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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浅论
金融
管理
稳定性
浅论金融管理与金融稳定性
。实现金融稳定必须要有完善的金融监管环境,选择适合我国的强化金融监管的策略,是当前金融理论工作者和决策者最为关注的问题。我国中央银行如何提高监管能力,尽快实现与国际接轨,将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本文简要阐述了银行监管和央行政策的内在联系,并对如何通过有效互动实现金融体系的稳定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稳定;加强
不管是新兴市场还是成熟市场,在其向金融稳定目标迈进的过程中,金融体系的固有缺陷都将使其本身包含许多不稳定因素。比方说,如果金融机构所运行的市场或沟通金融机构与市场的金融根底设施不健全,金融机构就不可能真正稳健,所以,制度设计者需要处理金融根底设施、信息不对称等一系列深刻的市场失灵问题。这些金融根底设施除包括审慎的银行监管、运行良好的支付清算系统外,还包括司法制度、会计与审计标准、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事公办〞的信贷文化等等。并且,这些因素间相互联系,共同发挥着作用。例如,如果评估银行资产价值的会计制度存在缺陷,那么对银行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就形同虚设,假设债权回收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那么银行账面上的资产价值就不可靠.因此,银行监管的建设,对于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意义重大。
一、金融监管对金融稳定的意义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但凡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金融稳定是指一种状态,即是一个国家的整个金融体系不出现大的波动,金融作为资金媒介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金融业本身也能保持稳定、有序、协调开展,但并不是说任何金融机构都不会倒闭。提高金融体系的监管对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金融监管可以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开展,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其次,金融监管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防止资金的乱拨乱划,制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使各行各业都能获得相应的金融支持,保持国民经济体系的均衡开展。
第三,由于银行倒闭不仅机构自身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涉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效劳到达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
第四,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藏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
第五,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账户的动态变化,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确保市场的运行能够对风险进行合理的控制和躲避。
二、我国金融监管和金融稳定现状
1、立法标准金融监管
2022年3月2023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获准成立;是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并于202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三部银行法和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票据法及有关的金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行业自律性标准和相关国际惯例中有关金融监管的内容共同组成了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
三部银行法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框架的根本确立。根据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上的职能,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转移给新成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存了与执行中央银行职能有关的局部金融监督管理职能,继续实行对人民币流通、外汇的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活动的监管。至此,我国金融监管将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个机构分别执行。为确保四部门间在监管方面的协调一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授权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2、应对金融危机确保金融稳定
最新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223)认为,202223年中国克服特大自然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开展。金融改革和创新继续稳步推进,金融根底设施继续得到加强,金融体系总体稳定平安。同时,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目前,我国金融体系运行的宏观环境良好;金融改革成效显著,金融开放继续推进,金融创新不断加强;外汇储藏继续保持增长,应对外部冲击能力不断增强;财政收入、企业利润和居民收入继续保持增长,实际支付能力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继续保持健康开展,总体运行平稳;金融平安网建设继续推进,金融根底设施不断完善。
