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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河南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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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河南 交通运输 安全生产 管理 规定
河南交通运输平安生产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平安生产管理,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交通运输平安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XX省平安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平安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和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公路水路运输、公路建设与养护、客货运场站等)开展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平安生产工作坚持“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平安、管许可必须管平安、管生产必须管平安的原那么,建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监督到位、奖惩严明、装备经费有保障的平安生产管理机制。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对在改善平安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平安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平安宣传教育培训、推广研究新技术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平安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以下平安监管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交通运输企业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催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平安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平安生产工作方案1和生产平安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安生产工作方案和生产平安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五)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六)参加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下各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公路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路交通平安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平安标志、标线、平安护栏等)的科学设置、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和桥梁的改造,确保道路平安畅通;负责对公路建设施工、养护单位的平安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从事经营运输的企业、车辆、人员和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汽车维修行业、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平安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并实施监督管理。 (三)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水运企业、船舶的平安资质,依法组织实施对营运船舶登记;负责监督航道交通平安设施的科学合理设置、维护与管理;负责港口平安生产、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四)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管理机构。负责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 (五)交通运输部门所属其他单位平安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平安生产检查,消除平安事故隐患,做好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设置平安管理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平安工作,配备与平安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平安管理机构应有 、 机、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交通工具等办公设备;平安工作经费纳入年度单位财务预算。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本行业、本单位平安生产 2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平安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要把分管工作同平安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县(市、区)、联系企业制度,每季度到联系的县(市、区)、企业检查指导平安工作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实行平安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加强平安生产目标考核,层层签订平安生产目标责任书,把平安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 第十条 建立平安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平安生产形势。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平安工作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平安生产工作会议。平安例会应做到“四有〞:有分管领导参加、有会议议题、有工作部署、有参加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 定期开展平安生产检查活动,消除平安事故隐患。平安检查主要内容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实、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平安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重点检查。 定期检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平安检查,每次检查不低于3~5个工作日;省辖市交通运输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平安检查,每次检查不低于2~3个工作日;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每月组织一次检查,每次检查不低于1~2个工作日。 重点检查。在重大活动、重要时段、根据上级要求或视情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在重大活动、重要时段之前和期间组织平安检查。 第十二条 平安检查要有方案、有内容、有记录、有总结。检查中分析的平安平安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落实情况要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 要催促企业开展经常性平安隐患排查,监督检查企业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情况。建立以平安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要严格审查企业的平安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3第十五条 实行平安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逐级考核。平安工作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对完成平安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合格的单位要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平安生产考核按XX省交通系统平安生产管理考核标准执行。考核实行202300分制,900分以上为优秀,900分至800分为合格,8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积极参加“平安生产月〞等平安活动,做到组织领导落实、活动方案具体、保障措施得力,活动效果明显。 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重视平安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报送各种平安信息。 平安信息包括。平安工作总结(春运、黄金周、重大活动、平安生产月、专项治理等)、事故报表、平安教育培训、典型材料、简报等。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健全平安档案,并实行专人管理。平安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根本情况、平安组织领导机构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检查情况、平安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情况、平安会议情况、平安活动情况、平安奖惩情况、平安文件、平安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平安生产管理经验等资料。 第三章交通运输企业平安责任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安生产责任体系。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负有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催促落实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 (三)保证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平安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四)依法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组织检查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平安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 (八)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平安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平安生产工作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平安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交通运输企业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平安生产责任; (二)平安生产例会; (三)平安生产奖惩; (四)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平安管理; (六)平安生产检查; (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 (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十)其他保障平安生产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危险品企业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一人。 其他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二人;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平安生5产管理人员。 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生产中介机构或者注册平安工程师提供平安生产管理效劳。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决策; (二)参与制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并催促执行; (三)开展平安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发现事故隐患,催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开展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平安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平安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平安设施的审查,催促发放、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八)参与组织本单位平安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九)按规定上报并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平安事故,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工作。 第二十四条 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带班制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客货运场站、渡口、码头、效劳区在重点时段要加强巡查,确保平安。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分,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推行平安质量标准化,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平安质量标准。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平安生产6有关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旅游包车、客运船舶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企业要建立监控平台实时监控车辆、船舶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有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平安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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