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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
申报
年检
材料
清单
企业申报年检所需材料清单
外资企业成立审批所需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原件,需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2、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原件,需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3、设立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需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由工商局出具)
5、企业章程
(原件,需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如合资、合作企业那么需要企业合同
(原件,需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合同、章程参考范本需本卷须知:
(1)企业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分期出资(二年内)和一次性到资(6个月内)两种,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范本进行修改(相关法规附一);(2)企业可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6、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复印件,但需要参看原件,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由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投资者(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原件,明确授权,注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
8、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监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投资各方委派董事、监事的文件。
9、企业法定地址证明(租赁协议和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2023、资信证明(可放在投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里面一起公证认证)备注:
1、国家规定的需要前臵审批的工程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如:娱乐类工程、餐饮类工程、金融类工程;
2、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工程,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已缴清的验资报告、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具体局部审批流程:
区商务部门审批的工程:办理名称预核准(工商部门)---办理工程核准(发改委)--涉及专项规定的需办理前臵许可---设立审批(区商务部门)---办理企业代码证(质监局)--核发批准证书(市商务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办理外管、税务、海关等登记注册
附一:
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1)境外非自然人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构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公证机构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公证机构是所在国家(地区)的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自202223年3月1日起,我驻外使领馆将全部采用贴纸认证方式,不再使用公证防伪纸办理领事认证。具体做法是:采用专用防伪贴纸打印认证证词(证词内容与以前相同),并直接粘贴到被认证文书上,贴纸规格为116mm×75mm;认证官员签署由原来的手工签名改为电子签名,即将签名式样事先输入,然后与认证词一同打印而成;取消原来办理认证加盖使领馆馆印和骑缝章的做法,在贴纸认证与被认证文件之间的骑缝处粘贴防伪贴膜(该贴膜具有一次性使用的防揭贴功能)。
(2)境外自然人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作为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是指投资者所持有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具有自然人身份证明效力的文件。一般情况下,身份证明文件应具备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证件号码等足以确认自然人身份的根本内容。在实践中,护照作为国际通行的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证明,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对没有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投资者,其护照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明〞,仍应以经公证认证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文件作为其身份证明。
附二:
对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间比例的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如下规定:(a)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b)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2023万美元。
(c)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d)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e)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特殊情况而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时,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报告,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附三:
对出资期限的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合同、章程中及外资企业在章程中必须明确出资期限,如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审批机构不给予批准,登记机构也不给予核准登记注册。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次性缴清出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另一种是分期缴付出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能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其余出资额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缴清。具体规定如下:(a)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下(含五十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b)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上、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c)注册资本在一百万美元以上、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d)注册资本在三百万美元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e)注册资本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在合同经审批后,如果确实因为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缴资期限延期缴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和登记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关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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