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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口
计划生育
行政
执法
行为规范
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标准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加强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监督,保障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结合xxxx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xxxx县人口和方案生育局及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当遵守本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标准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章根本行为标准
第四条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XX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严禁无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执法;不得聘用临时人员单独执法。
第五条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秉公办事、廉洁高效、接受监督、效劳群众,维护人口和方案生育执法部门的尊严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1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严禁滥用职权。
第七条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正确执行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性文件。行政执法中,应当做到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填写齐全、标准、文字清晰,归档立卷及时完整。
第八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征收)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合理自由裁量,做到(征收、处分合理恰当)过罚相当。
第九条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调查取证时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获取证据,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禁止任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行为。
第十条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中,必须使用由XX省人口和方案生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文书。必须严格按照XX省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文书有关填写标准制作与填写,并加盖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印章,不得任意省略或简写。
在查处人口和方案生育违法行为中,制作的行政(征收)处分文书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作出行政(征收)处分决定后再补充证据和文书。
第十一条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和对违法行为罚款行政处分决定时,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规定可当场收缴罚款外,都必须实行罚款(征收)2决定与罚款(征收)缴纳别离,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征收、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严禁坐收坐支、挪用或私自直接处理。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必须出示XX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XX省社会抚养费收费收据。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替代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严禁“白条〞收费;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第十三条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利,不得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分时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有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执法者身份。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不徇私枉法,不以权谋私。执法人员不得使用依法被暂扣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严禁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向管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账、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相对人为其提供效劳。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十八条非因职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3管理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找当事人调查询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标准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撤消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附那么
第二十条本标准未包括的行为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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