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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科普
基地
认定
管理制度
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创办科普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科普阵地和科普能力建设,推动我市科普事业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方案纲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x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相当规模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效劳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x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中共x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x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是科普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法。
第四条科普基地依照科普法规定,坚持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原那么,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开展战略,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工作。
第二章科普基地的申报
第五条申报对象
(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如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
(二)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历史人文景观等。
(三)各类企业、科研机构、院校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如工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
(四)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申报条件
申报科普基地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所从事的业务主题鲜明、内容丰富,能发挥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作用。
(三)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四)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五)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馆、科普画廊、科普演示设备和模型等。科普基地建筑面积一般应到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展厅和活动场所面积要到达500平方米以上。
(六)配备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第七条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须经主管单位推荐,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1.x市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表样附后);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根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科普设施、科普宣传能力情况);
3.科普工作规划、方案、管理制度;
4.法人资格、科普经费投入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并附电子版。
(二)申报及受理时限。即时申报,受理回复时限为7个工作日。
(三)申报受理部门。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第三章科普基地的认定
第八条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科普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评审。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提出具体认定意见,报送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审定。
第九条经认定的科普基地,由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联合发文命名为“x市科普基地〞,向社会公布,并颁发牌匾。
第四章科普基地的主要任务
第十条科技博物场馆类(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自然景区、工农业园区等)的科普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200天;科研机构、院校的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类的科普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60天;各类科普基地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一条要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手段,采用科普专题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方式,广泛开展科普活动;根据自身特点和公众需求,开展针对性强、易被公众接受的特色或专题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不断探索科普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形式,加强与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主动吸引公众到基地参加科普教育活动,共同推进科普工作。
第十三条积极参与每年的“科技活动周〞、各种“科普日〞等活动,以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科技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接受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交办的科普任务。
第五章科普基地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科普基地可按x市关于对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方法(大科政发[2023]5号)有关规定,持科普基地认定批准要件、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免征营业税。从境外购置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按照国家财税[2022]55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并向海关备案。
第十六条经评审认定的市科普基地可优先申报省、市各类科技方案工程。
第六章科普基地的管理
第十七条科普基地接受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的工作指导,积极承担科普工程和各项任务,开展科普活动,同时要加强与所在区市县、先导区科技部门、党委宣传部、科协的工作联系,紧密配合当地社会经济开展开展科普工作。
第十八条科普基地要在每年12月上旬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科普工作方案,并提供各类科普活动的图片、声像等资料。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对科普基地的科普设施改善、科普器具的技术研发,科普公共效劳平台、数据库建设,科普培训,创意性科普活动等弘扬科学文化思想,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科普工程,依据x市促进科普基地开展暂行方法(大政办发[202223]189号),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二十条根据科普基地开展的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开展各类咨询、培训工作,并向科普基地提供科普图书、光盘、挂图等科普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根据科普工作开展情况,每两年对科普基地进行综合考核,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对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科普基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撤消“x市科普基地〞称号。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有宣传封建迷信以及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一年内未能开展科普活动或连续两年未向市科技局提交工作方案和总结的;
(五)考核不合格以及已不具备科普基地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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