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XX
煤矿
建设项目
安全
设施
竣工
验收
新编
XX省煤矿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表
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监督管理方法
第五章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根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工程施工情况;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五)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工程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平安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建设工程及其平安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平安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平安评价的同一平安评价机构。
平安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工程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评价细那么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平安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工程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一)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二)建设工程平安验收评价报告;
(三)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四)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平安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六)从业人员平安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八)平安生产责任制文件,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平安规程清单;
(九)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到达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后未按照本方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五)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进行平安验收评价的;
(六)平安设施和平安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到达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七)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工程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九)未按照本方法规定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文件、材料,并组织现场检查的。
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组织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平安许可。
危险化学品平安使用许可证实施方法
第十八条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平安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平安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三)平安生产责任制文件,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平安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平安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七)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平安技术说明书和平安标签;
(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九)平安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十)新建企业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新建企业平安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