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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昌吉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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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23 昌吉 农村 环境保护 专项资金 项目 管理 暂行办法 新编
昌吉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工程管理暂行方法 附件2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 境综合整治工程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 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开展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工程。 第三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引导、地方推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的管理原那么。 第四条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五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申报 和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原那么及重点,联合发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第七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市-1- 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核(已实行省直管县的除外,下同),由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查汇总,联合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工程申报方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工程申报方案内容包括。村庄根本情况,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治理方案(预期实现目标、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度安排、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工程实施后运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地环保部门应结合当地特点,选取农村环保适用技术指导工程申报,保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效果。 第九条省、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的工程按照以下原那么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申报的工程应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年度申报通知所支持重点保持一致。 (二)符合规划要求。各地应在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范围内,统筹安排工程,逐年申请,分阶段实施。 (三)位于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各地应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支持的重点流域、区域范围,结合本地农村环保实际,针对各类问题区域分布特征,选取重点地区优先开展治理。 (四)工程实施条件成熟、资金筹措方案可行。申报的工程应根据当地经济开展水平、自然生态环境条件、污染现状、环境综合整治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治理技术和规模,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报送的工程组织审 查,确定支持工程清单。 第三章工程组织实施 -2- 第十一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实行报备制度。省级财政下达资金预算后的20个工作日内,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完成工程实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工作,经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审批后,报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内容一经审查批准,原那么上不得调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如确需调整的须报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前方可执行。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要将有关调整情况随同年度工程执行情况报告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省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加强工程的考核验收工作,考核验收方法应结合各地情况自行制定,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省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工程结束后的2个月之内完成验收工作。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催促工程所在地的村镇,明确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工程执行情况报告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工程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工程实施进展和成效、中央和地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理措施、考核验收情况等。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在各地工程执行情况报告和抽查情况的 -3- 根底上进行考核。抽查和考核的重点主要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实效等。 第十七条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公示制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管理方法、申报指南、考核验收方法,以及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工程考核验收情况等应及时在各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方法及相关要求的,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九条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法,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方法自202223年5月1日实施。 -4-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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