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环卫局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开展,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xx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集镇、村庄的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开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效劳中心的非建制镇。本规定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第四条(管理原那么)本市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专群结合、综合治理、社会监督的原那么。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市、县(区)农业、爱卫、环保、土地、规划、房产、卫生工商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市、县(区)卫生防疫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对农村粪便、垃圾处理进行卫生技术指导。第六条(环境卫生规划和目标)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集镇、村庄建设开展规划方案,制定集镇、村庄环境卫生事业开展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市XX县区(区)环境卫生部门指导下,确定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还田利用的具体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奖惩措施。第七条(环境卫生经费)第2页共7页集镇环境卫生管理所需的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管理工作量拨付。乡(镇)财政拨款单位和集镇居民产生的粪便、垃圾,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去除、处置。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去除、处置粪便、垃圾的,应当交付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县(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报县(区)物价部门批准。第八条(社会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群众性环境卫生监督队伍,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环境卫生监察队开展监督工作。第九条(集镇粪便去除和处置)集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粪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对倾倒点的粪便按日去除;对化粪池的粪便定期去除。集镇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自行负责去除、处置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去除、处置所产生的粪便。第十条(公共厕所管理)公共厕所的设置单位,应当指定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