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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全区
违法
集资
管制
制度
全区违法集资管制制度
第一条为准时、精确 、有序地开展涉嫌非法集资特殊状况监测预警报告工作,依据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有关精神和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市涉嫌非法集资特殊状况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所称的涉嫌非法集资特殊状况监测预警报告,是指在城厢区辖区内消逝涉嫌非法集资特殊状况征兆或已发生特殊状况下,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本行业的涉嫌非法集资特殊监测预警报告工作,其涉嫌非法集资全部各镇(街道)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第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本地区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举报 。
第五第在辖区消逝以下状况之一时,主管部门应实施预警,快速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境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卡、席位证、优待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进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托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隐秘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黄金投资〞形式先进非法集资;
(十三)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特殊状况。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根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三是承诺在确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第六条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应报告的内容:
(一)涉嫌非法集资发生特殊状况的征兆或已发生特殊的状况,包括涉嫌非法集资发生特殊状况的征兆或已发生特殊的具体项目、发生时间、区域范围、涉及金额、涉及人数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二)涉嫌非法集资特殊状况的征兆或已发生特殊状况的缘由、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响;
(三)相关措施建议;
(四)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进入预警状态后,警情所在地的各镇(街道)、涉嫌非法集资主管部门应马上启动重大大事应急预案,进行跟踪监测,实行实时报告制度。依据前条规定的应报告内容,在报告区人民政府的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再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向市政府和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对重大和紧急状况,可直接报告市政府和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八条消逝跨地区的大范围涉嫌非法集资特殊状况时,警情所在地的各镇(街道)、涉嫌非法集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涉嫌非法集资行业主管部门的部署,实施动态报告制度和24小时警情值班制度,并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准时对特殊状况进行监测,随时接听预警专线 。
第九条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依据涉嫌非法集资特殊状况作出的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确实定等,各镇(街道)及其各有关部门必需严格执行,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条警情报告一般接受书面报告的形式,由涉嫌非法集资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通过文件、 报告;遇到紧急状况可同时接受 简要报告的形式, 报告由专人或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实施预警报告期间,开设特地的警情传递 、 等通道,准时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全面把握各地涉嫌非法集资特殊的状况和变化缘由、趋势,快速报告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并适时做好监测信息的和警情通报工作。
第十二条各镇(街道)及其各有关部门的涉嫌非法集资监测机构要做好日常涉嫌非法集资监测工作,加强分析、猜想,准时觉察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精确 预报预警。
第十三条警情发生地涉嫌非法集资的各镇(街道)及主管部门可依据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需要,指定临时涉嫌监测点,实施跟踪监测。同时将临时确定的监测点和监测状况报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要各级支持和协作涉嫌非法集资主管部门做好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有关单位要照实向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部门供应状况及资料。
第十五条当涉嫌非法集资大事安静或引发涉嫌非法集资特殊状况消退,除另有规定处,可自动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监测信息正常报送状态。但警情地各镇(街)及主管部门仍应亲热关注动向,准时深化调查争辩,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六条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报告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峻的,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对拒不执行涉嫌非法集资监测规定,拒报、瞒报、不报及伪造、篡改涉嫌集资监测资料的单位及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