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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宁夏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制定的原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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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宁夏 计划生育 法律法规 制定 原因
宁夏新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制定的原因 2023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条例是指导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方案生育效劳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它的公布实施,顺应了落实科学开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为全面提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方案生育工作水平提供了法制保障,标志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方案生育法制化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 现在执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是1990年12月28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此后的实施过程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先后对这一条例做了两次修正一次修订。多年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指导下,宁夏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规定,人口方案生育工作步入良性开展的轨道。但同时,宁夏人口方案生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存在以下六个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人口方案生育财政投入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尚未形成;二是人口方案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与其他惠民政策衔接还不到位,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充分;三是人口方案生育效劳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效劳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四是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有待加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较为薄弱;五是部门监管尚未形成合力,局部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呈升高趋势;六是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效劳管理新机制尚未建立。 随着人口方案生育内外部环境所发生的深刻变化,人口方案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已明显转变,原条例中关于管理保障、优待奖励以及方案生育综合效劳等方面的制度措施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为了全面加强新时期人口方案生育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开展〞的新要求,修订宁夏原有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十分必要。 第二篇。方案生育法律法规1、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免费工程有哪些。方案生育法律法规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方案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2、农业人口夫妻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农业人口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享受以下待遇:〔1〕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开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2〕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3〕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 〔4〕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学生减收杂费;〔5〕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工程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6〕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3、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实行方案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4、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生育第二孩。 〔1〕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以下的少数民族的; 〔2〕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女方是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女方是农业人口,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的〔多女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9〕女方是农业人口,定居在靠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10〕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专家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 〔11〕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12〕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13〕独生子女死亡的。 前款第〔12〕、〔13〕项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 5、哪些情形下3年内不批准再生育。 符合规定生育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批准再生育:〔1〕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证明而终止妊娠的;〔2〕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3〕已领取效劳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6、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如何办理二孩生育证。 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应当在怀孕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前方可生育。 7、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哪些情况下不能生育第二个孩子。 〔1〕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满三年的。 8、哪些情况应征收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2〕以收养形式躲避法律、法规生育的; 〔3〕婚外生育的; 〔4〕非婚生育的; 〔5〕符合条件生育二孩但提前生育的。 9、社会抚养费应如何缴纳。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决定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周年,第一次缴纳应当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10、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及计征方法是什么。 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1〕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2〕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3〕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4〕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11、对违法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有哪些其他处理措施。 对违法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年内不得被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等等。 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及其违法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集体经济的分配和福利待遇。 12、对破坏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怎样处理。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绝、阻碍方案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2〕侮辱、诽谤、报复方案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成心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3〕虐待生女婴的妇女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4〕有其他破坏方案生育行为的。 13、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的原那么和规定有哪些。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区域谁清理〞的原那么,对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1〕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由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管理;〔2〕城镇住宅小区由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3〕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14、流动人口的生育证由哪里签发。 流动人口的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签发效劳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 15、流动人口违法方案生育有关规定怎么实施处分。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由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征收情况通报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法生育已依法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 16、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由县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XX省方案生育条例 【公布单位】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1998072 4【实施日期】 19980724 【名称】 XX省方案生育条例 【题注】 〔1998年7月24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章名】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实施方案生育根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开展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夫妻双方有依法生育和不生育的权利,有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 第四条实行方案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开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方案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在国家人口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开展规划,实行人口与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方案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方案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方案生育事业的投入。乡统筹费中应安排适当比例作为方案生育经费。 【章名】 第二章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方案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方案生育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方案生育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辖区的方案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所在地村〔居〕民的方案生育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设人口与方案生育效劳员,村民小组可设育龄妇女组长和方案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方案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效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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