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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业
综合开发
土地
复垦
项目
管理
暂行办法
【农业】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方法
【发布单位】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国土资发[2000]414号【发布日期】
2000-12-29【生效日期】
2000-12-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
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方案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和标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响部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源部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方法
一、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方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方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根本原那么: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
(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
(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支〞的投入机制;
(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农、林、牧、副、渔全面开展,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
在国家农发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评估论证、立项审查、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下达、项目终验等。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项目初验等.
二、项目申报
第六条国家实行项目年度申报与立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被破坏土地资源状况,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
每年项目集中报国土资源部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八条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方案;
(二)待复垦土地为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面积较大,相对集中连片,水土资源条件相对较好。通过复垦,能有效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原那么上不小于200公顷(3000亩);
(三)地方财政具有资金配套能力和有偿资金归还能力。当地政府和群众土地复垦积极性较高。
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在申报条件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组织项目申报。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论证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项目土地登记情况一览表及项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规划图与项目位置图;
(五)其它有关材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背景情况(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状况);项目区被破坏土地与权属状况;项目区水土资源与环境评价;项目建设范围、规模;项目建设工程量与主要工程、生物措施;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措施等。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立项审查与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下达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部项目库。其中,对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在600公顷(9000亩)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项目立项评估论证。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方案控制指标,在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年度立项项目,编制年度项目投资方案方案。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的项目,在项目申报符合要求与项目中期检查合格的前提下,予以优先立项。
年度项目投资方案方案报国家农发办,经认定后,国土资源部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达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方案,通知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国家农发办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下达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并通知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对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汇总。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经审核、汇总后,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并抄报国家农发办。
上报(抄报)材料一式两份。每年上报(抄报)材料时间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根底上,汇总编制全国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于11月30日前报国家农发办。全国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经国家农发办审核批复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农发办共同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经审核批复的全国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工程设计,配套设施设计,施工机械、设置购置方案,主要工程概算等。
第十五条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方案表(表格样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定);
(二)方案编制说明书。包括项目区根本情况,项目总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项目区涉及的地(市)、县(市、区)数及项目区范围(乡、镇、村),复垦任务及亩投资情况,主要单项工程安排情况,预期效益目标,项目实施主要措施等;
(三)附件。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按期足额归还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书;农业银行(经办银行)提供项目贷款的证明;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软盘数据;其他有关资料等。
四、资金筹措、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单位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原那么上按与中央财政资金1。1的比例进行配套,其中,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占70%,地(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占3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单位集体、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包括现金和实物折资)和投劳折资应分别到达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50%。
第十七条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用于土地复垦工程,不得用于多种经营项目。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平整;修建排灌渠系及配套建筑物;修建或新打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含)以下的输变电设备;新建、修建、改造总装机在5000kw(含)以下泵站及35kw(含)以下配套输变电工程;开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修建田间机耕路;改良土壤;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小型仪器设备;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修养林、水土保持林;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和项目前期工作费等。
项目前期工作费按财政投资的2%提取,并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由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提取,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规划设计、方案编制等。
第十八条中央财政资金采取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其无偿与有偿的比例为70%:30%。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承借,统借统还。中央财政资金有偿投入局部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开始归还,每年归还25%,第7年还清。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使用方式,依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应做到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具体管理监督方法按照国家农发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方法规定执行。
五、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期限为一年。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期组织完成年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工程质量应到达项目规划设计的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
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一经下达,原那么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的主要单项工程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年度项目实施中期检查,检查合格的,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所在县(市、区)继续立项的依据;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29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方案完成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权属调整;项目竣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同时,明确项目运行管护主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
六、竣工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有关规章制度和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等及时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主要工程数量和质量建设情况;
(三)资金到位、使用和有偿资金归还落实情况;
(四)土地使用与土地权属管理情况;
(五)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制度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验。项目竣工后,县(市、区)或和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验;自验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将自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初验。省(自治区、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