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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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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 实施细则 新编
XX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那么 登记编号:云府登773号 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一号 临沧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法已经202223年11月4日临沧市人民政府202223年度第20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1 临沧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险统筹质量,保障城镇职工的根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2223年-2023年)(国发"202223"12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XX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XX省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86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2223"148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根本医疗保险异地持卡就医效劳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2223"127号)以及XX省城镇根本医疗保险定点效劳机构管理方法(云府登42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人员,包括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等。 本条所称机关事业单位系指由财政供养的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下同);企业单位系指非财政供养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下同)。 第三条 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坚持单基数缴费和单一缴费主体的保障水平与本市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那么,到达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总体目标。 第四条 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政策制度、统一缴费基数核定标准、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水平、统一费用结算方法、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定点管理、两级经办的统筹模式。 第二章 资金筹集 3第五条 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费由未到达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个人(以下简称在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不再缴费。 第六条 缴费基数。 (一)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为保险年度向前推两年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年社会平均工资除以12(四舍五入到元);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为保险年度向前推两年的全市企业单位年社会平均工资除以12(四舍五入到元)。 (二)单位月缴费工资基数。本单位在职人员总人数乘以在职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积。 第七条 缴费比例。 (一)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 (二)单位缴费比例为浮动费率,2023年为单位月缴费工资基数的6.5%。从2023年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每年的12月份根据上年度统筹基金收支情况,按以下规定公布次年度的单位缴费比例: 41.统筹基金当年收支结余(或者亏损)在15%(不含15%)以内的,维持上年度的缴费比例;如连续三年结余(或者亏损)都在15%以内,但三年累计结余(或者亏损)超过30%(含30%),次年缴费比例下调(或者上调)1%。 2.统筹基金当年收支结余(或者亏损)在15%(含15%)以上30%(不含30%)内的,次年的缴费比例下调(或者上调)0.5%。 3.统筹基金当年收支结余(或者亏损)在30%(含30%)以上的,次年的缴费比例下调(或者上调)1%。每年最多下调(或者上调)1%。 (三)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本方法实施后,新参保的,只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个人缴费比例为5%。 2.本方法实施前已经参保且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在本方法实施后的第一年,可根据本人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是否建立个人帐户,一经选择,今后不再更改。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比例2023年为8.5%(2%+6.5%);不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比例为5%。 53.本方法实施前已经参保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只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5%。 4.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比例中的6.5%局部为浮动费率;未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比例5%为固定费率。 第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时,累计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到达规定年限的(男满30年、女满25年),退休后其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根本医疗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未到达规定年限的,以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缴满上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根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到达退休条件时,累计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到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缴满上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根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不划入个人帐户。 本方法实施前已经享受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人员,不受此缴费年限的限制。 第九条 2022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及省规定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的,视同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参保人员退6休证注明有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作为根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其他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以个人档案记载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第十条 参加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从业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年限按每3年折算为1年的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执行中如国家、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本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启动实施以后(2022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未参加根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为其一次性补缴根本医疗保险费(按补缴时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乘以单位缴费比例和补缴月数补缴,不划入个人帐户),其补缴的年限计算为参保人员参加根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补缴的年限内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按单位欠缴的年限一次性补缴根本医疗保险费(按补缴时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乘以单位缴费比例和补缴月数补缴,不划入个人帐户)后,其补缴的年限计算为参保人员参加根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欠缴的年限内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7第十三条 退休前未参保或虽已参保但未足额缴费,在退休时还不能享受根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人员,由用人单位按上述规定的缴费年限办理补缴(按补缴时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乘以单位缴费比例和补缴月数补缴,不划入个人帐户;补缴保费之前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手续后,方可享受根本医疗保险待遇。如该单位尚有其他未参保或虽已参保但未足额缴费的人员,该单位应当同时办理参保或补缴手续。 第十四条 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实行单一的缴费主体,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在每月的15日前向地税部门缴纳当月的根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月代扣代缴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在每年的2月15日前一次性缴纳当年的根本医疗保险费。 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本级参保单位缴费额,并于每月28日前提供次月的征缴清册给同级地税部门,地税部门依据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缴清册,实施本级参保单位根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按月汇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并将征缴票据相关联于当月20日前提供给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其编制会计凭证,记录参保单位缴费情况。 8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个人按政策规定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转让、分立、合并、关闭、破产时,应依法清偿欠缴的根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由根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和根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资金)构成。 第十八条 个人帐户资金由以下各项构成: (一)在职人员个人按月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四舍五入到角); (二)从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中,区分参保人员不同年龄段,按以下规定按月划入的局部(四舍五入到角)。 1.在职人员。30岁(含30岁)以下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31岁(含31岁)以上45岁(含45岁)以下的按9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5%划入,46岁(含46岁)以上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 2.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中70岁(不含70岁)以下的,按保险年度向前推两年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月社会平均工资的4.5%划入,70岁(含70岁)以上的,按保险年度向前推两年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月社会平均工资的5%划入;企业单位【含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 中70岁(不含70岁)以下的,按保险年度向前推两年的全市企业单位月社会平均工资的4.5%划入,70岁(含70岁)以上的,按保险年度向前推两年的全市企业单位月社会平均工资的5%划入。 (三)个人帐户资金的利息等收入。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本人所有,只能用于支付门诊医药费和住院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局部,可以结转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或者挪作它用。个人帐户结存额随本人工作调动(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而转移。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2023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险使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 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应当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坏,本人应当及时到辖区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要为参保人员查询个人帐户情况提供免费效劳。 第二十二条 统筹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中,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局部; (二)统筹基金的结余及利息;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政府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方法。当年筹集的局部,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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