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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委
常委
分工
负责制
调查
思考
党委常委分工负责制调查思考
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是对地方党委原有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的重大改革,是促进地方党委领导体制科学化、效能化的重大措施。加强对常委分工负责制问题的研究探讨,对于推进地方党委换届后的自身建设和提高科学执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前一段时间,我们就这一问题先后赴西安、宝鸡等市,采取广泛听取意见、个别访谈和分别召XX县区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常委不同层次座谈会等形式,对县级党委换届后这一新体制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
总体上看,新一届县级党委班子面貌新、活力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能力普遍得到增强,常委根本做到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切实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执政水平,运行情况良好。大家对中央改革地方党委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表示赞同,并积极付诸实践。但常委分工负责制作为一种新的运行机制,在具体操作中,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供借鉴,还处于摸索阶段,各地普遍感到吃不准,根本上都还未能形成成熟的实施意见和操作方法。
调研中,不少领导同志对落实好常委分工负责制这一新的运行机制,在思想上和操作中还存在一些困惑,主要是:
1.分工上出现“两难〞。一是对专职副书记的分工难把握。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后,常委直接向书记和常委会负责,专职副书记的分工和职责怎么确定。如果分管党务工作,组织、宣传等不少重要党务工作已由其他常委负责,如何分管。如果仍然分管组织、宣传等工作,势必又出现分工重叠问题。如果是仅负责其他常委未能分管的诸如工、青、妇等工作,又与其作为专职负责党委工作副书记的地位不相适应,容易出现“专职不专〞的现象,实职可能“虚设〞。同时,也与干部配备中要求其资历和能力相对较强的情况不相符。还有书记授权的问题,实际运行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书记授权充分,专职副书记很忙,疲于应付各种会议及事务;另一种情况是书记授权较小,专职副书记那么显得清闲,没有多少事可干。二是对常委是否分管政府工作难把握。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后,常委在分管党委工作的同时,是否分管政府工作。不少在县级领导岗位工作的同志认为,常委不分管政府某一方面工作,就成为事实上的党委部门领导;而分管政府某一方面工作,又必然涉及政府部门,依然存在多头领导的问题。
2.工作上呈现“三个不适应〞。一是上级部门不适应。有关部门在部署工作时,仍沿用以前惯例,比方有些行业会议还要求分管书记参加,而不是通知分管相应工作的常委。二是常委自身不适应。以前上面有分管书记,自己更多的是执行,而现在那么是决策与执行,存在怕越位的心理,不敢大胆决策。三是下属部门和干部群众不适应。传统观念中行业和部门会议副书记不参加就显得党委不重视,还认为常委是部门领导,有事就找书记,等等。
3.思想上存在“两种担忧〞。一种是担忧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后,如果没有完善的与之相配套的常委会决策议事制度和机制,有可能会出现党委书记更加集权;另一种是担忧书记办公会议取消后,没有了常委会之前的议事层次,也就没有了原书记办公会所发挥出的酝酿、协调和化解矛盾、统一思想的作用,有可能会使提交到常委会讨论的事项意见分散,难以形成决策。两种担忧相比较,前一种担忧更大一些。
4.运行上显得不标准。目前,一些地方仍然保存书记办公会,开会时除一正两副书记外,涉及哪个常委分管的工作,就吸收该常委参加;一些地方虽把书记办公会改为协调会、碰头会等不同称谓,但和书记办公会的功能一样,就是在常委会决策前充当个别酝酿和重要决策的角色;还有一些地方是由书记、副书记、人大及政协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等形式。
上述困惑的存在,我们认为主要是对常委分工负责制这一新体制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到位。不少人对常委分工负责制的认识和理解仅仅局限于如何分工上,对这一制度的内涵把握得不准,吃得不透,由此认为不好分工、不知怎么分,这是造成“分工难〞的根本原因。
通过调研,我们对落实好常委分工负责制这一新体制有了进一步认识。要落实好常委分工负责制,必须在继承以往好的经验做法的根底上,按照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建设要求,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在实践中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深化思想认识。应组织市县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那么,完善并严格执行党委内部的议事规那么和决策程序,保持协调高效运转,增强整体合力〞;“减少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等内容,深刻领会这一新体制的根本要义和科学内涵,正确把握其根本要求,以便准确贯彻落实这一制度。要注意把党委常委分工负责制与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分开来,防止出现按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思维习惯理解常委分工负责制,使落实常委分工负责制的工作陷入误区。
第二,积极进行实践探索。落实常委分工负责制的根底是分好工,但决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仅是分工问题,因此不能就分工而研究分工。而应该从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规那么和决策程序入手来研究。要健全完善常委会议事规那么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决策规那么、决策程序、决策方法符合党章和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常委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标准化水平。主要应健全和完善三项机制:一是决策保障机制,内容包括科学确定决策内容(比方重大事项的界定)、常委会决策程序、民主决策制度等;二是决策落实机制,内容包括决策由谁落实、谁来督办等;三是协调沟通机制,内容包括如何沟通、谁来协调等。这样,通过建立完善一整套科学的常委会决策内容、程序和执行工作机制,再来研究常委作为其中一个承接载体应承担的职责,就更科学合理,也易于确定常委的分工及其职责。
