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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关
规范
城乡居民
健康
档案
管理
指导
意见
关于标准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健康档案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效劳过程中的标准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系统化文件记录。居民健康档案是居民享有均等化公共卫生效劳的重要表达,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高质量医疗卫生效劳的有效工具,是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政策的参考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23〕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23-2023年〕的通知〔国发〔2023〕12号〕精神,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标准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工作目标和根本原那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将建立、使用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作为建立健全根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举措,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效劳模式,完善效劳功能,逐步实现人人享有根本医疗卫生效劳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到2023年6月底,按照国家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要求,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符合基层实际的,统
一、科学、标准的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健康档案为载体,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的公共卫生效劳和根本医疗效劳。
〔三〕根本原那么。
政策引导、居民自愿。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与建立健康档案工作。
标准建档、有效使用。标准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保证信息的连续性、完整性和有效使用。
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根底,充分利用辖区相关资源,共建、共享居民健康档案信息,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
二、积极稳妥推进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
〔一〕逐步建立健康档案。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应当在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社区卫生效劳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负责。通过开展国家根本公共卫生效劳、日常门诊、健康体检、医务人员入户效劳等多种方式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效劳提供情况做相应记录。健康档案信息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准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合做好健康档案的补充和完善工作。居民健康档案内容主要由个人根本信息、健康体检记录、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及其他卫生效劳记录组成。具体内容和方法执行国家根本公共卫生效劳标准〔2023年版〕有关要求。
〔二〕有效使用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应当统一存放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效劳时,应当调取并查阅居民健康档案,及时记录、补充和完善健康档案。要做好健康档案的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等信息统计工作,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健康动态变化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适宜技术和措施,对发现的卫生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医疗和康复等效劳。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平台,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效劳模式,实现对城乡居民的健康管理。
〔三〕标准管理健康档案。城乡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为居民建立及使用健康档案时,要符合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调取、查阅、记录、存放等制度,明确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相关责任人,保证居民健康档案的方便使用和保管保存。卫生行政部门要落实好建立健康档案的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等保障措施并加强对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居民健康档案一经建立,要为居民终身保存。要遵守档案平安制度,不得造成健康档案的损毁、丧失,不得擅自泄露健康档案中的居民个人信息以及涉及居民健康的隐私信息。除法律规定必须出示或出于保护居民健康目的,居民健康档案不得转让、出卖给其他人员或机构,更不能用于商业目的。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故发生变更时,应当将所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完整移交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承接延续其职能的机构管理。
〔四〕逐步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根据卫生部健康档案根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卫办发〔2023〕46号〕、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和相关效劳标准的要求,逐步推进建立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要逐步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居民根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以及传染病报告、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和医院电子病例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起以居民健康档案为根底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领导,把建立统一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作为根本医疗卫生效劳制度建设、实现根本公共卫生效劳均等化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要明确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卫生行政部门是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层层落实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方案,确保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发动居民广泛参与。各医院要充分发挥播送、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的重要意义,提高居民健康意识。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基层管理组织和辖区单位的协调与沟通,争取支持,引导居民自觉自愿参与建档工作。
〔三〕加强健康档案管理能力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广泛开展针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重点强化居民健康档案相关政策、知识和技能等,使其充分了解工作要求和工作内容,掌握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的根本技术和方法。采取多种方式提高相关人员收集、管理和应用信息的能力。
〔四〕加强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建立、使用和管理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检查评估,及时向同级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卫生部将不定期对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第二篇:卫生部关于标准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关于标准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健康档案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效劳过程中的标准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系统化文件记录。居民健康档案是居民享有均等化公共卫生效劳的重要表达,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高质量医疗卫生效劳的有效工具,是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政策的参考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23〕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23-2023年〕的通知〔国发〔2023〕12号〕精神,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标准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工作目标和根本原那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将建立、使用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作为建立健全根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举措,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效劳模式,完善效劳功能,逐步实现人人享有根本医疗卫生效劳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按照国家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要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建档率到达5%,城市地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到达30%;到2023年,农村到达30%,城市到达50%。到2023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符合基层实际的,统
一、科学、标准的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健康档案为载体,更
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的公共卫生效劳和根本医疗效劳。
〔三〕根本原那么。
政策引导、居民自愿。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与建立健康档案工作。
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优先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产妇、0-3岁儿童等建立健康档案,逐步扩展到全人群。
标准建档、有效使用。标准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保证信息的连续性、完整性和有效使用。
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根底,充分利用辖区相关资源,共建、共享居民健康档案信息,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
二、积极稳妥推进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
〔一〕逐步建立健康档案。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应当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社区卫生效劳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负责。通过开展国家根本公共卫生效劳、日常门诊、健康体检、医务人员入户效劳等多种方式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效劳提供情况做相应记录。健康档案信息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准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合做好健康档案的补充和完善工作。居民健康档案内容主要由个人根本信息、健康体检记录、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及其他卫生效劳记录组成。具体内容和方法执行国家根本公共卫生效劳标准〔2023年版〕有关要求。
〔二〕有效使用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应当统一存放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效劳时,应当调取并查阅居民健康档案,及时记录、补充和完善健康档案。要做好健康档案的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等信息统计工作,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健康动态变化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适宜技术和措施,对发现的卫生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医疗和康复等效劳。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平台,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效劳模式,实现对城乡居民的健康管理。
〔三〕标准管理健康档案。城乡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为居民建立及使用健康档案时,要符合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调取、查阅、记录、存放等制度,明确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相关责任人,保证居民健康档案的方便使用和保管保存。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落实好建立健康档案的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等保障措施并加强对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居民健康档案一经建立,要为居民终身保存。要遵守档案平安制度,不得造成健康档案的损毁、丧失,不得擅自泄露健康档案中的居民个人信息以及涉及居民健康的隐私信息。除法律规定必须出示或出于保护居民健康目的,居民健康档案不得转让、出卖给其他人员或机构,更不能用于商业目的。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故发生变更时,应当将所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完整移交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承接延续其职能的机构管理。
〔四〕逐步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根据卫生部健康档案根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卫办发〔2023〕46号〕、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和相关效劳标准的要求,逐步推进建立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鼓励以省或地级市为单位研究开发相关信息系统。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要逐步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居民根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以及传染病报告、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和医院电子病例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起以居民健康档案为根底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领导,把建立统一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作为根本医疗卫生效劳制度建设、实现根本公共卫生效劳均等化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要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层层落实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方案,确保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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