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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023
地方
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
辅导材料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辅导材料
该法是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在实施过程中,先后作了次修改,分别在年月日第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作了第一次修正;在年月日第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作了第二次修正;在年月日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了第三次修正。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共五章,条。
第一章,总那么,共条,分别对在地方各级行政区域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及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权限问题作了规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共条,分别对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代表的选举方式,各级人大每届的任期,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人大的职权,各级人大会议召开的程序。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及罢免案质询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方法、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以及对代表的法律保护等作了规定。
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条。分别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常委会的组成、任期、职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常委会召开的程序,议案、质询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主任会议的组成、职责、召开程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如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及常委会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条。分别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组成人员、任期、职权、工作制度、机构设置等作了规定。
第五章,附那么,只有条。规定了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本法执行中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们着重学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的最高权力。制定宪法和法律,组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决定国家的一切重要事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本行政区域的国家权力机关,组织本级其他国家机关,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事项,在行政区域内处于最高的地位。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会议行使职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乡镇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地方组织法第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十五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方案和国家预算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
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至于哪些属于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凡涉及本地区较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或者较多数群众关心的事项,都可以认为属于重大事项。
三、行使任免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本级人民请登陆原创网站:政府领导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和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行使监督权,包括听取和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五、保护各方面的权益,包括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
本法所指的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如何选举本级国家领导人员,地方组织法有明确规定,选举时必须按照本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辅导材料第2页
⒈提名。
根据地方组织法条的规定,享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提名权的有: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二、代表依法联合提名。联名人数地方组织法也有明确规定,即省级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主席团提名和代表参加联合提名的候选人都不能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负责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⒉确立差额比例和正式候选人。
分两种情况。一是正职领导(包括人大常务委会主任、秘书长,乡镇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进行差额选举还是等额选举主要根据提名的情况而定。二是副职领导人员和人大常委会委员,副职领导人员(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副职领导人员和常委会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方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差额数应当根据应选人数的多少确定,应选人数多的差额数也应多项选择,不能一律规定最低的差额数,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方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方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方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实践中应当注意,
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投赞成票,可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他人,还可以弃权。
三、选举时,获得过半数的候选人超过了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中选。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就应当把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再次投票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中选。
四、在选举过程中,如果落选的候选人超过差额数,中选人数就达不到应选名额,在这种情况下,就得进行第二次甚至第三次选举,也就是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缺乏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进行。另行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乡镇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要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三、罢免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
罢免权是法律赋予选民和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撤换国家机关人员的权利。根据地方组织法第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还可以罢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政府组成人员(即政府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
罢免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地方组织法第条作了规定,根据地方组织法第条的规定:
一、罢免案必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提出。
二、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
三、罢免案必须写明罢免理由。提出罢免案总是要有一定理由的,但罢免理由不等于被罢免对象的错误。法律没有规定罢免的条件,也就是说,不一定要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犯有错误时才能罢免,只要代表认为某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不称职或者有更适宜的人选,就可以罢免。罢免不同于行政处分,罢免决定经多数代表通过后,某人不再担任原任职务的法律后果已经发生,事事后也不可能使其恢复原任职务。罢免不存在需要撤销的问题。如果提出罢免的理由事后证明有不符合事实的情况,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予以澄清,但罢免决定无法撤销,所以罢免应当十分慎重,罢免理由应当充足,符合事实。
四、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进行申辩,申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进行口头申辩,一种是书面申辩。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主席团应当将申辩意见印发会议。
五、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主席团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将罢免案直接交全体会议表决,另一是提议组织特定调查委员会,经全体代表表决同意后,该罢免案就不付表决,由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是否予以罢免。如果组织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没有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主席团即应将罢免案交付表决。
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职权。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具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在同级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行使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局部职权。
常委会的组成。县、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假设干人、委员假设干人组成,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假设干人、秘书长和委员假设干人组成。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⒈是本级人大代表,无论哪一级的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都必须由本级人大在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不是本级人大代表的,不能被选为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⒉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已经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必须辞去其中一个职务。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同级人大的任期相同,为五年。但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期限与同级人大不完全一致。人大行使职权的期限从本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开始至下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时终止,而在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时,本届的人大常委会尚未产生,所以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时间是从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开始至下届人大选举产生新的人大常委会时终止。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的决议由常委会的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活动的范围和内容,具有以下特点:
一、其职权是法律直接确认赋予的,具有国家意志性、标准性和不可侵犯性;
二、其职权所代表的是国家和本地区全体人民的利益;
三、其职权的行使采取集体负责制,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本法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十四项,归纳起来为四类;一是组织方面的职权:包括领导或者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