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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院
副院长
实践
科学
发展观
心得体会
范文
法院副院长实践科学开展观心得体会
“我们的事业在开展,社会在进步,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也在开展。实现群众的愿望,满足群众的需要,维护群众的利益,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开展的过程。〞当前,社会正处在各种利益的调整之中,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更加强烈,如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摆在我们法官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我觉得,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很重要的一条是要求我们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做一名公正的、让人信赖的法官。
首先,要有公平之心。中国有一句古话,叫做“诚于中而形于外〞,可以用来比喻法官的公正。就是说,法官的公正是由内心生发出来的。对法官而言,一颗公平正直的心,犹胜于一套严密的逻辑推理。从心底生发的公平之心,总能经由训练有素的言词和举止,让当事人和旁观者感知,从而赢得信赖。这种信赖比滴水不漏的三段论更有说服力。因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之所以接受司法裁判,首先是源于对法官的信赖,而不是那些看上去很能唬人的概念演绎。如果法官不被信任,即便他把法理讲的再顺溜,可在老百姓那里也许全不成理。法律是无语的,法官有责任把无语的法律背后的爱和关心带给普罗群众。泰戈尔的诗句“只有热爱人的人才可以审判人〞,表达的正是这种要求。对权力有了敬畏之心,对世事有了悲悯之情,法官就能够在司法活动中生出持平之心。这持平之心,正是法官公正的源头。
其次,要有持平之举。一名法官要树立起公正司法的形象,除了具有持平之心,当然还应当有持平之举。要在法庭上成功扮演一个令人信服的法官角色,至少应当掌握五个要素:亲和的面貌、标准的操作、居中的立场、耐心的态度、回应的姿态。
一是法官要有亲和的面貌。法官应当以亲和的面貌示人,这是法官赢取信任的切入点。过去曾经把法官简单理解为专政的工具,一个“刀把子〞。所以法官应当要威严,话语也多为训诫式或强制式,表现出一副凛然不可犯的权力者形象。今天我们大家都认同,法官主要是作为社会纠纷的解决者出现在法庭的,法院要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因而,对法官角色的理解也需要与时俱进,法官需要以亲和的面貌取代冷漠的官僚形象。当然,也不能因此走向另一个极端。亲和并非就是要求法官满脸堆笑、两面讨好。它的核心要求在于,法官应当去除“审判的过程就是自身行使权力的过程〞这种高高在上的官僚意识,去除对诉讼参与者那种冷冰冰和漠不关心的生硬态度,建立起“审判的过程也是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过程〞这样一种观念,从而以平和、接纳的心态主持诉讼。故而,亲和的法官形象应当是:在气度上是不卑不亢的,在立场上是不偏不倚的,在态度上是不温不火的,在言词上是不徐不疾的。
二是法官要有标准的操作。标准的操作是使裁判得以正当化的一副加强剂。衣着随便,态度轻慢,一边开庭一边打 、抽烟,甚至打瞌睡,这样的法官肯定不能叫人心服。在这种情形下作出的判决哪怕再正确,单是因为法官的庭上表现,当事人就会将不服进行到底。法庭必须是庄严的。因为,只有庄严的法庭,才能体现国家法律对解决社会纷争的郑重其事,才能凸显法官行使司法权力的严肃和慎重。而庄严的法庭是透过标准的操作营造出来的。法官端坐法庭之上,身穿法袍,手握法槌,依照法庭规那么,使用法言法语,一板一眼地展开诉讼,营造出一种正式和肃穆的气氛。这种法庭的威仪场景足以令当事人和旁观者肃然起敬,从而得以引导对抗的双方进入到理性的诉讼轨道,并且对于当事人接受裁判起到相当的说服作用。穿不穿法袍、敲不敲法槌,不见得会实质性地改变一项判决的内容,但确有可能改变当事人和旁观者对裁判的态度。这就是标准的操作对于树立司法权威所起的作用。
三是法官要有居中的立场。法官必须秉持居中的立场,这一点应当在整个审判过程中贯彻始终。如果说审判是一门艺术,那么,如何把握居中的立场就是这门艺术的重头戏。在诉讼中,当事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切,怀抱一颗高度敏感的心,总是千方百计从法官的语气、用词甚至表情中捕捉信息。法官稍不注意,就可能带来误解。“居中〞的要旨在于给当事人以平等对待。这种平等对待要体现在诉讼的所有环节中,并且要十分注意细节,包括态度的亲疏、用语的轻重、发言的长短,等等。法官在庭上对案件轻易发表意见是极不明智的做法,往往造成当事人投诉和缠讼。庭下单方会见当事人也常惹非议,撇开暗箱操作不说,光是从向法官陈述的时机这个角度看,就是对对方当事人的不公平。给予当事人平等对待也不能极端化和绝对化。当诉讼的一方太强而另一方太弱时,维持形式上的对等就意味着实质上的不平等。设想一下,一方是财大气粗的集团公司,有律师助阵;另一方是目不识丁的农民,自己应诉。这样的诉讼,就好比56公斤重的选手适用同一套规那么参加105公斤级别的举重比赛,所产生的结果自然难以让人接受。这时候,法官就应当及时伸出矫正的援手,运用释明等手段,帮助弱小一方,使诉讼回归平衡。
四是法官要有耐心的态度。耐心的态度原本是对效劳行业的要求,为什么言出法随的法官也需要耐心的态度?这是因为,按照我国法律对法院职能的要求,诉讼的过程,不应当只是法官走完全部程序然后得出结论的过程,也应当是消解当事人不满情绪从而到达案结事了的过程。要消除当事人的对抗和抵触情绪,最重要的是保证当事人对诉讼的“充分参与〞。这就要求法官要有耐性,要让当事人把该说的话说完,该宣泄的情绪宣泄完,该行使的诉讼权利行使完。明智的法官应当防止犯这样的毛病:因为自以为弄懂了当事人要表达的意思,而对当事人的继续发言表现出不耐烦,甚至硬生生地打断发言。保证当事人对诉讼的“充分参与〞,就是要确保当事人成为诉讼的主角,戏得由他们来主唱。法官只管用耳朵聆听,用脑袋深思,却要管住嘴巴。就是说,在诉辩阶段,法官要充当被说服者的角色。
五是法官要有回应的姿态。法官以回应的姿态面对当事人,是为了要让当事人感觉到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受到了“充分的尊重〞,并且清晰了解到法官所以下此判决的来由,从而理性地接受裁判。恰当的回应,要求法官改变“以我为主〞的习惯套路,对于当事人提出来的请求、主张和理据,加以仔细的聆听、认真的对待,并最终给出态度以及理由。这种回应的姿态,应着重体现在三个环节上: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足够尊重、裁判文书的充分说理以及必要的判后答疑。对当事人表现出足够的尊重,是要把当事人所说的话、所提出的主张和理据当一回事。让当事人有一种被重视的感觉。裁判文书要充分说理,这是回应当事人诉求的主要载体。不要简单地按照三段论的逻辑,把查明事实放在法律框架下,然后演算出结论。而应当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所提出来的理据,清晰地说明态度,并且说明理由。必要的判后答疑是需要的,因为我们的法律要求法官不单是案件的判断者,而且应当是纠纷的了断者。在一个双方对抗的争讼中,要求作出一个令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判决,实在是为难法官了。可是,一名以人为本的法官,一名成功的法官,应当而且能够做到的,是凭借自己的公平正义理念和专业素养,令当事人觉得:尽管我不满意判决,可我接受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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