严;抽查乡镇(街道)执法案卷显示,有的执法行为无论是主体还是程序上,还不同程度上存在违法执法的现象,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是行政许可受理程序不完整、送达程序执行不严格、换证程序未制定,受理资料不完备。有些格式文书未能与政务中心的规定相衔2 接。四是事故查处简单粗糙,警示教育效果不佳。有的事故调查程序执行不恰当,事故原因不清楚,调查取证不细致、事故分析不严谨,适用法律不准确,处理建议不严肃,责任追究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调查报告要素不全,责任查处避重就轻,事故教训轻浮浅薄。五是政执法文书的使用不标准,有的地方不重视执法文书的使用,不按照标准格式填写,随意改动,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没有如实记录,个别案卷使用其他部门的文书,有的地方自创格式,有的使用信函白纸等等。 3、行政作为不积极。一是有的凭借法律之间的冲突、法律规定的模糊空间和法律依据以及技术标准的不配套、不完善、不细化,对行政执法事项和群众投诉举报事项能拖就拖、能推就推。二是行政执法有逐利化心理,对经济罚款处分比较积极,对警告、责任改正等行为能力处分和吊扣资格证书等资格罚实施较少。三是行政处分执行和事故责任追究难以到位,全市各区县安监局历年来积累了大量行政处分不到位而又不按时移交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四是平安生产行政问责形同虚设。202223年以来,全市每年发生约30起左右的生产平安事故,除市局组织调查的事故外,各区县(市)安委会(安委办)没有因发生事故对负有监管责任的乡镇(街道)政府或部门提起过行政问责。 4.执法中违法现象一定程度存在,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有的区县(市)局对安监局法定职责的内涵和外延缺乏正确的理解,与相关部门发生冲突,执法主体出现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二是事故信息报送不准确、及时、完整,有的区县(市)和部门出于事故考核指标的压力,对事故信息报送有畏难心理和瞒报、谎报和漏报 的的趋势。1—11月,市局接到群众关于事故信息举报7件,较去年大幅增加。三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的超越法律处分上、下限规定处分,有的行政许可不到现场核查,个别乡镇安监人员替企业弄虚作假等。 二、原因分析1.执法依据不配套 一是法律冲突制约了行政执法。平安生产法第81条和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8条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处分规定不一致;条例第3条和刑法修正案和两高司法解释关于重大伤亡事故的规定不一致;条例实施后,事故查处和事故责任追究就出现了平安监管局(及其他监管部门)和调查组多个职能交叉重叠的主体和程序。调查组形成并经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能不能作为作为处分决定执行和平安监管局行政处分的依据,各界对此持有疑虑。同时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其他部门在责任追究执行中,变相撤销或追加行政处分的现象时有发生,安监部门领导集体的“集体讨论〞程序与经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具有同等成效与权责,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为基层事故调查与行政处分带来了一定程序的难度,挫伤了安监执法人员的执法积极性。 二是法律修改的滞后性严重制约了部门履行职能。矿山平安法、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都列入了国家立法修改方案,但由于周期过长,到目前仍没有完成修改审议程序。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各部门职能调整加快,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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