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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干部
行贿受贿
治理
方案
干部行贿受贿治理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工作指导方针,进一步匡正我县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省、市委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视频会议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开展观为统领,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选拔任用干部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失责追究的四项监督制度和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政策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全市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视频会议精神,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和科学的选人用人标准,坚持预防、监督、查处并举,坚决遏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的不正之风,坚决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努力为明年县、乡党委换届工作顺利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二、方法步骤
按照省、市委的统一部署,整治工作从2023年9月开始到2023年12月根本结束,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部署阶段(9月下旬至2023月中旬)
认真安排、组织好相关文件的学习。采取集中传达、专题讨论、制定贯彻落实措施等形式开展学习宣传,广泛宣传开展严厉整治工作的主要目的和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好对中央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中组发[2023]15号)文件、省实施意见的学习和省、市委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准确把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集中整治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全面落实集中整治工作各项任务。学习中,要把选拔任用干部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法规和廉政准那么等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作为重点内容。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23中旬至2023月底)
各乡镇XX县区直各单位通过召开组织生活会、政治理论学习、专题讨论等形式,教育广阔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行贿受贿行为,进行认真检查,深刻反思。2023月底前,但凡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向纪检、组织部门作出专门说明或自觉上缴财物。对逾期不纠正者一旦查明,将按照党纪政纪从严处理。
第三阶段:排查线索查办案件阶段(2023月中旬至11月底)
认真梳理排查。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采取边排查边查办的方法,分别对202223年5月以来受理存查的信访举报件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梳理出的涉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行贿受贿问题的线索,认真进行甄别和排查,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并填写买官卖官问题线索登记表,按照有关要求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
实行举报专办制度。对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专用举报 (0564—4032801)受理到的群众举报反映线索,要随时报部领导阅批,组织及时查核,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对于反映的情节比较具体、线索比较清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问题举报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的举报,需要组织部门配合的,组织部门协助查核;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将加强配合,严肃查办。要对拉票贿选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按照“两个一律〞的要求,进行坚决的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查实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及时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并全县通报。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11月底至12月20日)
认真总结提炼整治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及时转化为工作成果,全面推广到强化干部监督各项工作中。特别是要加强对典型案件的综合分析,总结教训,探索规律,健全制度,努力形成防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取得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制度成果。2023年12月20日前,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对本地本单位整治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
三、政策界限
根据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文件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谋取职务的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财物的行为,属于行贿行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职务的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而索取、非法收受或者变相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受贿行为。在自查自纠阶段,能够在2023月底前向纪检、组织部门主动说明情况,向纪委党风廉政室、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主动上缴财物的,视情节轻重适当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之后,对经查实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一律先予停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一律无效。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人员,不得在领导班子等重要岗位担任领导职务,其任职安排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方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整治工作的有效开展,我县决定成立“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和指导全县整治工作的开展,听取整治工作汇报,确定核查重点,研究处理意见。县委副书记王源成同志任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段贤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陶良慧,县法院院长洪晋生,县检察院检察长张文波,县委组织部部长吕习明,县纪委副书记王晓峰,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夏季等同志为成员。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党委、县直单位党组(党委)要积极开展对全县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学习宣传,各单位一把手要带头学习,并认真组织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把关于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纪律要求和违纪后果向干部讲清楚,教育广阔干部自觉坚持党性原那么,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真正做到教育在前,预防在前。
一要严格查核工作责任制。对干部选拔任用行贿受贿行为集中整治和今后干部选拔任用中行贿受贿问题查核工作,每一件都要明确具体负责人和责任人,举报查核情况报告要由具体负责人和责任人亲笔署名。对反映买官卖官问题的举报,要一查到底。对反映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经查属实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要坚决纠正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倾向。
二要加大典型案件通报力度。要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惩戒功能,对中纪委、中组部通报的12起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案件,以及我县近期查处的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件,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以警示教育干部;对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特别是网络、媒体热议的案件,要适时适度向社会公开,以匡正视听。对发现的问题,要查实一起、剖析一起、通报一起,以取信于民。
三要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工作。要建立舆情应急处置机制,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突发情况,要迅速处理、妥善应对。问题属实的迅速处理、公布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及时公布真相、予以澄清,防止恶意炒作,消除负面影响。同时要坚持内外有别、把握分寸,未经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案件查核的具体情况。
四要建立信息沟通和组织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组织联络,适时通报有关情况,协调配合,联开工作,以确保全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五要搞好工作统筹与衔接。要统一组织领导,把整治工作与当前正在进行的贯彻落实廉政准那么、学习弘扬沈浩精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相结合,与全县开展的“创先争优〞和“双学双比〞活动相结合,统筹兼顾,相互促进,防止整治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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