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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民政府
工作
规定
人民政府工作规定
为促进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走上法制化、标准化、制度化的轨道,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省政府工作规那么的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府正常运转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那么。
第一章县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一条县政府由以下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第二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
第三条副县长、县长助理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四条县长外出开会、考察学习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外出期间,由县长指定委托其他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县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XX县区政府的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第二章会议制度
第六条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县长工作例会、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等会议制度。根据工作分工,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主持召开。
第七条县政府会议应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那么。大力提倡开短会、小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专题会。
第三章公文审批制度
第八条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和XX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及市、县有关规定,按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那么办理。
第九条公文审批应遵循“便捷、高效〞原那么,审批各个环节都要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条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大力精简公文数量。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县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
第四章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县政府组成部门每半年应当向县政府报告一次工作,重要工作必须及时报告。工作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县政府每周定期召XX县区长工作例会,不定期召开形势分析会,各位副县长、县长助理应在会上报告分管工作情况XX县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及下一阶段工作打算;县政府其他组成部门在形势分析会上报告本部门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等,工作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
第五章政务值班制度
第十四条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重大节假日、森林防火和防汛特别期间要实行领导带班制度。
第十五条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专(兼)职值班人员,并将值班地点、联系 等事项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值班室。节假日、森林防火和防汛期间,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将带班领导及联系 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值班室。
第十六条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日记,遇有重大事情必须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县政府办公室值班室应对各单位值班情况作不定期抽查,凡因人为因素中断联系影响工作的,要追究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值班人员责任。
第六章调查研究和民主决策制度
第十八条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县政府组成人员每年至少要有3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每年撰写1—2篇对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领导、专家和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重大决策,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重大问题,要通过举行论证会、座谈会以及多种形式的咨询活动,进行科学论证。
第七章监督和督查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县政府组成人员和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要定期、不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书面材料,在报告之前必须经分管副县长审定,重要工作必须经县长审定。
第二十一条诚恳接受群众的监督。高度重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经常发布政务信息,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加强政府系统内部监督。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错案追究。
第二十三条建立督查工作责任制。县政府工作部门每季度应对照目标和任务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县政府办公室对县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局部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跟踪督查。县政府领导对分管的工作,要加大催促检查力度,确保决策落实。
第八章公务活动制度
第二十四条标准公务接待行为。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市领导来大余检查、指导工作的,按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接待。接待上级部门及兄弟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原那么上由工作分工对口的副县长、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待。上级或外地政府副处级以上领导到我县检查指导工作或来访,接待部门、单位或乡镇须向县长报告。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保持通讯畅通,除参加会议外,一律要开 。特殊情况通讯不畅的,要及时通知县政府办公室,以便工作联系。
第二十六条减少县政府领导参加表彰会、庆祝会、纪念会、茶话会和展览剪彩等活动,如确需参加这类活动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八条县政府领导参加一般性公务活动原那么上不作宣传报道。
第九章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副县长、县长助理、乡镇长外出,应当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请假,并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的,须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副县长报告、请假;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副职外出,须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请假。外出前要把外出的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通知县政府办;返回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情况紧急,可先通过 分别向有关领导请假、报告,并同时告之县政府办,随后补办书面请假条或书面报告备查。
第十章附那么
第三十一条本规那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那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此文件相抵触的,以此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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