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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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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市生活 垃圾 分类 管理制度 办法
2023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方法 2023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X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X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X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均适用于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效劳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罐、废油漆桶、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三)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废弃的有机易腐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和果蔬、水产市场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包括废弃菜叶、水果、鱼虾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卫生用纸、一次性餐具、塑料包装袋、烟蒂、清扫渣土、大棒骨、贝壳等。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以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全民落实、因地制宜、属地负责的原那么,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第五条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大X(X)文体功能区管委会、X纺织工业园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方案,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垃圾分类有关工作,指导、催促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方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发动、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 第九条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生活垃圾的单位实施垃圾分类管理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第二章减量与促进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大X(X)文体功能区管委会、X纺织工业园管委会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鼓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第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大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进力度,鼓励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果皮菜叶就地资源化处理。 第十三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制定措施鼓励企业对塑料、玻璃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以及大件垃圾进行回收处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 第十五条生产加工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本钱应当与内装产品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餐饮效劳企业应当在餐饮效劳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宾馆经营企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大X(X)文体功能区管委会、X纺织工业园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发动,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接待社会公众参观。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学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旅行社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催促旅行社加强对从业人员生活垃圾分类的教育和对游客的引导。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市流动人口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引导流动人口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 交通运输部门应利用交通站场、车载视频、车辆立面等载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 报刊、播送、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七条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 鼓励志愿效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置效劳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立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立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十九条垃圾分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垃圾分类达标或示范小区、单位评选活动,取得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单位称号的,在称号保持期间,适当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章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方案,明确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案,报市城管执法部门备案。涉及处理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片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大X(X)文体功能区管委会、X纺织工业园管委会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二十三条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标准。 第二十四条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效劳设施配套指标。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管执法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技术标准,鼓励生活垃圾处置效劳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现有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道路、桥梁、车站、广场、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二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撤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关闭、撤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管执法部门商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分类投放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分类要求,准确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投放:(一)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二)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家具,应当预约回收经营企业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效劳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三)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效劳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单位为责任人;无物业效劳单位、无管理单位的,社区为责任人;城中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单位为责任人;(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五)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六)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车站、文化、体育、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七)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八)不能确定垃圾分类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及本市的相关标准配置收集容器:(一)住宅区收集点应当配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个住宅区至少设置一个可回收物和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二)商务、办公、生产区域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设置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三)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分类容器设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标准、信息醒目、易于辨识。 鼓励责任人根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第三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缺乏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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