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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开发区人事管理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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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开发区 人事管理 若干意见
开发区人事管理假设干意见 为建立适应开发区建设开展需要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借鉴其他县、区做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经济开发区人事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加快推进经济开展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鼓励机制,逐步建立符合开发区开展需要,能够充分调动广阔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充满生机活力的干部人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机构、岗位设置 开发区负责拟订各内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中层干部职数方案,报县编委核定。按照“因事设岗〞的原那么,合理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竞聘上岗,按岗聘人。 三、管理原那么和方式 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那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公正、公开、竞争、择优原那么,打破单位和人员身份界限,全面推行全员聘用制度,实行岗位管理,形成健全的管理体制、完善的用人机制。 (一)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 领导班子成员由县委任命。领导干部经任命后,明确岗位职责,由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其人员编制、身份、原档案工资在开发区工作期间保存不变。 (二)现有工作人员的管理 现有在编的一般工作人员按照所设岗位,实行差额制双向选择竞聘上岗,其中副科级中层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备案。竞聘上岗后与开发区主要负责人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编制、身份、档案工资在开发区期间保存不变。开发区所有工作人员不受个人身份限制,均可参与现有中层及以下岗位聘用、任职。聘期结束后所任职务自行免除,经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到龄退休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进工作人员的管理 新进人员按有关规定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总数控制,不办理入编手续,实行人事代理,人事档案交由县人社局人才交流效劳中心保管,享受在编同岗位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派驻单位人员管理 加强对县有关部门派驻开发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县有关部门派驻开发区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由开发区负责,涉及干部的任免,主管部门应事先征求开发区党委意见。 上述人员除县委任命的班子成员外,均按照设定的岗位竞聘上岗,按岗聘用,聘期两年,首聘、续聘以及解聘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备案,解聘由开发区负责。 县开发区现职人员在竞争上岗时落聘的实行待岗3个月学习培训,待岗期间只发放根本工资。待岗期满仍未被聘用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将其调离,直接安排到其他单位或社区的临时性岗位工作。在临时性岗位工作仍不能胜任的予以辞退(辞聘),辞退(辞聘)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考核与奖惩 1、开发区成立专门的考核领导组,根据县布置的目标任务制定绩效考评方法,组织考评。 2、考核内容主要为县对开发区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部门职能职责履行情况、阶段性重点工作和领导交办的重要任务等。 3、考核应突出工作实绩,量化考核内容,采取组织考核、领导评议和职工互评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根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优秀占30%,根本称职以下占2023%。 4、考核结果将作为薪酬分配、职务升降、岗位调整、奖惩以及聘用合同的续订、解除的重要依据。当年考评为优秀等次的,其岗位工资上浮一个档次;同职级序列位于前二位的列为晋升的后备对象。凡当年考核不称职的,试用一年,试用期间只发根本工资,连续两年不称职的给予解聘;凡当年考核为根本称职的,对其现行岗位工资下调一个档次,连续两年考评仍为根本称职的,试用一年,试用期间发放本人的根本工资。 五、保障制度 1、开发区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由根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三局部构成,按岗定责、按责定薪、按绩付酬。引进紧缺专业人才工资待遇由开发区另定。各类性质财政供给人员的原工资标准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记入个人档案。 2、根本工资按本人应发职务、级别工资或岗位、薪级工资确定,按月发放。 3、岗位工资随岗位变动而调整,岗位级差为200元,具体由开发区确定,按月发放。 4、绩效工资分为固定绩效工资和浮动绩效工资,其中固定绩效工资占60%,浮动绩效工资占40%,年终考核后一次性发放。 固定绩效工资根据岗位类别制定相应的岗位系数,表达不同类别岗位责任和不同岗位责任完成情况的差异。浮动绩效工资与部门、职工考核期内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综合考核结果挂钩,表达奖勤罚懒、鼓励先进的作用,具体由开发区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暂按人均每年略高于全县平均绩效工资水平核定,并与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其中财政收入、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占80%,其它目标任务占20%。全面完成任务,按财政收入、招商引资到位资金额完成比例上浮绩效工资,超20%以内的上浮2023%,超20%以上至50%的上浮50%,超50%以上的上浮20230%。未完成任务,按前两项任务所欠比例降低绩效工资总量。 5、住房公积金按我县有关规定执行。 6、县委、县政府目标考核及其他单项考评的奖励,按有关规定发放到人。 7、开发区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县委、县政府(组织部、人社局)备案。 本意见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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