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XX
校车
安全管理
办法
新编
XX省校车平安管理方法
XX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
XX省校车交通平安管理方法已经202223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2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鸿忠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XX省校车交通平安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平安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平安,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平安法〉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
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
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交通平安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学校为学生提供校车效劳,构
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标准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方法规
定,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
行为,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平安教育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平安宣传教育,督
促有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平安管理制度,将校车平安工作落实情
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平安管理年终考核,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
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催促检查。
第七条第七条各级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各类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
第八条第八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
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平安管理责任书,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平安行车
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平安责任书,明
确交通平安责任。
第九条第九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
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平安教育管理制度,催促驾驶人员标准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平安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第十条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
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明确平安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学校之间相互长期借用校车或共用一台校车的,应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使用公交车辆接送学生的,应严格执行有关公交车辆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校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国家平安技术
标准,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
(二)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和平安技术检验;
(三)购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以租借的机动车作为校车还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准驾车型
3年以上平安驾驶经历;
(二)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驾驶证依法经公安部门审验合格;
(五)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平安的病史;
(六)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因集中运送学生而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
行政部门申请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XX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
(二)本学校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校车交通平安管理责任书;
(三)拟聘用驾驶人员的健康证明;
(四)本学校拟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的平安行车责任书;
(五)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
(六)本学校制定的校车及其驾驶人员、学生照管人员的平安管理制度;
(七)本学校对机动车所有权
或使用权的证明;
(八)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平安技术检验记录单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九)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号。XX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校车使用申请后,应在5日内对申
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本方法第十三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项规定的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有关内容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否那么,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送请本
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日内
对本方法第十三条
(七)、
(八)、
(九)项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请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否那么,不予同意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XX县区级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在5日内审查完毕。批准申请的,应在作出批准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统一制定。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核定校车准载人数,并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中注明。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批准申请人使用校
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情况反响给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其抄送本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有效期与该机动车的平安技术检验
有效期相同。使用校车的学校需要延续其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运送学生的校车上路行驶时,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正确
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严禁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平安指
引,并教导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平安守那么,确保学生平安。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
法情况抄告其所属学校和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其不符合驾驶校车的条件时,应建议学校终止其与该驾驶人员的劳动关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校车驾驶人员和学生照管人员应
当立即报警,根据实际情况把学生转移到平安的地方,并做好有关平安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
立监督举报 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方法,法律、法规有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使用校车的学校违反本方法第九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
理制度的,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使用校车的学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202300元罚款,同时将情况通报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该学校及其法人代表通报批评: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车辆运送学生的;
(二)骗取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三)上路行驶的校车不按规定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四)不遵守既定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该标识、标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
律、法规和机动车平安驾驶要求驾驶校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校车超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
员违反本方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平安管理责任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20222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9页 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