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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粮食市场监督检查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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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粮食 市场 监督 检查 思考
粮食市场监督检查思考 自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监管粮食市场的执法官,充分履行了条例所赋予的监督职能,对粮食流通市场的标准有序起到了一定作用。一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一个新的执法部门,完成了自身职能的转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仅是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的载体,同时,也发挥了载体的调控机制和市场监管机制的作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管理体系,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入了依法行政的一个新阶段,从而使粮食行政管理的社会地位和形象得以提升。二是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的建立,为粮食流通市场的标准有序奠定了良好的根底。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既是粮食市场放开后,粮食经营多元化的要求,同时,也是因为粮食商品的特殊性和消费的不可替代性而必须实行宏观调控的必然要求。严格把好粮食收购许可准人关,就成为粮食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三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粮食涉管部门对粮食流通整个过程实施监管,构筑了粮食平安包括数量平安和质量平安的防御体系。粮食行政部门从一个单纯经济管理部门转变为一个具有执法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这就意味着承担粮食平安的重任有了法律保障。对粮食的收购、运输、保管以及粮食经营统计的执法检查,对于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国家粮食平安具有重大意义。四是对粮食市场实施监督检查,是保障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国家对“三农〞问题历来非常重视,将“三农〞问题提高到关系国家稳定开展和全面达小康的高度来对待。没有农村的稳定,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没有农业的开展,实现“四个现代化〞就成为一句空话;没有农民收入的提高,就不可能全面达小康。对粮食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就是要籍此手段防止“谷贱伤农〞,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国家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其目的也缘于此。基于以上认识,作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大力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自条例公布实施以来,我们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同时,组织各种经济成份粮食经营者集中学习条例,并通过市播送电台“空中立交桥〞栏目,与广阔市民互动,向广阔市民宣传。在“3.15〞维权日、世界粮食日,我们在人流比较集中的地方设摊宣传;在粮食收购季节,我们在各粮食收购点张贴布告宣传。通过各种宣传活动,其目的就是要使粮食经营者知法、守法;使广阔百姓特别是种粮百姓能够懂法,并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把握粮食资格的许可。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我们不仅对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形式审查,而且还对其储存设施、计量设施、检化验设施进行实质审查。只有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都通过的,我们才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对于一些较大的公司制加工企业,在建设期间因未能办理诸如房产证等资料的,通过实地勘查、填表登记确认后予以发放许可证,以便其尽快投产收益。 三、加强巡回检查。在收购顶峰期间,监督检查科的同志几乎每天都在各收购经营点督查,发现问题,要求立即整改。对于已领收购证但又不入市收购或因自身条件的限制不能入市收购的,我们做其思想工作,要求其将收购许可证主动上缴退市。20x年,岳池县粮食局有两家主动上缴粮食收购证,退出了收购市场。 四、督查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落实。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国家的惠农政策之一,落实得好差,涉及到保护农民利益的问题。执行最低价收购政策的主体虽然是改革后的国有粮食企业,但企业自身利益诉求与执行政策往往也有矛盾,对其实施监管必不可少。托市收购期间,我们主动配合国有收储公司对各托市收购点的收购价格和收购质量进行督查。同时,对非托市收购点的收购经营者,也要求其把握收购质量,禁止收购不符合运输条件的高水分粮。对粮食市场实施监督检查,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条例的公布实施,对粮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标准粮食市场秩序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三年的实践,也引发了我们的一些思考。一是涉粮管理部门多,责任难以理清。一个单一商品的粮食市场的管理,涉及到工商、质监、物价、卫生、粮食等众多部门,每个部门只管粮食流通的一个环节或几个方面,其监管就缺乏连续性。因此,责任也就难以理清和落实。如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某中央粮食储藏库粮食洒水事件,工商部门认为是掺杂使假,要对其罚款。而我们粮食部门按照中央储藏粮管理条例的权限,当即指出中央粮食储藏库的管理权限在国家粮食局,而条例中根本没有赋予省市工商、粮食部门管辖权。这种脱节的监管责任该谁负责,实在难以分清。又如对无收购许可证人市收购的行为,工商部门既可以管,也可以罚,而粮食部门对无证收购行为只有检查权,没有处分权。要处分,就需移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工商管理部门是否处分或处分是否适当,粮食部门不得而知。同样是执法部门,相比之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就成为弱势部门,其社会地位和执法形象受到影响。二是粮食收购资格许可门槛过低,导致经营者都往这一市场挤。三万元的资金和50吨的仓储条件,够资格的比比皆是,这就有可能使粮食市场处于过度竞争状态,或者出现只领证不入市的状况,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粮食多时少渠道、粮食少时多渠道〞,这对构建有序的粮食市场是极为不利的。三是条例的一些规定与实际不符。如条例规定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处以罚款。很显然;将“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作为罚款的前置条件,在实践中就难以出现可处分款的事实依据。经营者收购高水分粮,即使在储存过程中变质,这是经营者的事情,他根本不可能造成农民利益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相反地省却了农民整晒粮食的麻烦,这一规定实际上没有实践意义。当然收购时质价不符,那么另当别论。又如条例规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粮食经营台帐保存时间缺乏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个粮食经营个体户,只要求有3万元的资金和50吨的储存设施,一年周转十次也不过500吨,更何况一些个体户年经营量不过百十吨,真不知建经营台帐并保存3年时间,对相关决策部门起到什么作用。这一规定有什么实际意义。如此规定,那些农民经纪人的经营量人均都在300吨以上.又如何去管理呢。四是多头执法不利于市场和谐。在前面已提及涉管部门多,责任难以理清的问题。实质上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而另一方面,多头执法也存在扰民的问题,一个粮食经营者,今天工商部门来查,明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来查,后天又是卫生、物价部门来查,如此众多的检查,粮食经营者苦不堪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粮食工作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技术优势,建议决策部门授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充分行使监督检查权,包括对粮油收购、加工、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这样,既有利于责任明确,又可防止多头执法扰民的问题。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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