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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商业
委员会
XX市商业委员会
XX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
渝建"2023"1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标准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
[2023]24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
但凡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资质的我市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都属于本次资质复查的范围。
二、复查时间: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一)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为复查准备、布臵阶段;
(二)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为建筑业企业申报阶段;
(三)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为区县(自治县)建委审查阶段;
(四)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1日为市建委审核阶段;
(五)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为复查工作总结及资质等级证书换发阶段。
三、复查方式
本次资质复查以网上审查和书面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除直属企业由市建委直接审查外,其余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和资质审批权限,属区县(自治县)建委审批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建委直接做出审查意见,报市建委备案;属市建委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区县(自治县)建委提出审查建议,报市建委审核。
四、复查内容
(一)企业根本情况:企业经理与“三总师〞、建造师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
(二)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状况:企业近三年完成的产值和具有代表性工程的情况,有无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核查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与网上资料是否一致,包括资质证书中的内容与网上填报和审批是否一致。
五、企业申请复查需提供的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和生产情况统计年报表;
(五)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建造师等)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七)企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企业完成的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企业有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十一)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复查资料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
[2023]241号)的资料要求排列装订,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六、复查结论核定
本次资质复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复查结论为合格的企业按相关规定重新核发资质证书;复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限期进行停业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整改正程中企业暂停新接工程,并不得新申请资质。整改后仍为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复查的企业,将依法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议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七、复查工作要求
(一)本次资质复查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公布实施以来我市首次开展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复查,这对完善我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制度,加强企业动态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要高度重视,精心准备,抽调骨干,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本次资质复查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区县(自治县)建委和建筑业企业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核对上报复查材料,力求数据准确无误,不得漏报、谎报,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将严肃处理。
(三)本次资质复查工作结束后,区县(自治县)建委要认真总结经验,注意发现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写出工作总结,并与审查材料、复查意见汇总表一同上报市建委。
联系部门:市建筑管理总站企业一科
联系 :63670918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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