我国金融业总体实力稳步提高,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本外币存贷款余额继续提高,资本充足率达标银行数量进一步增加。证券期货机构经营稳健,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开展的根底性制度建设稳步推进。保险业资产实力有所增强,日益成为优化金融结构、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力量。金融机构贯彻落实金融促进经济开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经济开展的支持力度,同时加强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开展。
三、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的建议
1、强化银行监管机构的职能履行
毫无疑问,央行履行职责需倚重银行监管。央行通过实行可靠的货币政策,增强公众对货币的信心,实现货币与价格稳定的宏观目标,但不管央行怎样专注于货币与物价稳定的宏观经济目标,其实现必须基于微观层次的金融稳定,需要银行体系以及其他金融部门的顺利运行。
在金融体系中,资产比重最大的银行体系既是重要的金融中介又是支付工具的提供者,单个银行机构倒闭的风险很容易传播而引发系统风险。即使是小银行的倒闭,也可能会由于同业往来、支付系统的直接联系以及对市场信心的间接影响而损害大型银行。大型银行出问题反过来又将导致银行体系的信用遭受更大损害,对广阔存款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独立于央行的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无疑也是央行赖以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重要根底。
2、银行监管需要注重央行的宏观政策分析
提到银行监管,我们一般会将监管者与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相联系。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是为了减少单个银行机构的倒闭,目标在于控制银行机构的具体风险,对存款人提供保护。但是,审慎银行监管不可防止地也会涉及宏观层面。审慎监管宏观层面的目标是控制系统风险,即防止银行体系崩溃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应本钱,为降低金融动乱给经济运行带来的本钱,也包括减低政府决策形成的道德风险本钱,近年来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理念中已经融入了更多的宏观因素。
从宏观层面来看,金融不稳定与个别银行机构偶尔倒闭的现象可能是﹁致的,因为个别银行机构的倒闭在阻碍金融体系的根本中介功能时就影响了金融稳定。所以,从审慎监管的宏观层面考虑,对单个银行机构倒闭风险的判断将视该机构的倒闭对整个体系的意义而定。如果一个机构规模不大,其倒闭不会导致其他机构的连锁反响,即该机构的倒闭并不会影响系统稳定,监管者将任由该机构自生自灭。但是,审慎监管的宏观层面强调,从单个银行机构角度来看似为合理的行为,可能会对整个银行体系造成负面影响。例如,单个银行在经济衰退时期紧缩信贷是理性的选择,但如果所有银行都这样做,那么将导致整个社会的信贷数量进一步下降,从而恶化经济环境。而在经济上升时期,所有银行均放松信贷政策,很可能产生非持续性的信贷繁荣局面,甚至积累泡沫,而留下金融动乱的隐患。
不管是在开展中国家还是兴旺国家,过去银行监管者往往倾向子更多地从微观层面考虑银行监管问题,在具体设计和运用监管制度方面的宏观考虑不够。例如,就一定类型的风险来说,监管者并没有根据各银行在经济中的重要性而区别确定最低资本标准,也很少有监管者建议一家银行不要紧缩信贷以防止整个银行体系的信贷质量进一步恶化。从宏观层面来看,片面注重微观层面的监管既可能导致对单个银行机构的过度保护,削弱市场自律和市场资源配置机制,也可能导致无视集体行为对整个银行体系的影响,无法准确监测系统风险并采取适当救济措施。一旦发生系统风险,单个银行机构最终也很难幸免。所以,银行监管的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其实是无法分割的,在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负有主要责任的银行监管机构应当注重负责控制系统风险的央行的宏观分析,将宏观预期因素融入日常监管之中。
3、建立银行监管机构与央行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
对于银行监管机构与央行之间建立信息交流机制的必要性,几乎不存在疑议。在世界各国央行与银行监管机构分设的体制中,都对信息共享机制作出了妥善安排。一般认为,分设体制下央行履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职责,担当最后贷款人,不必再直接介入各银行机构的监管。但问题在于,央行将因此不再能通过监管主动获得关于各银行稳健状况以及整个银行体系状况的一手信息,却还必须决定是否提供必要的救助。这样,在紧急情况下,央行为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如何能作出正确决定。对此问题的直接答复是,监管者必须与央行进行直接而全面的信息交流,接下来的问题是央行是否仍有必要直接介入监管。对此问题可以用两个实例来答复。在德国,央行虽没有明确的监管权,但往往深入地参与制定监管政策,所有监管信息在到达监管机构之前要先通过央行过滤。在日本,央行可根据约定对与其进行交易的银行的业务及财产状况进行现场检查,且央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经常联合进行银行检查,实际上成了第二监管者。两国央行都不同程度地成为了银行监管者的“影子〞,享有与监管机构相似的权力。
从本质上说,央行需要的不是监管权本身,而是行使监管权能获得的信息。既然如此,为何适宜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呢。首先,行政权分享与协调过程中的摩擦可能会成为信息充分交流的障碍。其次,问题可能不在于银行监管机构是否愿意向央行充分提供信息,而是独立监管机构自身的重要法定职责——客户保护以及其侧重于执法的专业特征,决定了其需要获取的信息偏重于银行是否合规方面。而央行关注的重点是金融体系的稳定,需要侧重于宏观问题的信息,银行监管机构获取的信息可能无法真正满足央行的需要。
4、建立银行监管机构与央行的协调机制
银行监管不可能像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那样真正独立于央行。因为央行是根底货币和最后贷款的惟一提供者,必须对支付清算系统、货币市场和货币总量给予直接的控制和监督,而银行体系发生任何重大问题都不可防止地会对这些方面产生影响,所以银行监管机构和央行的工作必然会密切相关。不同的是,机构分设后,银行监管职能和央行职能之间的协调合作更加公开化,以前央行内部的利益冲突转化为公共层面的政策冲突。因此,不管央行是否负责银行监管,都需要协调两种职能之间的冲突,关键问题是要使在两个不同机构之间协调这种冲突的本钱小于在央行内部解决冲突的本钱。
在负责银行监管的央行中,监管部门与货币政策部门往往是隔离的,部门之间的协调由央行的最高层负责,高层官员之间的不同意见在央行内部能悄然得到解决。机构分设后,协调两种职能之间冲突的普遍做法是在央行和银行监管者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在此情况下,协调机制的运行本钱和效率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