第三,科学调整“三会〞职责。应对常委会、全委会和党代会的职责进行进一步调整和明确。对常委会进一步增加议事和执行职责,即负责协调常委之间互相配合、互通情况,负责提出需要提请全委会进行审议决策的事项,负责贯彻执行全委会作出的各项决策,负责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负责对需要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决策。将全委会定位为决策机构,即负责对重大事项决策、重大工程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资金使用等进行讨论决定,负责对需要党委作出决策的其他事项进行讨论决定。按照这一职责,需要对现行的全委会召开时间进行调整,即将原来每年召开两次改为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按需要召开,以保证党委决策效率。党代会为党内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涉及地方国民经济社会重大事项以及需要党代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标准专职副书记的主要职责。专职副书记是书记的主要助手,应协助书记处理重大事务,受书记或常委会委托,负责协调涉及多部门的综合性工作、主持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其具体职责应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协助书记抓好党务工作,负责党委日常工作。二是参与本地区重要干部任免、重要案件处理、重要工作等重大事项决策前的个别酝酿和决策后的协调落实。三是分管其他常委没有分管的党务工作。
第五,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目标和区域经济社会开展要求,对地方党委领导班子的职能进行科学界定,并按照“授权充分、各负其责〞的原那么,根据每个常委的能力特长,进行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做到工作量大致均衡,责、权、利相互统一。每个常委负责某个方面的工作,分管本部门和与本部门有直接联系的工作部门,贯彻执行常委会、全委会作出的决策。如常委组织部长应负责组织工作,协助书记抓好干部工作,分管老干部工作。同时,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根底上,进一步理顺党政之间的关系,切实解决好党政分工重叠的问题。在具体职责分工上,对于兼任政府副职的常委,其工作分工和职责定位,应以政府为主,所分工负责的政府工作,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开展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其他常委不再分管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重点是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围绕经济社会开展大局抓好分管工作。在出现涉及多个常委的综合工作时,应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那么,由主管常委负责协调沟通并抓好落实,相关的常委要主动支持、积极配合。
第六,改善党委对经济社会工作的领导方式。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后,党委要发挥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要求从宏观上明确党委和政府的不同职责,按照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善党委领导经济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方式。对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总体部署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经常性工作由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决策和管理。在操作层面,党委对中心工作的领导应主要表达在四个方面:一是涉及经济社会工作的政策性、全局性的问题由全委会、常委会或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二是通过党政交叉任职的常委领导经济社会工作,直接参与管理具体经济社会事务。三是经济社会工作报告制度,政府每季度应向同级党委常委会报告一次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及重大事宜落实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四是为经济社会工作提供思想、组织等方面的保证。
第七,加强对常委特别是书记的监督。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后,常委特别是书记的权力进一步扩大,我们既要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形成“一言堂〞,又要防止意见过于分散,难以集中。因此,要探索建立常委分工公示、上级党委对下级常委经常性考察、常委个人定期向常委会和全委会报告工作,以及推进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制度,加强对各位常委、特别是书记的监督,催促他们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同时,要重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制度优势,不断提高常委分工负责制的运行效果。
第八,正确处理常委会集体领导与常委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具体制度,二者不能偏废。凡属重大决策、重大工程安排、重要人事编制、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干部的任免和奖惩,都要由常委会集体作出决定,分管常委必须坚决执行。同时,各位常委既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大胆工作,又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